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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公司章程

来源:筏尚旅游网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意愿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公司内部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条 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三条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经营范围及经营期限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软件开发;商务信息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广告业;电子产品、日用品、家用电器、家具、建材、体育用品、汽车装具、办公用品、食品的销售。 第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公司成立之日起满20年止。

第五章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权利、义务

第九条 公司的出资人为自然人股东______一人出资。 股东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合计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十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决定委派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二)获取红利;

(三)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四)公司解散时,取得剩余财产; (五)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所有认缴的出资; (二)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三)依法转让出资;

(四)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为一个自然人股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有关报酬事项; (三)决定公司的经理、监事及有关报酬事项; (四)审批监事的报告;

(五)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本届执行董事由_____担任,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通过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决定,本届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 经理对执行董事和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代表公司与公司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九)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聘任产生。本届监事由杜学文担任。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向股东提出提案;

(四)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免义务。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未经股东同意,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

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二)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决定,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股东取得红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列支。 第三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或者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依法定顺序清偿后,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清偿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任何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七条 公司章程由股东修改。

第三十八条 股东对本章程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股东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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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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