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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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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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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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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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解除限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 3、有关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予以行政处罚的;
2、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公司董事会另行制定相关的具体规定。
持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公司其他人员适用本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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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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