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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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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调动全体职民工搞好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施工生产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根据天津市业主的要求,结合我项目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生产目标:

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组织机构,责任明确,资料齐全,配有专职安全员,人员稳定.

1.2、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职责明确,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操作规程齐全,并认真执行。年初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3、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年初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年末有安全生产总结。

1。4、安全生产教育有记录.《安全生产法》宣传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1。5、每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有记录。 1。6、安全生产事故按“三不放过”原则处理。 1。7、安全生产事故无漏报,隐瞒不报现象。

1。8、安全生产宣传有内容,安全标志,安全标语醒目,安全操作规程挂牌齐全。

1.9、每项工序都有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2.奖惩情况 2。1奖励制度: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2.1。1、对于安全技术规程执行得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有显著成绩的部门、班组及个人;

2。1。2、由于认真检查,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参与抢险救灾,避免重大火灾、爆炸、人身伤亡、机械设备隐患、主要设备损坏以及有其它显著成绩者;

2.1.3、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有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2。1.4、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2。1.5、在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2。1.6、及时制止违章和误操作并转危为安者; 2.1。7、举报事故经确认属实者;

2.1.8、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个人。 2.2惩罚制度: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个人,项目部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2.2.1、各种违章违纪的处罚:

(1)违反用火、用电和进入设备检修规定的视情节罚:20-50元

/人、次;

(3)凡违反禁烟规定,在施工现场吸烟者,罚款100元; (4)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安全规定着装,罚款50元/人、次,;

(6)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100元/人、次;

(7)凡由于施工作业需临时破坏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完工后未修复的扣罚施工班组50-500元/处;

(8)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50~lOO元/次;

(10)施工现场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不按《整改通知书》按期整改完成的,扣罚100—500元/项;

(11)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施工班组100元/次;

(16)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50—100元/人、次; 2.2.2存在事故隐患的处罚

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部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酌情给予处罚: (1) 各种生产设备、仪器、仪表和生产场地的防护装置、保险装置、指示信号装置要齐全、有效、可靠,对不符合要求的负责部门酌情给予处罚。

(2) 对各种安全装置(如压力表、安全阀)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的,要酌情给予处罚.

(3) 经检查认定为事故隐患,在接到“事故隐患通知单\"后,对在

限期内能怎改而不怎改的;本部门不能怎改,但应制订临时安全措施而不制订的;本部门不能怎改,但应提出申报而未提出申报的部门,要酌情给予处罚。

2。2。3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对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对违反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8)、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2。2.4其他处罚

(1 ) 凡阻止、干扰、刁难安全监察人员、安全员进行正常工作或无理取闹、拒绝安全检查人员检查的,要对当事人和所在部门酌情

给予处罚。

(2) 发生事故时,在执行经济处罚的同时,对事故的责任者和有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 ) 发生事故需应赔偿经济损失的,其赔偿金额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赔偿款应从本人工资中扣除。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直至扣完全部赔偿.对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较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2。3 减免处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2.3。1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可酌情减、免处罚。

2.3.2 发生工伤事故属于本部门以外其它原因,可酌情减、免处罚。

2.3。3 对事故隐患积极采取治理措施,但限于技术水平,在限期内未达到规定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2。3.4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组织(配合)调查,认真进行事故分析,对事故的有关人员提出严肃处理意见,并能认真制订防范措施的,可酌情减、免处罚.

3. 实施与检查

3.1 公司年终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基层推荐,公司综合

部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3。2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者由基层部门推荐,公司综合部审议,公司领导批准给予奖励。

3。3 经济处罚由安生部会同财务部门执行。

3。3。1 发生工伤事故后,基层部门按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安综合部审议,报公司领导批准.

3。3.2 本办法所罚款由财务部门按安生部发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中的处罚规定、处罚通知单”从被罚部门工资中扣除,不得摊入生产成本.

3。3。3 对所罚款项,财务部门应立专用户头,列入暂存款—-安全专款中,由安生部掌握用于安全工作。 3。4本规定由综合部负责监督检查。 4、附则

4.1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4.2 本制度由项目负责人解释。

澳森观澜壹号项目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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