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
选聘兼职仲裁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14.12.17
• 【字 号】青人社办字[2014]318号
• 【施行日期】2014.12.17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院选聘兼职仲裁员的通知
青人社办字[2014]3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发挥兼职仲裁员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以下简称仲裁)工作中的作用,满足仲裁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社部第5号令),以及《关于印发的通知》(青人社办发〔2014〕14号),经研究,拟选聘部分兼职仲裁员参与市仲裁委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理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符合青人社办发〔2014〕14号文,规定选聘兼职仲裁员范围和条件的人员和单位均可报名和推荐人选。此次选聘的重点为司法、工会、企事业单位和组织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选聘人员须本人自愿履行兼职仲裁员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仲裁工作。推荐人选要个人填写《兼职仲裁员报名表》(表样附后),并经单位或主管机构同意盖章,于2015年12月26日前反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办公室。
二、市仲裁委办公室按照分期分批,择优选聘的原则,对报名和推荐人选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初审后,提出选聘名单,报请市仲裁委和人社局研究,确认聘任人选,并向社会公布。此次聘任数量暂定6名,选聘人员须参加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获得《劳动人事仲裁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兼职仲裁员被聘任后,必须严格按照管理考核办法履行权利和义务,遵守各项办案和纪律规定,聘期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并根据考核情况,逐步确定聘任独任和首席仲
裁员资格。
四、有关单位要对兼职仲裁员选聘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协调做好报名推荐工作。
附件:兼职仲裁员报名表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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