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规发[2006]28号)
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法制办登记(渝规审发[2006]第16号),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在2006年3月31日(含)前,已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或《重庆市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下简称《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按《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确定的或原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未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以及申请变更《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内容应重新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执行本规定。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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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
十七条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机动车配建
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 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制为界);
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
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数量,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
建标准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位自身建筑面积)计算确定。
第四条 一、二区配建标准见附表,三区配建标准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第十七条执行。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专用停车楼等
方式设置。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应为地面停车位。
第五条 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按照第三条分类属两类以上的,其配建停车位
数量应分别计算后累计。
第六条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车位面积应符合《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
行)》(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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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表
小型汽车 出租车 建设项目类别 计算单位 (单位:车位) (单位:车位) 一区 别墅 住宅 普通住宅 商业、办公、展示 100㎡建筑面积 100㎡建筑面积 0.34 0.5 0.6 0.7 每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平方米的设置3个,超过部分学校、医院 100㎡建筑面积 0.5 0.6 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每1万平方米设置1个 大型体育场 体育场馆 其他体育场 100个座位 2 2.5 100个座位 3 4 每2000个座位设置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每1万个座位设置3个,不足5万平方米的设置部分按2个设置 4个 公园 100㎡建筑面积 0.1 0.2 设置3-8个 每200名设计旅客容量设置1交通枢纽 100名设计旅客容量 2 3 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厂房 工业 仓库 1000㎡建筑面积 0.2 0.2 100㎡建筑面积 0.2 0.3 每个厂区或仓库区设置2-3个 1个,不足部分按1个设置 设置1-5个 每1000名设计旅客容量设置 足部分按1个设置 100个设置1个,不个,1-5万平方米的设置3个,大于按配建总停车位每平方米的设置1展示类项目建筑面积不足1万建筑面积小于1万户 1 二区 ≥2 每个住宅区设置2-3个 (单位:车位) (单位:车位) (单位:车位) 旅游车 装卸货车 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3 / 4
备注:
1. 别墅指住宅楼层不高于三层、户均建筑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的式或联
排式住宅;
2. 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等性的住房,其停车配
建指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 餐饮、娱乐性质的建设项目配建标准按商业、办公、展示类标准的2倍计算; 4. 学校、医院的办公和住宅按本表的办公和住宅类标准配置,其余建设项目按
本标准配置;
5. 大型体育场馆指大于1.5万座的体育场或大于4000座的体育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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