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制度规定了职工病假、事假管理的有关条例。
1.2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岗的在编、派谴制、合同制聘用及院聘A、B、C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浙人薪〔1994〕67号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5)79号
——浙人薪(1997)163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各类假期期间职务(岗位)津贴计发办法的通知》
——2001年2月台州市人事局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实用手册》 ——2003年11月27日台州市人事局发放职务工资的有关《说明》 ——台医(2005)40号行政办公会议通报
——台医[2006]66号文件《浙江省台州医院中层管理干部外出请假管理办法》 ——浙江省台州医院《医疗证明书管理规定》 3 术语
病假:在劳动法规上称作“医疗期”,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疗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事假:职工因个人私事原因向医院请的假期。 4 职责
4.1 人力资源部负责按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政策贯彻执行职工病事假管理制度,负责行政后勤片区和院聘B、C职工病假、事假的审核审批。
4.2 临床首席医生或副主任以上级别医生负责开具病假证明,干部保健科负责病假有关医疗证明的审核。
4.3 医务部负责全院临床医生、医技部门职工病假的审批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4.4 护理部负责全院护理系列职工病假的审批或事假的审核审批。 4.5 分管院领导负责15天以上事假的审批。 5 病假休息医疗期规定
5.1 临床常见病种的病假时限具体规定详见医院《医疗证明书管理规定》,不同病种的请假时限视病情情况,由具备资格的首席医生或副主任以上级别医生开具病假休息时间。
5.2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相关问题的处理,参照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视病情情况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5.3 病假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5.4 病假结束后恢复全日工作不满三个月又休病假的,要连续计算其病假时间。病假超过6个月的,超过期间不计算工龄。
6 病事假请假流程
6.1 病假:凭首席医生或副主任以上级别医生开具的病假证明或出院证明→科主任或护士长审核签字→干部保健科审核盖章→主管部门审批(医务部、护理部、人力资源部,特殊情况者由主管部门报院部审批)→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6.2 事假:个人书面假期申请→科主任或护士长同意签字→主管部门审批(15天以上或特殊情况者,由主管部门报院部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6.3 中层干部请病、事假的流程按台医[2006]66号文件执行,出院证或医疗证明经干部保健科审核后,由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批,报院办备案。 7 病假、事假的有关待遇 7.1 工资待遇
7.1.1 执行或参照执行事业单位工资体系的在编或合同制职工,病、事假期间,按实际缺勤天数扣除卫生津贴。病假3天以内的,不扣考勤奖;超过3天的,从第4天开始每天扣2元;事假每天扣2元考勤奖。当月病、事假累计达到15天的,不发当月考勤奖。 7.1.2 各类职工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情况如下表7.1和表7.2: 表7.1:病假工资待遇
项目 病假工资(基本工资) 连续停工医疗在六个月以上的连续停工医疗在六个月以内的 从第七个月起 条 二至六个月以内的从第三个月起 件 二个月以工作年限满 内 工作年限不满十年 十年 十年 年 工作年限不满工作年限满十执行或参照执行事业单100% 位工资体系的在编或合90% 100% 70% 80% 同制职工 实行月薪的派遣制、合同参照同级别在编职工标准扣发当月工资 制职工 实行年薪的派遣制、合同“工资:奖金”按当月应发薪酬数的“60:40”计算;病假二个月以内的休假期间扣发其制职工 中工资基数的2%,二个月以上的扣发当月工资基数的20%。 院聘A、B、C职工 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岗位工资和岗位津贴,基本工资扣发比例参照在编人员执行。 表7.2:事假工资待遇 待遇标准 人员类别 假期类别 事假时间 (日基本工资) 半个月至一个月(含) 70% 因私出国事一个月至二个月(含) 执行或参照执行事业单假 位工资体系的在编或合超过三个月(含) 同制职工 30天以下(含30天) 事假 30天以上 二个月至三个月(含) 60% 50% 停发工资 50% 停发工资 实行月薪的派遣制、合同参照同级别在编职工标准扣发当月工资 制职工 实行年薪的派遣制、合同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当月工资 制职工 院聘A、B、C职工 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当月工资 注:1、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单位保留绩效工资、护士10%工资、岗位贴、生活补贴。
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工资。
7.2 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法定福利待遇,非法定福利待遇参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7.3 职工请病、事假期间,不享受与工作绩效相关的月度奖金、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薪酬给付形式为月薪、年薪的职工,“工资:奖金”分别按当月应发薪酬数的“80:20”和“60:40”计算(部份月薪人员另外的奖金补助不再享受)。月薪制和年薪制人员年底发放专项考核奖、过节费或进行结算时,视当年发放标准参照在编职工比例扣减病、事期间的年终绩效奖。 附加说明: 本制度由院部提出。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并解释。
本制度自2008年6月1日起执行。原病、事假的有关规定与此制度相冲突的,以此制度为准。
浙江省台州医院 200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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