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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7月起农村老人都有养老保险

2011-5-12 16:58 辽宁日报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7月1日起,辽宁省1400多万农村居民陆续参加新农保,其中,320多万农村老年人将与城里老人一样,实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愿望。

5月9日,经同意,省在沈阳召开全省全面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从今年7月1日起,我省全面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所有涉农县区将全部纳入新农保制度覆盖范围。至此,辽宁成为全国几个率先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的省份之一。

按照的统一部署,自2009年12月起,我省共有14个县(市)先后分两批开展了新农保试点,大连市、盘锦市和辽阳市弓长岭区也自费启动了试点。截至目前,我省已在25个县区开展试点,参保人数达到420万人。其中,为103万60岁以上农村老年人发放基础养老金4.23亿元,人均年增加收入660元。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惠及我省千万农民、造福百万家庭的德政工程,、省高度重视新农保这一重大工程,先后召开了办公会和常委会专门研究新农保工作,决定在全省第三批20个试点县启动之时,我省将自费全面启动其余4个县、45个涉农区的新农保工作,届时我省所有农村老人都将有养老保险。

会议强调,我省新农保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要求全省上下要深化认识,统一思想。全面启动新农保,符合的精神,顺应广大农民的迫切愿望,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础。要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着力抓好“五个环节”,即尽快摸清底数,抓紧制订本地工作实施方案;积极筹集资金;抓好平台建设,努力实现经办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加强账户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确保及时发放,务求取得让全省广大农民真正满意的实效。要加强领导,提供保障。做到“四个到位”,即组织领导到位、协调配合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宣传发动到位。

常委、常务副许卫国受陈政高委托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

辽政发〔2009〕31号

辽宁省关于开展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各市,省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全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精神,省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新农保现阶段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省10%的县(市、区),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省普遍实施,2020年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省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补贴。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县两级财政补助20%,其中市级财政至少补助10%。

市、县两级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市、县两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两级支出。

省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补贴余额(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补贴余额并入新农保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八、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试点阶段,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管理层次;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直接实行市级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要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建设,在现有社保经办机构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适当充实加强市、县(市、区)两级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力量,乡镇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新农保工作,村可配备农保代办员,由村干部兼任。县(市、区)、乡新农保经办人员是采取事业编制的方式还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县(市、区)决定。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

支。

十、相关制度衔接

已经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待国家明确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要妥善做好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后,结合我省实际贯彻落实。

新农保的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迁入地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可将其新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成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相关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试点地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报省批准后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

十二、做好宣传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坚持正确的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村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新问题的办法和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辽宁7月1日起全部启动新农保

目前参保的60岁以上农村居民人均年增加收入660元

本报讯(记者马驰)5月9日,辽宁省全面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在沈阳召开。、省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全部启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辽宁省所有涉农县区将全部纳入新农保制度覆盖范围,提前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至此,辽宁成为全国几个率先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的省份之一。

自2009年12月起,辽宁省共有14个县(市)先后分两批开展了新农保试点。目前,全省新农保参保人数达到420万人,103.3万60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按月领到了养老金,人均年增加收入660元。

辽宁省新农保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制度实施时,已经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不再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55元的基础养老金;16-59周岁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一次性按100元到500元5个档次缴费,档次标准自主选择。对参保农民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个人账户养老金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其中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部分可以依法继承。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将获得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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