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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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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结合加气站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定义

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二、事故等级

1、较大事故:指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

2、一般事故:指在加气或卸液过程中发生跑、冒油等事故。 三、事故报告

1、发生安全事故后,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站长。对较大事故,站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安全部门报告。

2、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⑴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⑶事故的简要经过;

⑷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⑸已经采取的措施; ⑹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站长,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五、事故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处罚

1、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违反此规定处相关责任人100-500元罚款。

2、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处50——500元罚款。

七、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事故台帐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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