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利润分享管理办法(初稿)
一、目的
1、健全企业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激励分配机制。 2、对在重点产品开发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激励,提升员工积极性,促进工作绩效的提升。
3、营造“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企业氛围。
二、应用范围及期限
1、本办法适用于对承担重点产品开发项目的核心成员(一般不超过7人:项目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销售负责人、成本和利润核算负责人)的激励。
2、自产品立项通过审批日期开始,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最长不超过5年。
三、分配原则
1、重点产品销售累计实现净利润为正值是利润分享实施的前提,累计净利润为负值,则无利润分享。
2、实施利润分享的产品项目每年核定一次净利润情况,在实现产品净利润的第一年开始兑现激励政策:
2-1、项目立项当年实现盈利的,划拨净利润的20%作为超额利润分享奖励。
2-2、项目立项次年实现盈利的,划拨净利润15%作为超额利润分享奖励。
2-3、项目立项第三年实现盈利的,划拨净利润10%作为超额利润分享奖励。
2-4、超额利润分享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按贡献程度(或依据项目内部职责分工或管理考核机制)分配给项目成员
3、实施超额利润分享的产品项目,在利润分享周期内不得发放该产品项目的相关的项目奖励和销售奖励。
4、每年年初,由项目负责人出具上年度项目各项成本支出和销售业绩,经财务证券部确认并计算该产品净利润金额后,人力资源部按标准核发利润分享奖励款。
四、利润分享变更条件
1、项目成员退休或离职自动失去利润分享权力,但不影响奖励总额。
2、因项目管理疏忽或产品问题导致工伤事故或损害公司名誉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取消项目利润分享资格。
3、项目因各种原因暂停或终止的,取消项目利润分享资格。
五、相关说明
重点产品项目:指经过公司领导班子审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顺应市场发展趋势、目前市场上没有出现且未来预期利
润可观的产品项目。2、通过应用创新技术开发全新产品的项目。3、对目前在销重点产品(销售额高于3000万/年)进行优化且综合性能参数提高至少一个数量级的项目。
项目核心成员:立项之初由研发项目负责人确认,并明确各自职责范围。(核心项目成员不得以此项目为由拒绝履行其本职工作。)
净利润:指产品累计销售额-项目累计投入-累计索赔额-税-因项目需要发生的其他支出。 六、附则
1、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2019年5月
附录
***公司中长期激励项目表
单位: ***股份有限公司 序号 1 项目名称 ***项目 激励方式 中长期 计划实施周期 2019年-2021年 激励对象 ***团队 激励额度(万元)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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