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向建设项目收取的110种费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计标[1984]429号
【失效依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失效的
文件目录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4.03.07 【实施日期】1984.03.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关于取消向建设项目收取的110种费用的通知 (1984年3月7日 计标[1984]429号)
根据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国发[1984]35号《批准国家计委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情况和整顿意见的报告的通知》规定:“经过清理,需要立即停止和取消的不合理的费用,由国家计委明确下达”。现将取消的一百一十种费用,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取消向建设项目收取的110种费用名称 一、城市建设方面16种 1 / 2
1.私房拆迁估价费。
2.供水定点费。 3.危房鉴定费。 4.房地产查证费。 5.市政工程代办费。 6.化粪池规划费。
7.规划定线费,红线费,灰线费,验线费。 8.水准点费,道路座标费。 9.建筑丈量费。 10.消防建设费。 11.建楼踏察费。
12.城市港口、码头建设费。 13.水电表、门锁管理费。 14.取土管理费。
15.三管对头费(注:三管系指上水管、下水管、煤气管)。
16.三通费(注:工程本身必须接通的水、电、路由建设单位自行办理)。 二、设计方面13种
1.设计加班费,设计单位赶工费,设计提前费,设计辛苦费。 2.各种学会、协会收取勘察设计费。
3.未经批准的勘察设计单位收取的勘察设计费。 4.以咨询名义和私人设计费。 5.代理设计费,设计代审费。 6.外地设计增加费,外出 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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