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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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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养护项目部校园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园林绿化的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校园,营造优雅、

舒适的育人环境,根据《南昌市绿化条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绿化、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绿化范围的管理。 第三条 依照《城市绿化条例》,学校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师生员工,应按国家有

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它绿化义务。

第四条 绿化养护项目部是学校绿化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办事机构,负责全校的绿化,

养护管理工作,并依照国家及绿化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

第五条 校园内的公共绿地、山林、景点、行道树及主干道绿化带和苗圃的绿化管理,

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六条 绿化养护人员必须精心养护花草树木定期培土、施肥、治虫害、修剪树枝、

浇水等。

第七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绿化用地,不得损害校园树木花草

和绿化设施。

第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绿化养护项目部责令其停止侵害,造

车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损坏树木花草的; 2. 擅自砍伐树木的; 3. 损坏绿化设施的;

第九条 严禁在校园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的单位、

服务摊点和个人由绿化养护项目部给予警告,限令迁出、拆除,并处于罚款。 第十条 绿化养护项目部和绿化养护工作人员应勤政廉政,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违法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处罚标准,依照《南昌市城市绿化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绿化养护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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