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广场综合管理暂行办法
一:为了加强广场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广场地区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凡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广场内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下同),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保安队对广场内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市容环境、绿化和道路设施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制止。
三: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公共秩序。广场内禁止下列妨害、扰乱公共秩充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
(二)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式煽动闹事;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四)损毁公告栏、雕塑、公用电话、路灯、交通标志或者其他公共设施;
(五)携犬进入;
(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五)其他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四:进入广场的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自觉维护广场内的交通秩序和交通畅通。
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车辆在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或者路段内强行通行;
(二)任意停放机动车辆或者非机动车辆;
(三)其他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内的道路(包括人行通道、地道,下同)及其附属设施。
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道路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道路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挖掘道路;
(二)占用道路堆物或者设摊经营;
(三)偷盗、挪动、损毁窨井盖、路牌、交通隔廓护栏等道路附属设施;
(四)其他损坏、侵占道路设施的行为。
六: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化,保护各类绿化设施。
广场内禁止下列破坏绿化的行为:
(一)任意使用、占用绿地,在绿地内推放杂物,挖坑取土;
(二)折损、刻划树木,采摘花卉;
(三)践踏绿地、花坛;
(四)其他破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七: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的环境卫生,保持广场的环境整洁。
广场内禁止下列违反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大小便或者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车辆装载的货物散落、飞扬、流漏;
(三)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四)其他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
八: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的市容美观、环境和谐。
广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观瞻的行为或者现象:
(一) 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者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二) 吊挂、晾晒物品;
(三) 随地躺卧、露宿;
(四) 乞讨、拾荒;
(五) 宣传牌、指示牌、灯箱等设施未保持整洁、完好;
(六) 进行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未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文明施工;
(七) 其他有碍市容的行为或者现象。
九:广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 杂耍卖艺、兜售物品;
(二) 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
(三) 其他妨害广场管理秩序的活动。
十: 在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征得物业管理处的同意:
(一) 组织文娱、体育、展览、咨询等活动;
(二) 张挂、张贴宣传品;
(三) 因养护、维修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四) 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五) 其他影响广场管理秩序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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