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通知书
李雨森:
你与我公司于2009年9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你购买的左岸公馆第11幢1号,商品房价款为¥1473000元 (人民币壹佰肆拾柒万叁仟元整).现你虽支付首付款为¥313000元(人民币叁拾壹万叁仟元整),余款¥1160000元(人民币壹佰壹拾陆万元整)按约定本于2009年9月26日前办妥银行按揭贷款.但你至今未按时办妥按揭贷款手续,应视为逾期付款.根据合同第八条的约定买受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为此我公司特此通知你解除2009年9月1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计 元.你接通知后30日内来我司办理退款(首付款)手续,逾期我公司将提存.
特此通知
江西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
20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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