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问题探析
庞
萍
长春130117
吉林财经大学,吉林
“医闹”摘要:医疗改革是当前民生领域建设的重点内容,如何有效减少医疗纠纷以及现象,稳定社会秩序,是当前学界重点关
注的内容。近些年来,因过度手术以及过度用药等过度医疗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争议不断增多,从法律上对该领域进行研究显得尤为
《侵权责任法》必要。当前,我国领域、举证领域以及医疗鉴定领域存在漏洞,患者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时困难重重,基于此,有必
引入举证责任缓和制度以及完善医疗鉴定制度。要完善过度医疗行为立法、
关键词:鉴定;过度医疗;立法;侵权中图分类号:D923;D922.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3-0214-02作者简介:庞萍(1994-),女,安徽合肥人,吉林财经大学,硕士在读,法学专业,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对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研究,首先要对过度医疗行为进行概念界定。本文认为,过度医疗主要是指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明显超出患者所必须的诊疗
进而导致患者利益受损的一种行为。实践中,过限度,
过度手术。由度医疗通常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第一,
许多医务人员为了提升于手术在治疗疾病上见效快,
诊疗效率,通常会推荐手术治疗方式。例如,患有心脏
在医生的推病的患者暂时不需要进行心脏搭桥手术,[1]
荐下接受了心脏搭桥手术,最后导致后遗症。第二,
“折过度用药。典型如部分医务人员出于“收受回扣”
等目的,尽可能贵、尽可能多地为患者提供大返佣金”
最终损害患者身体健康受损。量药物,
(二)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所谓过度医疗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医务人员违反诊疗规范,使用明显超出患者所必须的诊疗限度的医
导致患者健康权、人身权以及生命权遭受损害务措施,
而需要承担的一种责任。当前,关于过度医疗损害赔
法学界主要存在侵权责任学说、违约责任学说偿责任,
持侵权责任观点的学者认为,将过度医疗两种。第一,
损害赔偿责任定性为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是因为我国《合同法》并未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虽然过度医疗行为使得医务人员可以收取更高的
护理费以及其他费用,患者的确上也遭受了经医务费、
患者健康权、人身权以及生命权济损失。但与此相比,
同时,患遭受损害才是过度医疗中最明显的法律后果,[2]
者通过主张违约也无法得到精神上的损害赔偿。第二,持违约责任观点的学者认为,患者挂号到医务人员
实质上是患者提出要约以及提供诊疗服务这一过程,
虽然二者之间并未医院接受要约并给予承诺的过程,
但从二者的行为上可以认为二者之间签订书面合同,
存在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此时,医务人员超出必
明显超出正常诊疗规要限度而实施过度医疗的行为,
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公平原则。患者要求范,
具有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
泰安市某人民就曾将过度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定性
[3]
为一种违约责任。本文认为,将过度医疗损害赔偿定性为侵权责任,更加能够考量患者利益,彰显法律公
司法实践中,大量过度医疗损害赔偿平正义。同时,
中,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医疗服务合
默示医疗服务合同的成立并将其定性为违约责任,同,
会导致当事人举证困难,难以高效解决争议。
二、过度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法律规定不全面,存在立法缺陷
《侵权责任法》当前,我国并未就过度医疗行为予
“不必明确化的规制,仅仅是在第63条中以以具体化、
要的检查”来概括性、原则性地规定过度医疗行为。一方面,此处的“不必要检查”是否包括过度手术、过
过度保健等行为。如果出现上述过度医疗行度用药、
为时,患者是否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3条的规
,《侵权责任法》追究医务人员责任。另一方面第定,
63条中关于“诊疗规范”的措辞过于模糊。当前,我国
科学统一的诊疗规范医疗行业并没有形成明确具体、
文件,加之各个地区诊疗水平具有差异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很难对诊疗规范进行认定。
(二)患者举证困难,过度医疗侵权鉴定存在漏洞第一,过度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医疗损害责任,遵循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谁主张,谁举证”
[4]
的一般举证原理。众所周知,医疗侵权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以及专业技能,常人难以通过普通的生活经验对医务人员诊疗过错以及过度医疗与医疗损害赔偿
医疗机构是掌握住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定。另外,
院记录、病史资料的主体,医患信息的不对称也会加剧
由于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机制存患者举证难度。第二,
在漏洞,导致患者难以信服医疗鉴定的结果。例如,医
由医学会学会中部分成员与医疗机构存在密切联系,
等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无法让患者信服。另外,我国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医疗鉴定程序、鉴定结果予以监督,医疗鉴定结果容易遭到患者质疑。
三、完善过度医疗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一)完善过度医疗行为立法一方面,立法机关在修订《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可以对第63条的规定予以细化和完善,采取列举式的方式,明确对过度医疗行为的类型进行法律界定,为司法审判人员处理过度医疗侵权纠纷体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减少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矛盾,防止法律措辞模糊而导致法律权威的降低以及争议的发生。另一方面,采取原则性的规定,对“诊疗规范”一词进行司法
赋予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即可以在赋予审判解释,
人员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明确审判人员自由裁量应
判断医务人员是否违反诊当参考的因素。具体而言,
疗规范,可以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第一,患者诊疗费用
患者诊疗方案;第三,同类型病情下患者的明细;第二,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8月(中)
·215·基础诊疗方案;第四,患者诊疗效果;第五,医疗机构医
医务人员职称状况、从业疗水平以及设备状况;第六,
年限等等。
(二)引入举证责任缓和制度
为了更好地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患者的利益,解
患者医学知识匮乏、收集证据困难决医患信息不对称、
等问题,我国可以参考域外立法模式,在过度医疗领域
主引入举证责任缓和制度。所谓举证责任缓和制度,
要是指降低患者的举证标准,由患者举证至初步标准
再由医疗机构对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等进行举证,医后,
疗机构不能证明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推定医疗机构
举证责任对过度医疗行为存在过错。需要注意的是,
在举证责任倒置缓和与举证责任倒置有明显的区别,
中,本属于患者一方的证明责任将完全倒置给医疗机
本属于患者一方的证明责任构;而在举证责任缓和中,
并未完全倒置,只是证明标准有所降低。
(三)完善医疗鉴定制度本文认为,为了增强鉴定结果的权威性,让患者能
帮助审判机关更好地根据专业鉴定够信服鉴定结果,
意见来解决过度医疗侵权纠纷,有必要完善医疗鉴定
[5]
整合资源,成立权威的医疗鉴定机构,制度。第一,
规定鉴定机构人员由法律专家、人民代表、医学学者、法医、医生等组成,确保鉴定主体的多元化。第二,加强对医疗鉴定结果的监督,实现严格的鉴定结果责任
增强鉴定人员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减少虚假鉴机制,
(上接第213页)
(三)加强庭审的功能和作用以审判为中心,将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法官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检察机关应该在审查中注
注重多听取各方的意见,在认真审阅相关采集重核实,
采取直接言辞的方式。全面贯彻和证据的基础之上,
诉讼的裁判规则,增强庭审的功能,加强审判的民主
加强庭审的对抗性,最大限度地调动控辩双方的积化,
主动性。极性,
(四)检察机关应该发挥相应的作用机关应该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取证,应该加强对侦查的监督,侦查机关应该介入侦查,提高引导取证的能力,公诉人应该提高自己发现问题的能力,及时发现侦查取证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将
方法,目的等传导给侦查人员,从而保证一些关结果,
键证据和核心证据取证达到一定的规范。侦查机关还
首先应该具备辨别真应该提高排除非法证据的能力,
伪的能力,善于透过一些非法证据来发现问题,公诉人
对于一些非法证应该提高自己辨别非法证据的能力,
应该果断地进行排除,存在合理怀疑的,要及时的据,
申请休庭并且调查核实。提升当庭质证的能力,公诉人应该提高自己在庭审中对于一些比较困难的问题的
这需要公诉人进行知识的积累和进行当庭回答能力,
智辩能力和技巧的培养。提升庭审时运用证据进行证明的能力,在法庭上进行举证和论证,根据现有的证据
并且解释之间的逻辑关对对方的质疑进行论证和反驳,
将其整合成完整的体系,从而展开有说服力的回应。系,
(五)依托法律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侦查,批捕以及起诉三个职能进行相互结合,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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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鉴定情况的发生。定、
四、结束语近几年来,因过度医疗行为而产生争议数量以及“医闹”数量不断增加,新闻媒体关于过度医疗引发的
的报道也层出不穷。由于我国法律层面存在缺陷,对
这就导致过度医疗过度医疗侵权领域存在立法空白,
侵权行为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存在较大的分歧。基于
本文将过度医疗侵权损害赔偿作为研究课题,就当此,
前过度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予以阐述,并提出自己关于完善过度医疗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策略,希望能够解决这一司法实践难题。相信伴随我国公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加以及医疗侵权领域的
司法机关在解决过度医疗侵权案立法工作不断推进,
件时能够更好地平衡双方当事利义务,理清各方
实现法理与情理的平衡。所承担的责任,
[参考文献]
对案件进行有效的查明,充分履行好指控体系的建设,
首先应该做好侦查工作,提高取证的指控犯罪的职责,
质量和投入力度,重点突出其基础性作用,批捕是关
这主要是引导人们如何去进行搜查取证,如何有效键,
地开展监督,如何提高证据的质量,公诉是主导。这就
围绕公诉人的公诉需求进行要求应该以审判为中心,
展开以及立案调查,通过完成各项公诉任务来进行有
充分发挥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重要作效的指控犯罪,
用,协调进行相关事件的调查,从而保证案件事实的证据经得起法庭的考验。
四、结语
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制度改革是针对现有的诉讼制度提出来的一种改革方式,我国当前的诉讼制度存
比如说存在着许多的冤假错案,没有在着许多的弊端,
没有有效地行使辩护权,针对这些摆正公检法的关系,
存在的问题,我国又制定出了许多的解决措施,比如说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加强庭审的功能和作用,充
建立完善分运用法律的效应来发挥各自机关的作用,
对当前诉讼制度进行一定的改革,有利于的诉讼制度,
充分实现诉讼目的,完善司法保障,提升司法公
对于我国公检法三个部门的共同发展有着非常重信,
要的促进作用,但是诉讼制度改革仍然存在着许多的
需要公检法以及机构的共同努力。不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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