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人身保险产品发展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单一到综合、从保障到投资,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日益增多的、具备不同保障层次及满足各种投资理财需求的保险产品。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身保险产品发展历史,我们可以把它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1982年-1992年):人身保险产品恢复发展,产品以简易人身保险和统筹养老金保险为主
1978年,中国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决定把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中国保险业迎来了新曙光。
197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全国分行行长在京召开会议,做出恢复国内保险业务的重大决策。4月,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分行长会议纪要》,明确提出“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11月19日,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
1982年3月召开的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在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办一年期的职工团体人身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简易人身保险、集体企业职工和个体户的养老年金保险,上半年先在上海试办,下半年各地区再视本地所具条件定点试办。同时,经上海市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办了“上海市合作社职工医疗保险”,经1982年的试点后于1983年1月正式实施。这是恢复保险业务后我国第一个健康保险业务。
1982年,全国有上海、四川、陕西、吉林、湖北、广东等省市先后试办了简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险和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试办当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为159万元,仅占国内保险业务保费总收入的0.2%。
1984年11月,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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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职工养老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使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金工作社会化。
1985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首次推出了学生平安保险。
1986年,不少省市先后发布有关集体职工养老保险的暂行规定或办法。此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险部内成立了社会保险处,并推出了集体职工统筹养老金保险,其性质是社会保险。从保费收入看,1990年前9个月,全国养老金保险业务收入达17.5亿元,跃居人身险各类险种业务之首。
1987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市卫生局共同制定了《上海市郊区农民医疗保险》。1988年5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商业保险公司开始开办合资企业职工健康保险,保险责任包括门诊和住院医疗。1990年,为了配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又推出了人工流产安康保险,与之前的分娩节育保险、母婴安康保险等产品共同构成了计划生育系列保险。
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实施,1988年平安保险公司在深圳成立,1991年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上海成立。平安和太保的成立标志着中国保险业独家垄断局面的打破和保险业竞争时期的到来。
1982年-1991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表
年度 1982 1983 保费收入(亿元) 0.0159 0.1044 同比增长(%) 556.60% 2
1984 1985 1986 1987 1988 19 1990 1991 0.73 4.41 11.37 24.99 37.5 45.95 59.77 83.06 599.23% 504.11% 157.82% 119.79% 50.06% 22.53% 30.08% 38.97% 这一阶段人身保险产品的主要特点有:
1、这一时期人民生活水平虽然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普遍缺乏保险意识,产品以简易人身保险和统筹养老金保险为主。由于国家实行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国家、企业包揽职工医疗费,因此社会大众对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总体不大。
2、产品定价风险很大。由于当时中国的人身保险刚刚起步,作为现代保险业经营之基础的精算科学尚未引进,缺乏专业精算人员,产品定价缺乏科学性;从80年代中期开始,人身保险业在产品定价中采用日本生命表,预定利率为5%-6%左右,存在较大的利差损风险。
3、产品管理比较薄弱。这一阶段电子化、信息化程度很低,产品管理工作主要依靠手工完成,信息采集、反馈比较缓慢,效率低下,对产品的监控、效益的评估工作开展困难。当时的准备金计提方法是:保费收入减去按规定比例提取的费用和给付后,余额全部提作准备金。
二、第二阶段(1992年-1999年):传统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出现大量个人人身保险产品,推动中国人身保险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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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之前,中国人身保险产品主要以简易人身保险、统筹养老金保险等产品为主,业务规模较小,而且团体保险业务占绝大多数。1992年友邦人寿上海分公司的成立引进了全新的行销模式——代理人专职销售个人保险。这是中国人身保险业行销的一个重大创新。随着老百姓对保险特别是个人人身保险的认知程度直线上升,各保险公司在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积极吸取国外经验,积极开发新产品。1994年,平安也开始在全国推行个人营销业务,开发设计了一大批针对个人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如少儿保险、储蓄型保险等。
少儿保险是一种以满足被保险人未来教育金需求为主要目的的两全保险,以储蓄为主,保障为辅。由于我国倡导和实施的独生子女,使得少儿保险产品很受欢迎。典型的产品有平安的“少儿终身平安保险”。
储蓄型保险主要以生死两全保险和含有周期性(如每三年或五年)生存给付为特色的终身险为主要产品形态。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人们普遍将这种保险产品作为一种储蓄的工具。这一时期典型的产品有太保的“老来福保险”、平安的“平安长寿保险”等,这类产品也是很受欢迎的个险产品。
在医疗保障方面,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医疗费用持续大幅上涨,国家和企业负担很重。为了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各地开始探索并逐步试行新的医疗保障制度。1994年,镇江和九江被确定为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推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模式。1996年,试点扩大到近40个城市。随着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力度的加大,我国保险公司也纷纷加大了健康保险产品的开发力度。
1995年,中国人身保险市场首次出现个人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提供包括癌症、脑中风、心肌梗塞、冠状动脉绕道手术、尿毒症、瘫痪和重要器官移植在内的7种重大疾病保障。
1995年之前,我国保险公司既能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又能经营财产保险业务。1995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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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法》出台,从制度上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分业经营。1996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分立为中保财产保险公司、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和中保再保险公司。中保人寿成立后,开始进行人身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开发并推出许多个人险产品,推动了人身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在个人险业务的推动下,中保人寿保费收入大幅度增长,1997年实现保费收入394.38亿元,是1996年的205.12%。
随着人身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国外精算管理理念的引进,我国人身保险行业标准的制定日显重要。1995年之前,我国各寿险公司产品管理处于无序状态,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都可以设计条款,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产品定价也缺乏科学性。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9条规定:“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这从法律上保证了对我国精算人才的培养,也为人身保险行业技术标准的建立提供了人才保证。
1996年以前,大多寿险公司使用的生命表为日本寿险业的经验生命表,但由于中国和日本的人口死亡率存在一定的差异,导致我国寿险公司的产品定价不准确,这引起了监管机关的高度重视。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险部根据原保险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开始设计编制中国经验生命表方案,并于1994年正式启动该项目。正因为当时国内刚刚拥有一批受过北美或英国精算教育的专业精算队伍,中国第一张寿险业经验生命表的编制工作才得以顺利完成。
1996年6月23日,原保险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统一使用中国人寿保险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通知”,要求从1997年4月1日起,中国境内开发的所有人寿保险险种,都必须以该表作为保单定价、计算退保金和评估责任准备金的依据。生命表的使用标志着精算技术开始用于我国寿险产品定价,三元素法逐渐发展成为人身保险业产品定价普遍采用方法。
1995和1996年,中国人寿和太保也逐步将业务发展重点向个人险业务转移,推出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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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人身保险产品。同时,随着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多,“人保”一统天下的格局不复存在。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快速发展,泰康人寿、新华人寿相继成立,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加,各保险公司在提高服务水平的同时,也认真吸取国外经验,积极开发新产品。
随着相关技术标准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原保险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下,从
1997年开始,各家寿险公司总公司逐步上收产品开发权。1997年至1998年,鉴于当时保险条款用语混乱,保险行业协会(筹)受中国人民银行委托,组织我国五家寿险公司编制了标准化条款,推荐行业使用。
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成立。1998
年年底,中国下发了《关于1998年末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8]2号),对做好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评估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该通知的下发标志着我国人身保险精算报告制度的正式实行。
1998年11月26日,全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会议在北京召开。12月25日,
颁发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全面推行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这标志着在我国实行了40多年的公费、劳保医疗保障制度即将被新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所取代。新的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是“低水平、广覆盖”,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模式,即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员工若生病住院,该员工需要自负一定比例的医药费。因此,一些经营效益较好的单位开始考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这为商业团体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总体来说,在个人险业务的推动下,1992-1999年间,中国人身保险业得到了快速发展,7年间保费收入从142.2亿元增长至872亿元;人身保险业的保险密度从12.12元增加到69.27元,保险深度从0.39%增长至1.06%。1997年人身保险业务规模在个人险业务的推动下首次超过产险业务规模,个人险业务逐渐成为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主流,以下是1992-1999年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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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图:
1000800600单位:亿元142.24002000768611199263.1292.3325872保费收入92939495969799这
一阶段人身保险产品的主要特点有:
1、产品开发主要以传统个人寿险为主,主要功能是死亡和养老保障。
2、出现了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该产品问世后很快得到市场的认同,销售量直线上升。 3、产品开发风险防范意识较弱。特别是早期,产品的大量模仿、抄袭使产品竞争主要以简单的价格竞争为主,新公司缺乏对产品开发设计风险的认识和核心技能的掌握。
4、产品预定利率较高。92-99年正是中国高通货膨胀期,使得当时产品预定利率高居不下,也使整个人身保险业面临利差损风险。
三、第三阶段(1999年-2001年):随着银行利率进一步下调,陆续出现了投资连结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保险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推动了人身保险市场快速发展
1996年前,我国银行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为10.98%。从1996年5月起到1999年6月,我国央行连续七次下调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如下表所示:
1996——1999年我国银行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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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7月 1996年5月 1996年8月 1997年10月 1998年3月 1998年7月 1998年12月 1999年6月 10.98% 9.18% 7.47% 5.67% 5.22% 4.77% 3.78% 2.25% 随着银行利率的不断下调,为防止人身保险业面临利差损风险,为保证人寿保险业务的稳健经营,保险监管部门接连三次下调了寿险保单的预定利率。
1997年11月7日,原保险监管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调整保险公司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银发[1997]465号),将人寿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下限调整为年复利6.5%和4%。
1998年9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调整预定利率的通知》(银发[1998]466号),规定人寿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不超过年复利5%。
在1999年央行第七次下调居民储蓄存款利率后,中国于1999年6月出台了《关于调整寿险保单预定利率的紧急通知》(保监发[1999]93号),文件规定:寿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不得超过年复利2.5%。
预定利率的连续三次下调,对寿险公司的经营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保险费率比以前有了很大提高,若未来利率上升,传统寿险产品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变化,投保人会倾向于购买其他金融产品,可能会出现退保现象,这就给寿险公司的长期稳定经营带来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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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这种情况,在中国的支持下,各寿险公司积极借鉴国际寿险业发展经验,加大产品创新力度。1999年10月,中国第一个投资连结保险应运而生,首先在上海进行试点销售,拉开了新型产品大规模创新的序幕。2000年4月,一些寿险公司开始推出分红保险,8月,第一个万能寿险产品问世。随后,中国保险市场上掀起一股新型保险产品的热潮。
新型产品与传统产品相比,其灵活性和复杂性都大大增强。为推出寿险新型产品,各寿险公司纷纷加强了系统建设、资金运用、财务管理、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工作力度。为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各寿险公司将更多精力集中于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实力等方面。
通过开发和销售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各寿险公司逐渐摆脱产品经营管理上以价格竞争为主要手段的浮躁形态,认真思考如何保持寿险公期稳健经营、提高服务质量、防范经营风险。
1999年和2000年大规模人身保险产品创新后,中国寿险保费收入明显大幅度上升。2001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达1424亿元,同比增长43.84%,其中新型产品保费收入占比29.48%,新型产品新单保费收入占全部新单保费收入的 59.73%;2002年中国人身险保费收入达2275亿元,同比增长59.76%,其中新型产品保费收入占比53.86%;2003年人身险保费收入高达3011亿元,同比增长32.36%,其中新型产品保费收入占比继续上升为58.15%。
1997-2003年中国人身保险业务发展情况表
年 份 保费收入(亿元) 同比增长 其中新型产品保费99 872 00 990 13.53% 01 1424 43.84% 420 02 2275 59.76% 1225 03 3011 32.36% 1750 9
收入 新型产品保费收入占比 29.48% 53.86% 58.15% 但是,伴随着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热销,也出现了销售误导等问题的发生。从2000年开始,中国陆续出台了《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若干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31号)、《关于购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有关注意事项的公告》(保监公告第32号)等文件,要求寿险公司将寿险产品特别是新型产品的特征和一些重要事项告知消费者,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前要认真阅读产品说明书,详细了解产品的保险责任、不保障的内容等事项,理解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别寿险公司和代理人销售过程中的误导、欺诈等行为,中国给予了严厉的处罚和打击。
在新型寿险产品热销的同时,中国健康保险也得到快速发展。2000年后,随着社会大众对健康保险产品需求的增加,“保证续保”、非传统门诊医疗保险产品开始出现,有的寿险公司开始推出分红型重大疾病保险,有的公司积极开拓农村健康保险市场,有的公司开办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补充健康保险产品,这一期间我国健康保险业务得以快速发展。
随着人身保险产品的不断丰富和发展,产品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日显重要。1999年,中国出台了《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明确规定了传统人身保险产品的费率厘定、附加费用比率、现金价值计算和准备金评估的标准。
1999年10月9日,首届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在北京举行,60人参加了考试。1999年11月20日,中国公布了通过首次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的43人名单,这是中国本土的首批精算师队伍。从2000年开始,中国精算师考试(准精算师部分)每年举办一次。中国精算师考试制度的建立为中国保险业培养了大批专业技术人才,并为推动建立人身保险业技术标准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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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保证。
为加强产品开发的风险管理,1999年1月,中国出台了《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进一步要求公司上收产品开发权,由总公司制定人身保险条款、费率并上报中国备案。2000年2月,中国出台《人身保险产品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2000]20号)及《关于下发<分红保险管理暂行办法>、<投资连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0]26号),根据规定,中国对分红、投连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实行审批制;对传统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前备案制。
这一阶段人身保险产品主要特点有:
1、新型人身保险产品发展很快,这类产品兼具投资功能和保障功能,其利率风险基本由客户承担,或由保险公司与客户共担。
2、产品更加透明。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等新型产品和传统人身险产品相比,在费用收取、投资账户运作等方面透明度大大增加。
3、健康保险产品更为丰富,保证续保的健康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补充健康保险产品相继出现,对消费者保障更加充分。
四、第四阶段(2001年至今):银行保险业务快速增长,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小额保险创新发展
从1996年开始,银行以兼业代理形式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业务,但规模一直很小,合作主要体现在银行和寿险公司的基层网点之间,寿险公司也没有开发专门的银行代理产品。随着平安人寿于2000年正式推出“千禧红”产品,银行代理业务的发展才真正启动。从2001年开始,银行保险产品日益丰富,银行保险业务迅速增长。自2002年第3季度开始,银行代理业务已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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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超过团险直销业务。2002年银行代理销售实现保费收入388.42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7.09%。此后,银行代理业务保费收入一直是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至2008年,银行代理业务保费收入达3588亿元,占人身险保费的48.9%,成为人身险业务主要保费收入来源。
在银行代理有关规定方面,2003年我国新《保险法》取消了银行与保险公司“一对一”的代理,推动银行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2004年以前,根据《关于在兼业代理网点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批复》(保监函[2002]119号),保险公司不允许在兼业代理网点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2004年,中国下发了《关于银行代理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的通知》(保监发[2004]22号),拓宽了银行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范围,允许保险公司在银行理财专柜和理财中心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等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2001年后,在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热销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个别寿险公司管控不力、信息披露不完全、不准确等不良现象。针对这种现象,中国出台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暂行管理办法》(令[2001]6号)、《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关于严禁对分红健康险不实宣传和销售误导的通知》(保监发[2003]88号)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寿险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严禁误导宣传。同时,对于个别寿险公司和代理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继续给予严惩。
随着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不断丰富和发展,如何建立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的相关技术标准,防范此类产品的经营风险,这成为人身保险业面临的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2003年5月,经过一年半的深入研究和讨论,《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保监发[2003]67号)出台,对分红、投资连结、万能保险在厘定费率、准备金计算、分红保险的红利核算、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费用收取比例及方式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同时,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各公司停售了分红健康险。分红健康险停售的主要原因是:健康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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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风险大,管理复杂,加上分红的因素之后管理难度更大,不利于公司风险控制;健康保险主要的功能是保障,价值增值的功能不强,消费者购买健康保险应当着眼于其保障功能;停办分红健康保险,开发非分红健康保险有利于促进健康保险回归保障的本意;国外没有分红健康保险,中国的所有外资公司也没有开办分红健康保险。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人们对养老、医疗保险需求日益增加,客户希望所购买的优质产品、包含有优质服务和附加值服务的期望度也更高了。在这一情况下,各公司进一步细分市场,加大产品创新力度。2002年年底,中国出台了《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02]130号),鼓励保险公司加强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和管理,积极探索新型风险管理模式。
2003年上半年,我国发生了非典疫情。非典疫情的发生进一步激发了社会大众的健康保险需求,人民群众急切渴望能够选购合适的健康保险产品为自己编织风险保障安全网。在抗击“非典”的斗争中,各保险公司加大了产品开发力度,共开发53个应对非典的保险产品和特别服务,有效地满足了老百姓对健康保险产品的需求。从实际销售情况来看,健康险业务在疫情最严重的5、6月保费规模分别达18.71亿、26.76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110.82%、182.70%,分别大大高于1—4月平均月保费12.78亿元和增速69.67%的水平,社会大众的健康意识以及对医疗保障的期望值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健康保险产品的需求急剧增加。
在产品的监督管理方面,经过4年发展,各寿险公司产品开发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产品监管规则日益完善,2004年7月,中国对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制度进行了改革。改革后对绝大部分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了事后备案制。
随着养老保险、健康保险专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2004年,中国人保、平安和太平人寿获准筹建专业化的健康保险公司或养老金公司。11月18日,由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发起设立的我国首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12月,平安养老保险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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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和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正式通过验收核准开业,这标志着中国人身保险业在专业化发展进程中又向前迈了一大步。专业公司的成立进一步推进了养老险、健康险产品的创新。比如,2006年7月,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了高原旅游专属保险产品——守护专家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这款极具针对性的专业保障产品,是我国第一款高原特定疾病医疗保险产品;太平养老、平安养老等公司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及中国相关规定,推出了企业年金保险产品,促进了养老保险的发展。
2007年,中国修改了原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出台了《关于印发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新规定加强了风险的管控,增强了其保障功能,促使投连险和万能险更加健康发展。
2008年在抗震救灾中,太平人寿开办了《太平英才守望教育年金保险》,该产品是专门针对512地震孤儿开发的创新产品。中国人寿在“安享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等产品中,对于地震等六种重大自然灾害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的情况,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还将额外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2008年6月,中国和天津市研究制定了《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保监厅发〔2008〕32号),明确了在天津滨海新区开办团体补充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和经营管理、产品管理、信息披露、税收管理等方面的要求,促进了团体补充养老保险的创新发展。
2008年6月,为满足广大低收入农民保险保障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中国出台了《关于印发<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08〕47号),推动农村小额保险产品发展。该《通知》对小额保险提出了一些专门要求,使小额保险真正服务于“三农”。比如,在产品方面,一是把小额保险保额限定在10000元到50000元之间,并要求价格低廉,这样农民才能买得起,并降低续期的脱落率;二是条款简单明了,便于农民理解,并且除外责任尽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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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4月,中国进一步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发〔2009〕59号),扩大了小额保险的试点产品和试点范围。
这一阶段人身保险产品的主要特点是:
1、银行保险产品主要以五年期趸交分红型寿险产品为主,这些产品设计简单,期限相对较短,保障程度相对较低,主要定位于中等收入阶层,侧重储蓄和投资,具有保底收益和分红概念,便于销售,但银行保险产品的雷同性也比较严重。
2、健康保险、养老保险创新发展。特别是经历了非典之后,社会大众的健康意识以及对医疗保障的期望值提高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对健康保险产品的需求大大增加,出现了针对“非典”、高原旅游、近视眼等方面的创新健康险产品;天津滨海新区团体补充养老保险的开办,不仅促进了养老保险产品创新,同时也是寿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探索前进的关键一步。
3、小额保险产品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得到农村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五、总结
改革开放以来30年的发展,特别是近10多年的发展,中国人身保险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人身保险产品日益丰富,改变了产品开发从过去的被动向现在的积极主动的转变,促进了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使竞争从价格、产品逐步向管理、技术和服务的转变,不仅填补了中国人身保险产品的许多空白,而且引进了技术、积累了经验,为中国人身保险更快,更健康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人身保险产品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产品开发管理粗放,产品不够丰富,不能满足老百姓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多层次的保障需求。
因此,中国人身保险业应积极吸取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本国实际,树立贴近市场、服务社会、走专业化发展的产品经营理念,不断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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