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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工程师权力及任务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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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理工程师权力及任务的研究

作者:陈海燕

来源:《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第24期

摘要:尽管我国监理的法律法规,关于监理工程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任务的制定比较完善,也有比较好的国际惯例可以借鉴,监理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过程中也有具体的体现。但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给监理工程师在实际工作中带来一定的操作难度,监理工程师也无法、公正地来处理施工合同规定的有关事项,体现不了其应有的监理作用。

关键词:监理工程师 权利 任务 存在问题 建议 中图分类号:U41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及任务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阶段监理工程师没有参与权。由于招标过程中,业主受自身能力及主观意图的影响,所选择的承包商,未必是综合素质最高的。施工承建单位的综合素质是决定能否全面覆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标的根本保证。选准一个守信用、重合同,综合素质较高的施工队伍是保证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一个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不相适应的不合格施工承包单位,监理是难以通过控制来实现合同目标的,能做到的仅仅是通过监控把合同风险减少到一定程度。因为社会监理性质属于技术服务和咨询而不是承包,不是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它的责任是通过科学的控制促进合同目标实现,而不能保证目标的实现。而且,通常,由于暗箱操作等潜规则的存在,一些承包商与业主代表之间存在不正常的关系,这势必使得一些承包商轻视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2.工程项目的业主对监理工作还不够重视。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内投资商对工程项目管理大都按计划经济的模式相应成立一个具体实施项目的管理班子(即业主代表)。从处理到选择施工单位及工程施工时的质量、进度控制和资金支付管理统一自行负责,现在要转移给监理工程师来具体实行全方位管理,还不很放心,仅出于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才使工程监理制度逐步实施,但对工程监理制度的认识还有一定的距离。大部分业主认为对工程施工实行监理制度是为了应付国家有关部门的(有的采用内部监理)。他们把工程监理人员作为业主管理工作班子中下工地蹲点的技术人员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来看待,目的是为了加强业主方的技术管理力量。还没有真正认识到监理工程师是、公正地按国家的有关法律及工程技术标准、经济法规、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为依据行使监理职权开展工作的。由于业主对工程监理制度认识上的差异,给监理工程师在实际工作中带来一定的操作难度。

3.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特别是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利的体现方面,国家的有关部委所规定的工程监理规定及办法中虽然提到这方面的内容,但还不够明确,大部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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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的工程监理规定及办法只提到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洽谈监理合同时具体商订,也没有讲到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与义务要进入工程的施工合同。国内目前尚无统一的土木工程施工监理规定,有的省市各部门还另作规定,这方面的要求很少提及。例如国内的有些监理规定中讲到监理工程师有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的职权,但实际上在一般的工程监理合同中不可能出现。所以在大部分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中没有明确体现监理工程师的应有职责权利,而有的就根本没有进入施工合同文件。这样就给实施职责时产生较模糊的概念,使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的工作很难开展,工地上碰到什么间题,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都得随时向业主代表汇报。监理工程师也无法、公正地来处理施工合同规定的有关事项,体现不了其应有的监理作用。

4.近几年来大部分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都是拼盘的,资金到位很困难。工程项目管理班子的领导整天忙于筹集资金,并千方百计动脑筋省钱,把不该省的监理费用也想省,招聘或委托监理工程师时也尽量压低监理费用,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服从业主代表的统一管理调度。有时工程的资金支付不出来,他们就请监理工程师出面想办法去应付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也出于无奈只能找工程施工上某项程序还不当等为理由而推迟签字,从而来达到推迟付款的目的。为了支持业主的工作和维护业主的威信,有些监理工程师也做了些违心的事,失去了监理工程师应有的公正性。

5.行政领导的干预,使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难以适应。特别是工程的工期变更。承包商按照合同工期安排了较周密的施工组织设计,但有些行政领导出于某种政治上的需要,很关心工程的进度,经常提出要提前完成。这样多次变更工期就打乱了整个工程的施工计划安排,使承包商的压力过大。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承包商的利益,而且还不能提出索赔,只有想办法全力以赴去抢进度。业主代表也为了抢进度想出办法搞劳动竞赛,以工程进度的快慢排名次来进行奖罚,这样就势必会影响工程的质量。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既无权阻止业主工作的随意性做法,也无权为承包商的利益着想提出其应有的索赔,同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要求也只好有所放松,否则就会导致工程进度缓慢而受影响,承包商和业主都不会满意。

6.监理工程师自身素质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理工程师在具体工作中的应有职责和权利的体现。有些监理工程师的知识面不够宽,缺乏工程设计和施工方面的经验,同时还缺乏工程经济、财务、法律和金融贸易等相关知识,所以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在管理中碰到施工单位做的程序不当或工程设计上本身的问题,可自己却搞不清该如何去判断处理,提不出自己的处理意见。有个别人由于政治素质上的因素,工作责任性不够强,从而使业主和承包商对监理工程师信任度的下降。 二、完善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任务的几点建议

目前各行业的工程项目建设普遍要求建立工程监理制度,而且已从内部监理逐步规范到外部监理,部门也建立了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的质量问题已引起各级主管部门的重视。但是,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懂专业的业主行政干预过多、施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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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较低等现象。要真正发挥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提高工程质量,就必须选择优秀的施工队伍,规范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利等条款,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严格执行。 1.我国监理相关法规必须规定监理机构在招投标阶段介入工作。

2.我国监理相关法规中可以在监理的权利与任务的条款中,加入规范业主不当建设行为的内容。

3.在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工程师的权力及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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