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一、入场三级安全教育
1.项目部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讲解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内容和其重要性,使新入厂的职工树立起“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
(2)介绍项目部的安全概况,包括项目部安全工作发展史,项目部生产特点,工程施工分布情况(重点介绍接桥梁、隧道、路基施工注意事项),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项目部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工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爆破物品管理、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以及防火制度等等)。
(3)介绍国务院颁发的《全国职工守则》和项目部职工奖惩细则以及项目部内设置的各种警告标志和信号装置等。
(4)介绍项目部典型事故案例和教训,抢险、救灾、救人常识以及工伤事故报告程序等。
2.工区、架子队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介绍工区、架子队的概况。如工区、架子队施工重点、难点工艺流程及其特点,施工人员结构、安全生产组织状况及活动情况,施工危险区域、有毒有害工种情况,施工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和注意事项,施工事故多发部位、原因、有什么特殊规定和安全要求,介绍施工常见事故和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介绍施工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施工文明生产方面的具体做法和要求。
(2)根据本队的特点介绍安全技术基础知识。
(3)介绍班组防火知识,包括防火的方针,班组易燃易爆品的情况,防火的要害部位及防火的特殊需要,消防用品放置地点,灭火器的性能、使用方法,班组消防组织情况,遇到火险如何处理等。
(4)组织新工人学习安全生产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并应教育新工人尊敬师傅,听从指挥,安全生产。
厂队安全教育由厂队长、工区主任或安技人员负责,授课时间一般需要4~8课时。
3.班组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1)本班组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施等。重点介绍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高空作业等方面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交待本班组容易出事故的部位和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
(2)讲解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重点讲思想上应时刻重视安全生产,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和工具;介绍各种安全活动以及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制度。告诉新工人出了事故或发现了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领导,采取措施。
(3)讲解如何正确使用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和文明生产的要求。要强调做好安全防护,进入施工现场和登高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工作场地要整洁,道路要畅通,物件堆放要整齐等。
(4)实行安全操作示范。组织重视安全、技术熟练、富有经验的老工人进行安全操作示范,边示范、边讲解,重点讲安全操作要领,说明怎样操作是危险的,怎样操作是安全的,不遵守操作规程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
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或安全员负责,授课时间大致为2-8小时。
二、安全生产的定义
关于安全生产的含义,社会认识也不一致。较有权威的工具书如《辞海》、《中国大百科全书》、《安全科学技术辞典》从不同侧面对安全生产分别作了定义:
《辞海》定义:安全生产是指为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人身、设备事故,形成良好劳动环境和工作秩序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
《中国大百科全书》定义:安全生产旨在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的一项方针,也是企业管理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者的工伤和职业病,保障劳动者的生产过程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安全科学技术辞典》定义:安全生产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设备安全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等。
无论从哪个侧面进行定义,其中都突出了安全生产的本质是要在生产过程中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安全生产是指人类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指在劳动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是劳动生产在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安全生产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发展生产力的重要工作,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促进国民经济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因此: 安全生产的目的就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积极开展控制工伤的活动,减少或消灭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地进行生产建设。
● 积极开展控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活动,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 搞好劳逸结合,保障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时间,经常保持充沛的精力,更好地进行经济建设。
● 针对妇女和未成年工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使其在经济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安全生产的范畴
安全生产的范畴,世界各国提法不一,在我国,各方人士认识也不尽统一,有人认为安全生产的范畴,应该界定在企业,也有人认为除刑事案件(或公共安全)以外的安全问题均应划归安全生产范畴。从我国建国以来已经开展的安全工作实践来看,安全生产的范畴应包括:
1、 工业企业单位职工人身安全及财产设备安全,如煤炭、石油、化工、冶金、石化、地质、农业、林业、水利、电力、建设等产业部门的安全生产。
2、 交通运输行业,如铁路运输、公路运输、水上运输及民用航空的安全生产。
3、 商业服务行业,如宾馆、饭店、商场、公共设施及旅游场所等单位职工及顾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设备的安全。
4、 其他部门,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安全。
四、 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对安全生产工作所提出的一个总的要求和指导原则,它为安全生产指明了方向。要搞好安全生产,就必须有正确的安全生产方针。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最早称劳动保护方针,在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上规定为“安全生产”方针。在1987年全国劳动安全监察会议上又进一步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一直沿用至今。可见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经历了一个产生和发展的过程。
1、 安全生产方针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在对旧企业实行民主改革和生产改革的同时,废除了一切摧残工人身体健康的封建劳动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新型劳动制度,实施了一系列的劳动保护措施,使企业劳动条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减少了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但在当时的私营企业里,一些老板只顾自己赚钱,不管工人安全健康的情况依然存在,在国营企业中也由于缺乏经济管理经验,只重视机器不重视人,只抓生产不抓安全的现象也很普通,以致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相当严重。轰动一时的河南宜洛煤矿发生瓦斯爆炸的重大伤亡事故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在企业中,不少领导干部对于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也存在着各种错误和模糊观念,思想十分混乱,严重妨碍着劳动保护工作的开展。在这种情况下,毛泽东主席在劳动部1952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批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根据毛主席这一批示,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会议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明确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的关系,要求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把关心生产和关心人统一起来。同时,还规定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原则。从而有力地纠正了只重视生产,不重视安全的片面观点为劳动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实践证明,安全生产方针是正确的。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国家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企业也做了大量工作,
使劳动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随着我国生产建设的发展,安全生产也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57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民航工作时为中国民航题词:“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1959年周恩来总理视察井进煤矿时指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1960年当我国第一艘万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后来,“安全第一”写入了我们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里。
1979年2月和7月,当时的航运工业部在向党中央汇报执行67号和100号文件的书面报告中提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因此,从有据可查的资料来看,可以认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概念首先是由航空工业部提出的。
1983年国务院在[1983]85号《通知》中指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1987年1月26日国家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同年,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经过代表的反复讨论,决定把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2004年1月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又进一步重申了这一方针。
由上述可以看出,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经过反复实践而最终确定的,是符合我国生产实际的,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2、 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综上所述,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经历了一个从“安全生产”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且后者在前者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的重要性,并强调在生产中要做好预防工作,尽可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对于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应从这一方针的产生和发展去理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A、 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是生产发展的客观需要,特别是现代化生产,更不允许有所忽视,必须强化安全生产,在生产活动中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尤其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这就是安全第一的意义。
B、 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安全生产又有其重要意义,它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性质决定的。
3、 安全与生产工作的辩证统一
在生产建设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关系。这就是说,企业领导者必须善于安排好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特别在生产任务繁忙的情况下。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发生矛盾时,更应处理好两者的关系,不要把安全工作挤掉,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招致工伤事故,既妨碍生产,又影响安全。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长期以来,在生产管理中往往出现生产任务忙,事故就多;生产均匀,安全情况就好的现象,人们称之为“安全生产规律”。其实质是反映了企业领导在经营管理上的思想片面性。所谓片面性,就是不知道全面的看问题,只看到事故的一面,而看不到事故的全面。具体到安全和生产来说,即只看到生产数量的一面,看不到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性;只看到一段时间内生产数量增加的一面,没有认识到如果不消除事故隐患,这种数量的增加只是一种暂时的现象,到一定时候,条件具体了就会爆发事故。这是多年来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深刻的教训。安全与生产互
相联系、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要正确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必须按照辩证法办事,克服思想的片面性。
怎么样理解安全和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呢?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生产既有矛盾性,又有统一性。所谓矛盾性,首先是生产过程中不安全、不卫生因素与生产顺利进行的矛盾,然后是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的矛盾。这些矛盾主要表现为对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采取措施时,有时会影响生产,会影响生产上的开支,与生产进度和节约有矛盾;安全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在考虑安全和生产时,认识不一,也会产生矛盾。但是,这些矛盾通过工作,正确处理是可以达到统一的。例如,生产中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通过采取措施,可以转化为安全生产。搞安全措施,表面上看,有时会耽误一些生产或增加一些开支;但从整体上看,劳动条件改善了,劳动生产率必将大大提高。这是无数安全生产经验证明了的。因此,我们不应当把这些对立看作是死的、凝固的东西,而应当看作是有条件的,可变的、互相转化的东西。同时,安全工作和生产工作又是互相联系,任何一方不能孤立地存在。没有生产活动,安全工作就不会存在;反之,没有安全工作,生产就不能顺利进行。特别是在某些生产活动中,如果没有起码的安全工作,生产根本无法进行。这就是安全和生产互为条件、互相依存的道理,也就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性。社会生产是在不断地向前发展的,生产中原来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解决了,随着新的生产技术出现,新的不安全、不卫生因素又将产生出来,安全与生产的矛盾必将不断发生和存在。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就是不断解决这两者的矛盾,促进生产发展。
4、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安全生产工作以预防为主是现代生产发展的需要。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而且往往又是多学科综合运用,安全问题十分复杂,稍一疏忽就会酿成重大事故。预防为主,就是要在事前做好安全工作,要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要依靠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管理,搞好科学预测与分析工作;要在设计生产系统的时候,同时设计系统安全措施,以保证生产系统安全化,把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中。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两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基础,要做好安全第一,首先要搞好预防措施。预防
工作做好了,就可以保证生产安全化,实现安全第一,否则安全第一就会落空。这是许多安全生产单位实践所证明的一条重要经验。
五、安全生产相关概念
1、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通常是指管理者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以及财产安全,促进生产发展,保持社会稳定。
安全生产管理既有微观的安全管理,又有宏观的安全管理。
微观的安全管理主要是指从事经济和生产管理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所进行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宏观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指能体现安全生产管理的一切法律法规和一切管理措施及其活动等,人们通常称之为大安全。
2、安全生产监督
监督,在中国通常指监察与督促,安全生产监督,通常是指对安全生产的监察与督促。
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是强化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规、治理事故隐患,降低伤亡事故的有效手段。
安全生产监察分为一般监察、专门监察和事故监察。
3、劳动保护
劳动保护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劳动保护是指有关劳动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包括对公民劳动权利的保护,劳动报酬的保障,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社会保险生活福利措施等诸方面的规定与实施,广义上的劳动保护实际上包括《劳动法》中对劳动者保护的所有内容。
狭义的劳动保护仅指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它包括劳动的安全和卫生规程,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以及劳动保护的管理制度等。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劳动保护,通常指狭义的劳动保护。狭义的劳动保护主要任务是:
(1)减少或避免工伤事故,保障职工安全生产。
(2)预防职业危害,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3)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搞好劳逸结合。
(4)实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4、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主要是指劳动过程中要保证劳动者安全与健康。这是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法》第六章中提出的劳动安全卫生概念。
5、职业安全卫生
职业安全卫生是指防止劳动者在职业岗位上发生职业性伤害和健康危害,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六、安全生产原则
搞好安全生产,在强调坚持安全生产方针的同时还必须强调要坚持安全生产一系列原则,这些原则主要有:
1、坚持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国家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国家和企业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956年国务院在发布三大规程时,指出: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是社会主义管理基本原则之一。
2、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1952年12月,李立三同志在学习宣传贯彻毛主席关于安全工作重要批示时提出“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受到了毛主席、周总理的肯定。1954年全国劳动保护座谈会又明确指出:“安全生产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原则之一,必须明确管生产的管安全,确立安全生产的一长制,负责生产的同时负责安全,负责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技术上的安全,把安全生产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196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企业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又提出:“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安全工作。”
七、坚持“三同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3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
须与全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全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与使用,安全设施论证和安全评价。”
八、坚持“三级教育”原则
1954年8月11日,国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劳动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技术教育的决定中指出:“对新工人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入厂教育、车间教育、班组教育等,班组教育应采取包教包学的方法进行),在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九、坚持三同步原则
企业在考虑经济发展,进行机制改革、技术改造时,安全生产要与之同时规划,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运作投产。
十、坚持“三不伤害”原则
1994年5月16日至22日,在全国第四次“安全周”活动中,以“勿忘安全,珍惜生命”为主题,以“控制事故为目的,并开展以“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自此,“三不伤害”原则深入人心。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在全员参与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前提下,部分业内人士提出了四不伤害,即 “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十一、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
安全生产规程规定,“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
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的教育中,坚持“四不放过”也同样能达到遏止事故的目的。 (对发生的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近年来,又强调对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对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1、坚持“四不放过”,可以深根究底地查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为什么会发生这个事故,究竟是谁的责任,是哪一个环节出了问题,为什么会这样麻痹大意,这样一层一层地追究下去,直到查明查清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使人们明白,之所以发生这个事故,人的原因是第一方面的,什么事故都是由人引起的。这样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会使人们知道,在安全生产中,应该怎样、不应该怎样,从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坚持“四不放过”,可以“扩大”事故影响,达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目的。事故发生后,坚决抓住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这一环节不放,让他们受到教育,在思想深处深挖事故发生时自己的所思所想,哪些方面违反了规程,当时为什么有违反规程的行为,以后在施工中应以怎样的姿态对待安全生产。这样深挖思想根源,触动灵魂深处,使方方面面的人员受到教育,从而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3、坚持“四不放过”,可以有效地、及时地采取防范措施。查清事故的目的,并不是和某些人过不去,乃是为了更好地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就是在查清事故原因后一个最明智的举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这是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的另一着重点,绝不可等闲视之。
4、坚持“四不放过”,可以使事故责任者感受到一次切肤之痛,在以后的工作中兢兢业业,严格遵守规程、规定及规章制度。对事故责任者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想达到维护规程、规定及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事故责任者严肃处理,只是想告诫他人,规程、
规定及规章制度是用血的教训写成的,任何人只有无条件地服从,触犯了必将受到严肃处理。这样使事故责任者和他人受到教育,从而进一步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十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1、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
3、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和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4、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施工现场作业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调查分析规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等;
十三、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摘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
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安全生产法》中规定
《安全生产法》明确的从业人员有八项权利:(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6)、依法向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6、应督促从业人员履行的三项义务:(1)、自律尊规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其它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十四、施工现场安全要求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3、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队长、班组长和作业人员)
4、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组织安排。
5、努力学习,团结友善,爱护公物,树立企业和厂队形象。
6、“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我保护别人不受伤害。
7、特种作业人员的有关要求。持证上岗、特殊工种的特殊要求。
8、“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9、严禁“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10、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11、正确处理施工区域、生活区域内与当地组织、居民的良好关系。
12、新员工必须克服的几种不安全心理因素:
(1)马虎心理:办事不认真,粗枝大叶,麻痹大意,做事丢三拉四。
(2)侥幸心理:偶然获得成功或意外地免去不幸,觉得违章作业未必就一定会出事故。
(3)逆反心理:对领导不满意、不服气、闹别扭,或是认为“标准”与“措施”太繁琐、太束缚人,从而产生抵触情绪。
(4)莽撞心理:言语行动草率而不审慎,有关事项还没有完全弄清楚就冒险蛮干。
(5)投机心理:爱耍小聪明,喜欢投机取巧,但往往弄巧成拙。
(6)自满心理:骄傲自满,固步自封,听不进不同意见,低估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7)浮躁心理:心态不平衡,轻率、急躁,不按科学程序办事。
(8)懒散心理:懒惰、自由散漫。
(9)疲惫心理:过度劳累或受某种刺激,体力、智力和情绪处于压抑状态,思想不集中,反映迟钝。
(10)盲从心理:办事没有主见,人云亦云。
十五、现场注意事项
1、十项安全生产禁令
(1)按规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正确配戴安全帽,高处作业系安全带,每班检查设施、工具安全。坚持“三工制”(工前安全讲话、工中安全检查、工后安全总结)。
(2)严禁酒后上班。洞内严禁睡觉、躺卧、吸烟、戏嘻、打闹。
(3)严禁在会车道与正洞交叉口处之间以及其它标有“危险”地段字样处休息,逗留。禁止站在风水管线上或下面躲车。
(4)严禁无故拦截出碴车辆或其它重车。
(5)严禁在各通道口、施工道路狭窄处堆放材料、杂物或设备。
(6)挖掘机、碾压设备、装载机、起重设备等行走机械,必须有人指挥。
(7)在隧洞内挂设风管、维修线路时必须有专人持信号灯、看安全。搭乘洞内专用接人车辆时,需告知司机,上车不得拥挤,车辆停稳方可下车,未经允许不可在洞内乘坐洞内其它车辆,严禁人货混乘。
(8)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驾驭任何施工机械及擅自接、拆除电线、电器设施。
(9)车辆进洞严禁超速20Km/h,危险地段限速5Km/h。
(10)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赤脚进入施工场地、或驾驶机动车辆。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包括隧道、洞口、车间、机动车内、拌合楼、碎石场等)作业。
2、新工人安全须知
1. 新工人进入工地前必须认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操作
2.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3. 在没有防护设施的二米高处,悬崖和陡坡施工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 高空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5. 不懂电器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 建筑材料和构件要堆放整齐稳妥,不要过高。
7. 危险区域要有明显标志,要采取防护措施,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8. 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9. 特殊工种(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及打桩司机和指挥、架子工、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必须经过有关部门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10. 施工现场禁止穿拖鞋、高跟鞋、赤脚和易滑、带钉的鞋和赤膊操作。
11. 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件不得擅自拆除,需要拆除必须经过加固后经施工负责人同意。
12. 施工现场的洞、坑、井架、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措施并有明显标志。
13. 任何人不准向下、向上乱丢材、物、垃圾、工具等。不准随意开动一切机械。操作中思想要集中,不准开玩笑,做私活。
14. 不准坐在脚手架防护栏杆上休息和在脚手架上睡觉。
15. 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或撒把溜放。
16. 拆下的脚手架、钢模板、轧头或木模、支撑要及时整理,元钉要及时拔除。
17. 砌墙斩砖要朝里斩,不准朝外斩。防止碎砖坠落伤人。
18. 工具用好后要随时装入工具袋。
19. 不准在井架提升后到下面去清理砂浆、混凝土等杂物;不准吊篮久停空中;下班后吊篮必须放在地面处,切断电源。
20. 脚手架上霜、雪、泥等要及时清扫。
21. 脚手板两端间要扎牢、防止空头板(竹脚手片应四点扎牢)。
22. 脚手架超载危险。
砌筑脚手架均布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270kN,即在脚手架上堆放标准砖不得超过单行侧放三侧高。20 孔多孔砖不得超过单行侧放四侧高,非承重三孔砖不得超过单行平放五皮高,只允许二排脚手架上同时堆放。
脚手架连接物拆除危险;
坐在防护栏杆上休息危险;
搭、拆脚手架、井字架不系安全带危险。
23. 单梯上部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
24. 挂梯上部要挂牢,下部要绑扎。
25. 人字梯中间要扎牢,下部要有防滑措施,不准人坐在上面,骑马式移动。
26. 高空
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严禁患有高血压、贫血症、严重心脏病、精神症、癫痫病、深度近视眼在,500 度以上人员,以及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合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对井架、起重工等从事高空作业的工种人员要每年体检检查一次。
(1)在平台、屋沿口操作时,面部要朝外,系好安全带。
(2)高处作业不要用力过猛,防止失去平衡而坠落。
(3)在平台等处拆木模撬棒要朝里,不要向外,防止人向外坠落。
(4)遇有暴雨、浓雾和六级以上的强风应停止室外作业。
(5)夜间施工必须要有充分的照明。
3、铁路建设施工安全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一般规定
(1)施工现场
1、参加施工的人(包括学徒工、实习生、代培人员和民工)要熟知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操作中,应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操作。
2、电工、焊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司机、打桩司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必须经过专门训练,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方准独立操作。
3、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措施,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带好安全帽,禁止穿拖鞋或光脚,在没有防护设施下高空、悬崖和陡坡施工,必须系安全带,上下交叉作业有危险的出入口要有防护棚或其他隔离设施,距地面2m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要定期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4、施工现场的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动,需要拆动的,要经工地负责人同意。
5、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6、施工现场要有交通指示标志,交通频繁的交叉路口,应设指挥;火车道口两侧,应设落杆,危险地区,要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牌,夜间设红灯示警。
7、工地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不得大于3%,铁轨终点应有车档,车辆的制动闸和挂钩要完好可靠。
8、坑槽施工,应经常检查边壁土质稳固情况,发现有裂缝、疏松或支撑走动,要随时采取加固措施,根据土质、沟深、水位、机械设备重量等情况,确定堆放材料和施工机械坑边距离,往坑槽运材料,应用信号联系。
(2)机电设备
1、机械操作要束紧袖口,女工发辫要挽入帽内。
2、机械和动力机的机座必须稳固,转动的危险部位要安设防护装置。
3、工作前必须检查机械、仪表、工具等,确认完好方准使用。
4、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绝缘良好,电线不得与金属物绑在一起,各种电动机具必须按规定接地接零,并设置单一开关,还有临时停电或停工休息时,必须拉闸加锁。
5、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不得带病运行和超负荷作业。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停机检查,不得在运行中修理。
6、电气、仪表和设备试运转,应严格按照单项安全技术措施运行,运转时不准清洗和修理,严禁将头手伸入机械行程范围内。
7、在架空输电线路下面工作应停电、不能停电时,应有隔离防护措施,起重机不得在架空输电线下面工作,通过架空输电线路应将起重臂落下,在架空输电线路一侧工作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起重臂、钢丝绳或重物等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近距离应不小于下表规定:
8、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场所或金属容器内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9、受压容器应有安全阀、压力表,并避免暴晒、碰撞、氧气瓶严防沾染油脂;乙炔发生气、液化石油气,必须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
10、从事腐蚀、粉尘、放射性和有毒作业,要有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
(3)高空作业
1、从事高空作业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2、高空作业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3、高空作业所用材料要堆施平稳,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内,上下传递物体禁止抛掷。
4、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空、起重和打桩作业。
5、梯子不得缺档,不得垫高使用,梯子横档间距以30cm为宜,使用时上端要扎牢,下端应采取防滑措施,单面梯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禁止二人同时在梯上作业,如需接长使用,应绑扎牢固,人字梯底脚应拉牢、在通道处使用梯子,应有人监护或设置围栏。
6、没有安全防护措施,禁止在屋架的上弦、支撑、桁条、挑架的挑梁和半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高空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通讯装置,并专人负责。
7、乘人的外用电梯、吊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除指派的专业人员外,禁止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笼吊装物上下。
(4)季节施工
1、暴雨台风后,要检查工地临时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临时线路,发现倾斜、变形、下沉、漏雨、漏电等现象,应及时修理加固,有严重危险的,立即排除。
2、高层建筑、烟囱、水塔的脚手架及易燃、易爆、仓库和塔吊、打桩机等机械应设临时避雷装置,对机电设备的开关,要有防雨、防潮设施。
3、现场道路应加强维护,斜道和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
4、夏季作业应调整作息时间,从事高温工作的场所,应加强通风和降温措施。
5、冬季施工使用煤炭取暖,应符合防火要求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有防止一氧化碳中毒
的措施。
四、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1. 进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并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 2m 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戴好安全带、扣好保险钩;
3. 高处作业时,不准往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等物件;
4. 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方能开动使用;
5. 不懂电气和机械的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6. 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把杆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五、起重吊装“不吊”规定
1. 起重臂吊起的重物下面有人停留或行走不准吊;
2. 起重指挥应由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无指挥或信号不清不准吊;
3. 钢筋、型钢、管材等细长和多根物件必须捆扎牢靠,多点起吊。单头“千斤”或捆扎不牢靠不准吊;
4. 多孔板、积灰斗、手推翻斗车不用四点吊或大模板外挂板不用卸甲不准吊。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不准双拼吊;
5. 吊砌块必须使用安全可靠的砌块夹具,吊砖必须使用砖笼,并堆放整齐。木砖、预埋件
等零星物件要用盛器堆放稳妥,叠放不齐不准吊;
6. 楼板、大梁等吊物上站人不准吊;
7. 埋入地面的板桩、井点管等以及粘连、附着的物件不准吊;
8. 多机作业,应保证所吊重物距离不小于(,,在同一轨道上多机作业,无安全措施不准吊;
9. 六级以上强风区不准吊;
10. 斜拉重物或超过机械允许荷载不准吊。
六、气割、电焊“十不烧”规定
1. 焊工必须持证上岗,无上海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未经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进行焊、割;
3. 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得进行焊、割;
4. 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得进行焊、割;
5. 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之前,不准进行焊、割;
6. 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 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
8. 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 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
10. 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十六、项目部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办法》《安全责任制》《安全考核办法》《施工用电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工区车辆管理规定》等制度规定。
十七、 事故案例讲解、分析(口头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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