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设计手册
我对现行起重标准不够熟悉,对此没有发言权。但我担忧的是:所有讨论,都把“超速保护”等同于“超速(检测)开关”;而我关心的是:依照标准安装了“超速保护”后,能否真正的规避风险?
讨论中所涉及的标准,只关注了“要”和“不要”,却没有说明应该怎样去做。这些,应该有技术规范约束(技术规范也是标准),但从讨论的内容看,相关规范,无论国内国际,似乎都是欠缺的。
超速保护分高速轴超速保护和低速轴超速保护,两者成本不同,效用不同,设计方案也不同。不同的起重机,应该有不同的规定。
正确的“超速保护”设计,绝不仅仅是安装一个超速检测开关那么简单,它与超速检测、制动器、电控系统都有密切关联,需要综合设计。如何设计,或如何检验设计的安全性,至少我在讨论中提及的标准里和《起重机设计手册》里都没有找到。
制动器应该有3个级别的制动能力:
1,额定制动能力:机构正常运行时的制动能力。有调速时,只需要刹住低速运行的机构,并在静态时支持额定负载(含安全裕量),甚至可以只满足静态支持;无调速时,就需要能够刹住额定速度运行的机构,同样需要在静态支持额定负载。制动器的额定制动能力,应该是在生命周期中可重复使用的,只能对制动器有正常磨损,不允许对制动器造成损伤。
2,故障制动能力:机构额定速度运行时的制动能力。即使是有调速,意外断电时,意
外事件发生拍急停时,也都需要制动器能够在额度速度下使机构快速停止。制动器的故障制动能力应该是可以重复使用的。对于有调速,正常运行时低速甚至零速制动的机构,使用故障制动能力允许对制动器有轻微损伤,但不能造成制动器损坏(不需要每次意外断电或按急停后,都对制动器进行维护)。
3,极限制动能力:机构发生溜钩故障,超速开关动作后,制动器对机构进行紧急制动,刹停机构的能力。没有制动器的极限制动能力的配套,任何超速开关都起不到安全作用。在执行极限制动后,允许制动器有所损坏,机构必须维护或更换制动器后才能再次启动。
这里面就有一个配合问题。
超速开关的动作值与制动器的极限制动能力密切相关。超速开关设定为额度速度的1.1倍,1.25倍,1.4倍,对制动器极限制动能力的要求大不相同。没有相应的制动器极限制动能力配合,仅安装超速开关,超速开关品质再好也是没有用的。
除了超速开关的动作值,超速开关的动作延迟,以及超速开关动作后电气机械系统的动作延迟,都将对制动器的极限制动能力要求产生影响。起升机构的摩擦阻力很小,一旦发生溜钩故障,重物下坠的加速度是惊人的,即使是接触器动作的短暂延迟也不容忽略。
不同起重机溜钩时允许的不同的下坠距离,也是超速开关整定和制动器极限制动能力配合的重要参数。
制动器、超速开关和电气机械系统各参数的允差,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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