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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会计从业资格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 《 道德》 道德》重点内容解析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考点 1: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对比 考点 2: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重新编排内 容)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 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 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1)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 和组织实施;

(2)会计市场管理:包括会 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 退出三个方面; (3)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的 设置、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对会 计人才的表彰奖励以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等相关人才的评价; (4)会计监督检查: 包括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职业 质量检查和加强会计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督 和指导等方面。

考点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会计学 会各自的主要职责。(新增) 考点 4: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1)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 会计工作

(2)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 负责,注意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资格条件的 规定。

考点 5:会计核算的总体要求和相关规定: 会计核算过程主要包括取得和填制会计凭 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其 中: 1、会计凭证:分类、内容和填制要求; 2、会计账簿:设置和登记账簿的规定;

3、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及其编制、对外报 告要求; 4、会计档案的界定;

5、其他: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 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做了明确规 定。

考点 6: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 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 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 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 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 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 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 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 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 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 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 监督。 考点 7: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实施主体:县 级以上财政部门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多选、简答题) 1. 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 对 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 完整性的检查; 3. 对 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 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的检查 考点 8: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 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新增知识点)

联系:二者都是现代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分,都关注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注 册会计师审计中可能会涉及对内部审计成 果的利用等; 区别: (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会计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 务:

(重点)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 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 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考点 9:会计机构的设置

1、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一个单位是否单 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 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 职资格:《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 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 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 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3 年以上经 历。

3、会计人员回避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1)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 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职 务回避)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 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 工作。(业务回避) 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 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考点 10: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四项)

1、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 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代理记账机构 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 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考点 11: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国家机 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 计岗位):(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 管人员);(2)出纳;(3)稽核;(4) 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 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 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8)总账; (9)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10)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报名条件:①遵守会 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②具备良好的道 德品质;③具备会计专业基本知识和技能。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 人员上岗、 离岗、 调转等要进行登记、 备案, 并记录在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内。(注意各种 登记制度的时间规定。)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特点:针对性、适 应性和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1)会计理 论,重点是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 训; (2)政策法规,重点是会计法规制度 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

(3)业务知 识和技能训练,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 的专业知识和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化 等方面的培训;

(4)职业道德,重点是会 计职业道德的培训。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形 式 ——接受培训为主,自学是重要补 充; 学时要求——会计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 每年接受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 24 小时。

考点 12: 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 会计专业职务: 高级会计师、 会计师、 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了解任职条件,尤 其是年限)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和高 级三个级别 初级、中级会计资格的取得实行全国统一考 试制度;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 结合制度。 考点 1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 根据本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 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 不得兼管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 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的进行轮岗,以促进会 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注意不属于会 计工作岗位的如

(1)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 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 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再属于 会计岗位; (2)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 会计档案;

(3)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 收费员、药房收费员、药品库房记账员、商 场收费(银)员;

(4)单位内部审计、社 会审计、政府审计工作。) 考点 14: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1、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 办理会计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 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 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因病 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后,应当与接 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委托交接。

(二)专人负责监交:(重要考点)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 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 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 交接手续, 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 必要时, 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交接工作完成后,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 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是在其经办会计工 作期间内发生的)。 会计资料移交后,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 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 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是在原移交人员 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问题,仍由“原 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 料已经移交为理由而推脱责任。

考点 15: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 为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可以对 “单位”并处 3000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可以处 2000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3、给予行政处分。 对“国家工作人员”警 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 用察看和开除。

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追究刑事责任。 \\

考点 16: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 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通报;2.罚款。单位 5000—10 万元; 责任人员 3000—5 万元; 3.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4.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5.刑事责任。

(二)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 计资料的法律责任(同(一)的法律责任) (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 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 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2、罚款:可以处以 5000 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行政处分:属 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 行政处分。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 1、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 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 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考点 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 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

考点 3、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 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 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 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 要素齐全, 数字正确, 字迹清晰, 不错不漏, 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 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考点 4、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新知 识点) 1、支付职工工资、津贴; 2、支付个人劳务 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办法给个人的科学 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支 付各种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 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 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 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 出;(其中结算起点为 1000 元); 8、中国 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考点 5、 现金使用的限额: 一般按照单位 3—5 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边远地区和交通 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按 多于 5 天、但不得超过 15 天的日常零星开 支的需要确定。

考点 6、 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关注客观题) :

1、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银行, 当日送存却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 时间。

2、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 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 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不得“坐 支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 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 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

3、开户单位根据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时,应如实写明提取现金的用途,由本单位 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 核后予以支付。

4、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生产或 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 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 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 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

5、开户单位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编造 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 个人套取现金;不准用单位收入的现金按个 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不准保留账外公款, 不得设置“小金库”,不得未经批准坐支或 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的坐支范围和限额坐 支现金等。

考点 7、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四 点具体要求) (1) 建立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2) 加强货币资金业务岗位管理:出纳人员不得 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 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不得由 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3)严 格货币资金的授权管理;

(4)按照规定程 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考点 8、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1)按存款人不同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基本存 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 时存款账户。

考点 9、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 原则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2)自主选择 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3)守法合 规原则;(4)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考点 10、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实名制管理 ——存款人应当以实名开立,并对其出具的 开户申请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但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开户 地点——注册地或住所地。 2、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变更事项包括:①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③住 址;④其他开户资料。

(2)时间的规定:如:存款人更改名称, 但不改变开户银行以及账号,应于 5 个工作 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及其他开 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 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银行接到存 款人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 于 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3、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1) 银行结算账户撤销的事由: 被撤并、 ① 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② 注销、被吊 销营业执照的;③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 行的;④ 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的。 (2)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时限规定:存款 人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基本存 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将撤销该基本存款账户 的情况说明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 算账户的开户银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 户的开户银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销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办 理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简单记忆: 2,2,3)

考点 1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 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11 项: ①工资、奖金收入;②稿费、演出 费收入;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 和收益;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⑤个 人贷款转存;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 易保证金; ⑦继承、 赠与款项; ⑧保险理赔、 保费退还等款项;⑨纳税退还;⑩农、副、 矿业品销售收入;其他。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 题 1、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 结算账户的,每笔超过 5 万元(不包含 5 万 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如 代发工资协议和收款人清单; 2、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 得办理转帐业务。 考点 13、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

营 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 的;办理异地借款;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 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 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异地临时 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自然人 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考点 14、 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新增知识点) (一)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内容

1、负责监督、检查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使用、变更和撤销,并实施监控和管理。 2、负责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 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对存款人、银行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予以处罚。 (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为 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 10 年。

(三)存款人的管理 1、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

(1)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 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 营业执照等;

(2)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 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 等; (3)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但无法 提供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 银行出具“原印鉴卡片、开户许可证、营业 执照正本、司法部门的证明”等;

(4)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 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 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 身份证件。 2、存款人应加强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

3、存款人应妥善保管其密码。

考点 15、 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新增知识点)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1、 “开立、撤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 警告并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 账户的;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 算账户。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过程中,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于非经营性的存款 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元的罚款;对于 经营性的存款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 元 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规定将 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 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 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 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 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或现金存 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3、存款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 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 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的,给予警告并 处以 1 000 元的罚款。

4、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 制开户登记证的,属非经营性的处以 1000 元的罚款;对于经营性处以 1 万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 的处罚

1、银行“开立”过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 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 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人行 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责 令该银行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金融业务 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 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 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 储。

2、银行在 “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 5 000 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 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 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 人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 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严重程度稍低)

(1)提供虚假 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人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 账户、临时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 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未按《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 户开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 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 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 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 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会未向人 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考点 16、票据的种类

1、按照范围分类,票据有广义(各种有价 证券和凭证)和狭义(仅包括汇票、本票和 支票)三种。在我国,票据包括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2、按照付款时间分类,票据可以分为即期 票据(如支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和 远期票据。 考点 17、支票

1、支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 人和收款人。

2、支票的使用范围——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需要支付各种款项的单位和个人。 3、支票的种类:支票按支付票款的方式不 同,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 4、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六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 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 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任何一项的,支票都为无效。

【考点】 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 支票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 付款。

5、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2 项): 付款地——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 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因为付款人为银行, 只有营业场所) 出票地——支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 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支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事项,但这些 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6、支票的效力 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 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 项:

(1)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 分的资金,以保证付款;

(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 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 付款责任。

7、支票的付款 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 款日期。 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 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 日内” 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 期限由人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 示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 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 责任。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 额时,付款人应当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期间内向付款人提示票据,付 款人进行审查后,如未发现有不符规定之 处,即应向持票人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 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 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 过失付款的除外。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 人承担赔偿责任。 8、支票的签发要求 (1)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 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 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 票。

(3)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 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 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 票面金额处以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 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 支票。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 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 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 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 发证机关。

考点 18、商业汇票

1、分类: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 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 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 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2、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 6 个月; 3、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 10 日。

4、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7 项)——必 须记载的事项,欠缺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 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这 是汇票的支付文句,即须表明出票人委托付 款人支付汇票金额是不附加任何条件的。如 果汇票附有条件,则汇票无效。(3)确定 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 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5、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 见票即付; 付款地 ——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 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 地; 出票地 ——汇票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 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 地。 6、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汇票后, 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 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 时,即享有追索权。同时,收款人享有依法 转让票据的权利。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 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只是基 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 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 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 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 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 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也就是 说,收款人在向付款人行使票据权利而得不 到满足时,出票人必须就此承担票据责任。 7、承兑:承兑的程序主要包括两方面:一 是提示承兑,二是承兑成立。

(1)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 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因汇票付款日 期的形式不同,提示承兑的期限也不一样。 ①“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 提示承兑期限为: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 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在此期间,持票人应 当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 手的追索权。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 限为: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 1 个月内向付 款人提示承兑,否则,即丧失对其前手的追 索权。 ③“见票即付汇票”为无需提示承兑汇票, 主要包括两种:一是汇票上明确记载有“见 票即付”的汇票;二是汇票上没有记载付款 日期,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视为见票即付的汇 票。

(2)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 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 3 日 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则应视为拒绝承 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说明,向其 前手行使追索权。 因此,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应在汇票上 记载承兑的事项包括承兑文句、承兑日期、 承兑人签章。其中,“承兑文句和承兑人签 章“是绝对记载事项,缺一不可,否则承兑 行为无效;”承兑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 即使该内容欠缺,承兑仍然有效,但应以法 律的规定作为补充,即以付款人 3 天的承兑 考虑时间的最后 1 天为承兑日期。 与此同时,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还应当 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8、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 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是一种绝对责任。 具体表现在: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 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 迟延付款的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 担责任,该等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 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 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 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5)承兑不得附有条件:付款人承兑商业 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 为“拒绝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当按照票面金 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9、商业汇票的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 1 个月 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 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内向 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 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 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3)支付票款:持票人按照上述规定向付 款人或承兑人进行付款提示后,付款人必须 无条件地在当日按票据金额足额支付给持 票人。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 款的,依照《票据法》规定,应当承担迟延 付款的责任。 10、商业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类型:转让背书——将票据权 利转让给他人;和非转让背书——将一定的 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包括:(委托收款 背书和质押背书)。

(2)背书的形式: ①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的记载。背书未记载 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②被背书人名称的记载。如果背书人未记载 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 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 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禁止背书的记载。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 “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 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 任。 ④背书不得记载的内容:一是附有条件的背 书;二是部分背书。 ⑤背书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以 拒绝向持票人付款,否则付款人自行承担责 任。

(3)法定禁止背书 《票据法》规定: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 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等三种情形下的汇 票,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 当承担汇票责任。 11、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格式: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 单上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保证”的字 样;②保证人名称和住所;③被保证人的名 称;④保证日期;⑤保证人签章。

(2)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有绝对记载事 项和相对记载事项。其中 绝对记载事项: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 和保证人住所。 ①如果不记载“被保证人的名称”:已承兑 的汇票, 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未承兑的汇票, 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②如果不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 保证日期。 ③如果不记载“保证人的住所”的:可以推 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 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如果保证附有条 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 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的效力 ①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 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 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 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 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②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 带”责任。即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票人 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或 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 据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③保证人的追索权。(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 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 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 ) 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 的追索权。

考点 19、信用卡(新大纲增加)

1、分类: (1)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 卡; (2)按信誉等级,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 通卡等; (3)按照币种不同,可分为人民币卡、双 币种卡等; (4)按照信息载体不同,可分为磁条卡和 芯片卡等。

(5)按照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 为贷记卡和准贷记卡。 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 誉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 后还款的信用卡,它具有透支消费、期限内 还款可免息、卡内存款不计付利息等特点; 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必须先按照发卡银行 要求交存一定金额备用金,当备用金余额不 足支付时,可以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 信用卡。

2、信用卡的申领 单位卡: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 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人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申领单位卡。 单位卡可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 注销。 个人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 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 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 18 周岁的亲属申领 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 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3、信用卡的销户

(1)可申请办理销户的:(考点) ①持卡人在还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项、透 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的,可申请办理销户: ①信用卡有效期满 45 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 ②信用卡挂失 满 45 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 ③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 其信用卡 45 天的; ④持卡人死亡,发卡银 行已收回其信用卡 45 天的;

⑤持卡人要求 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 卡 45 天的; ⑥信用卡账户 2 年(含)以上 未发生交易的;

⑦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 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其资格的。发卡银行办 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 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

(2)销户的规定:销户时,单位卡专户余额 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 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 也可以提取现金。

(考 点) (3)信用卡丢失的处理:持卡人丢失信用 卡,应立即持有效证明文件并按照发卡行要 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发卡行或代办行及时 申请挂失。发卡行或代办行审核后,办理相 应的挂失手续。

【注意】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 户。 4、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①持卡人可持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消 费。 单位卡不得用于 10 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 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 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一律不得透支,不得 支取现金。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 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

②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单位卡不得 超过 5 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个人卡 不得超过 2 万元人民币(含等值外币)。此 外,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行对该单位综合授 信额度的 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 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 (含等值外币)。

③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 60 天。贷记 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 余额的 10%。

④发卡银行对于贷记卡中的存款不计付利 息。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 条件: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⑤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 不享受上述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 ⑥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 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 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利息的计算】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 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 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人行的此项利率调整 而调整。

⑦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收单业务(指签约银 行向商户提供的本外币资金结算服务)应当 按照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宾 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 金额的 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 1%。 考点 20、汇兑(新大纲增加)

1、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 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2、分类——根据支付方式不同,汇兑可分 为信汇、电汇两种。 3、签发汇兑凭证必须记载的事项:

(1)表 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 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收 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 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 名称;(8)委托日期(指汇款人向汇出行 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9)汇款人签章。 汇兑凭证上欠缺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 受理。 汇兑凭证记载的汇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 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必须记载其账 号。欠缺记载的,银行不予受理。 4、银行受理:汇出行受理汇款人签发的汇 兑凭证,经审查无误后,应及时向汇入行办 理汇款,并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只能作 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 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5、汇入处理:

(1)汇入银行对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 应将汇给其的款项直接转入收款人账户,并 向其发出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 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2)未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凭 信汇、电汇的取款通知或留行待取的,向汇 入银行支取款项,必须交验本人的身份证 件,并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在 “收款人签盖章”处签章;信汇凭收款人签 章支取的,收款人的签章必须与预留信汇凭 证上的签章相符。 银行审核无误后,以收款人的姓名开立“应 解汇款及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 收,付完清户,不计付利息。

(3)支取现金的,信汇、电汇凭证上必须 有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 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 银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4)委托他人支取款项的规定:收款人需 要委托他人向汇入行支取款项的,应在取款 通知上签章, 注明本人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发证机关和代理字样以及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代理取款时,也应在取款通知上签 章, 注明其身份证件名称、 号码、 发证机关, 并同时交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转账支付的规定:转账支付的,应由 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支款凭证,并由本人交 验其身份证件办理支付款项。该帐户的款项 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 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转汇的,应由原收款人向银行填制信汇、电 汇凭证,并由本人交验其身份证件。 转汇的收款人必须是原收款人。原汇入行必 须在信汇、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6、汇兑的撤销: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 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7、申请退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 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

(1)对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 由“汇款人和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

(2)对未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 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 及原信汇、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 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 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3)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 对汇款的撤销或退汇。 (4)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 应立即办理退汇。

(5)汇入银行对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 经过 2 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 汇。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考点 1、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 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 靠保证 考点 2、税收的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 定性(多选) 考点 3、税收的分类

考点 5、税法的构成要素:征税人、纳税义 务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比例税率、 定额税率、累进税率)、计税依据(从价计 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纳税环节、纳 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减税和免税、 起征点、免征额)、法律责任。 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是构成 税法的三个最基本的要素。 考点 6、增值税

1、增值税的分类: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 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列不属于一般纳 税人:

(考点)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 准的企业; (2)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3)非企业性单位;

(4)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3、增值税税率:除低税率(13%)适用范围 和销售个别旧货适用税率外,基本税率一律 为 17%。

4、增值税应纳税额 (1)销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 税率 (2)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进项税额:除税法规定不得抵扣的项 目外,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主要有: 按票抵税: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证明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计算抵税:

①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 的免税农业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 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 算进项税额。

②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 (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运费 +建设基金),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 票)所列运费金额,依 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 税额准予扣除。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判定标准:

(1)从 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 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在 50 万元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 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 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 标准的个人、非企业型单位、不经常发生应 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征收率:3%

6、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1)纳税人销售 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的 时间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 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 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 务发生的当天。

7、纳税期限: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8、纳税地点:分为固定业户和非固定业户, 固定业户原则上向“机构所在地”纳税,非 固定业户向“销售地”纳税,进口货物向 “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考点 7、消费税

1、消费税的计税:从价定率征收、从量定 额征收、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征收三种 方式。

2、消费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 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消费税税目:烟、酒及酒精、化妆品、 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 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 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 木地板等 14 个税目。

4、消费税税率: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5、消费税应纳税额: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 位税额

(3)复合计征(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 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销售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6.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外购已缴纳 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 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时,按 “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 购应税消费品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7.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生产的 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进口 消费品应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 纳税; (3)金银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 纳税。(特殊)

8.纳税期限: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9.纳税地点:消费税的具体纳税地点为: ?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 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 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 “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 (2)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 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 等原因由购买方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 款。但不能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考点 8、营业税

1、营业税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 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交通运 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娱乐业、 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 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2.营业税税目:共有 9 个,分别为:交通 运输业、 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 产和销售不动产。 3.营业税税率

4、营业税应纳税额:营业税应纳税额=营 业额×税率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营业 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 的当天。 6.纳税期限: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 7.纳税地点:属地原则,如劳务发生地、 不动产所在地等。 考点 9、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企业的生产经营 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包括来源于中 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1)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包括销 售货物所得、 提供劳务所得、 转让财产所得、 股息红利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所得,以及利息 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收 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①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 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 所得税。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 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 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 得税。 2、企业所得税税率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 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以前年度亏 损(直接法)

(1)收入总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 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 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基金;

(3)免税收入:包括①国债利息收入;②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 益性投资收益;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 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 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 ;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不 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 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成本、费用、税金、 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①向投资者支付的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②企 业所得税税款; ③税收滞纳金,但不包括 逾期归还银行贷款而支付的罚息及违约金; ④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指纳税 人支付的,被执法部门处以的行政性罚款; 但不包括经营性罚款;⑤超过规定标准的捐 赠支出;⑥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 告性质赞助支出; ⑦未经核定的准备 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 准备金支出。

(6)亏损弥补: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 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 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 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 5 年。 4.纳税地点: (1)居民企业: ①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 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②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 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③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 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 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 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的,应当就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来源于中国 境内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在中 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 “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 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应当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5.纳税期限: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 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6.纳税申报: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 了之日起 15 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 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 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考点 10、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个人所得税的 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 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港、澳、台同 胞。

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 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住所是指因 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 惯性居住,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特定 时期内的居住地。)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1 年的个人。

【注释】所谓在境内居住满 1 年,是指在一 个纳税年度(即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下同) 内, 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365 日, 而不能理解为任意居住 12 个月,应当算头 不算尾;也就是应在 1 月 1 日入境才有可能 成为居民纳税人。

(2)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仅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 人所得税) ①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 人。

(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是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 税率,税率从 5%—45%。?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 税率,税率从 5%—35%。?

(3)稿酬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 纳税额减征 30%,故其实际适用税率为 14%(20%—20%×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 但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 实行加成征收,其具体办法是:个人一次取 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000 元 至 50000 元的部分加五成,超过 50000 元的 部分加十成。实质上适用 20%、30%、40%的 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 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 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 ?

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 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一 2000 或 4800)×适用税率 一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 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一成本、费用及损失)× 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 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 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一必要费用)×适用 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①每次收入≤4000 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一 800)× 20% ②每次收入>4000 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 × l-20%) 20% ( × ③每次收入>20 000 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 ×( l-20%)× 适 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 20000 元至 50000 元的部分加五成 (即 30% 的税率),超过 50000 元的部分加十成(即 40%的税率)。

(5)稿酬所得: ①每次收入≤4000 元: 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一 800) ×20% × (1- 30%) = (每次收入一 800) ×14% ②每次收入>4000 元: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 × l-20%) 20% ( × × l 一 30%) =每次收入 × l-20%) ( ( ×14%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 每次收入额×20%(无扣减项目)

4.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1)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 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 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代扣代缴范围:①工资、薪金所得;②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③劳务报酬所得; ④稿酬所得; 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⑥利息、 股息、红利所得;⑦财产租赁所得;⑧财产 转让所得;⑨偶然所得。 考点 11、税务登记

1、开业登记 (1)地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 “生产、经营所在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 “30 日”,注意从“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起”开始算 (3)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是必须持税务登 记证件:(考点) 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免退税;申请办理延 期申报、延期缴税;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 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停业、 歇业; 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4)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 买卖或者伪造。 2、变更登记:

(1)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改变名称、改 变法定代表人、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改变住所和经营地点、改变生产经营方式、 增减注册资金、改变隶属关系、改变生产经 营期限、改变或增减银行账号、改变生产经 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容的。 (2)时间: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 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 日内”, 持有关 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 记。 (3)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审 核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 停业、 复业登记: 适用范围——实行“定 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4、注销登记 (1)时间要求——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有关机关办理注销之“前”; (2)因生产、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涉及改变 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的而需要注销税务登记 的,应先向原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再向迁达地主管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 务登记;如遇纳税人已经或正在享受税收优 惠待遇的,迁出地税务机关应当在迁移通知 书上注明。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登记。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到外县(市)进行生产经营的,应当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 税收管理证明”。(一地一证)

6、纳税人税种登记(新增知识点) 纳税人在办理开业或变更税务登记的“同 时”应当申请填报“税种登记”,由税务机 关根据其生产、经营范围及拥有的财产等情 况, 认定录入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 税目、 税率、报缴税款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 式”等。 税务机关依据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所填写的项目,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内进行税 种登记。 7、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 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 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 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 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扣缴义务人包 括代扣代缴税款义务人和代收代缴税款义 务人。 考点 12、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 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基本联次为四联: 存根联、发票联、税款抵扣联和记账联。

2.普通发票:由营业税纳税人、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能开具专 用发票的情况下使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行业 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 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等;专 用发票——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 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无税款抵扣 联)存根联。发票联和记账联。

3.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 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 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 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和交通部门、国有 公路和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业 发票从版面上可划分为手写发票、电脑发票 和定额发票三种。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注意 2、3、5)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 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 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 次性复写或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 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 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 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 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 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 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 打发票。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 发票。 考点 13、纳税申报

1、直接申报:即上门申报,纳税人直接到 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是目前最主要的 纳税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政 局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凡实行查账 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可以采用邮寄纳税申报的办法。

3、数据电文申报: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 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等,如目前纳税 人的网上申报就是数据电文申报的一种形 式。 申报的具体日期:以纳税人将申报数据发送 到税务机关特定系统,该数据电文进入特定 系统的时间,视为申报时间。

4、简易申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 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 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5、其他方式:除上述方式以外,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还可以委托他人代理向税务机 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 缴报告表等。 考点 14、税款征收方式

考点 15、税务代理(新增知识点)

1、税务代理的特点:1.中介性 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

2、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1)办理税 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2) 办理发票领购手续;(3)办理纳税申报和 扣缴税款报告;(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

请 退税;(5)制作涉税文书;(6)审查纳税 情况;(7)建账建制,办理账务;(8)开 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9)申请税 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等。 考点 16、 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新增知识点)

1、税收检查:其形式包括重点检查、分类 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专项 检查等。

2、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的区别

3.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2)罚款(3)没收财 产(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5) 停止出口退税权

4.税务违法刑事处罚:注意了解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情形。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 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对犯罪的外国人,可驱逐出境。 5.税务行政复议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考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 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向依照税 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 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 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 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 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重要考点)

①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 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 申请复议。

②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 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新增知识点) 财政法规制度(新增知识点) 考点 1、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1994 年 3 月 22 日第八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以下简称《预算法》, 自 1995 年 1 月 1 日施行。该法是我国第一 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 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 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于 1995 年 11 月 22 日颁布。

考点 2、国家预算 1、 国家预算的作用: (1) 财力保证作用 (2) 调节制约作用(3)反映监督作用

2、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级次结构是根据国家政权结 构、行政区域划分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而确 定的。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 算,共分为五级预算,具体包括:

(1)中 央预算;(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 预算;(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 预算;(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 的市、市辖区)预算;(5)乡镇级(乡、 民族乡、镇)预算。

3、国家预算的构成:(1)中央预算;(2) 地方预算;(3)总预算;(4)部门单位预 算。部门单位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其预算 收支项目比较详细和具体,它由各预算部门 和单位编制。

考点 3、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与财政部门直接发 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 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各部门的预算职权 包括

:(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 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 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 根据《预算法》的规定,与财政部直接发生 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各 单位的预算职权主要包括: (1)编制本单 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 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 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考点 4、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 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 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划分为中央预算支出和地 方预算支出。

考点 5、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 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各预 算活动的主体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 要求及时地编制预算, 即各级政府、 各部门、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 算草案。 2. 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 (1)本级预算 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 度安排的支出; (3)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 支出; (4)地方上解的收入。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1)本级 预算收入和支出;

(2)上一年度结余用于 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3)上级返还或者补 助的收入; (4)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5)上解上级的支出; (6)下级上解的收 入。

(二)预算的审批: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三)预算的执行: 预算执行的主体:各级政府、各级政府财政 部门、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家金库、各有 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只有法律规定有预算执 行权的主体,才能依法执行预算。同时,不 同的预算执行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力,担负不 同的职责。 规定: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 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 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1) 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大常 委会审查和批准;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3)乡、 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 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 算。 考点 6、决算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 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 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1)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 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2)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 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 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各级政府决算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 各部门批复决算。

考点 7、预决算的监督: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政府及其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切实地履行法 律赋予的预算决算监督职责,是国家依法理 财的有力保障。 《预算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央和 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以上地方各级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 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各级政府审计 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 算执行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考点 8、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考点 9、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亦即采购人, 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 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 织。《政府采购法》没有将国有企业纳入政 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政府采购的资 金为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预算外 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 金的总和。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 准:

1、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 务院”确定并公布;

2、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 确定并公布;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包括货物、工 程和服务 考点 10、政府采购的原则(多选)

(1) 公开透明原则; (2) 公平竞争原则 (分 为竞争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3)

公正 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

考点 11、政府采购的功能(简答、多选)

(1) 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 效益;(2)强化宏观调控;(3)活跃市场

经济;(4)推进反腐倡廉; (5)保护民族产业

考点 12、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采购人纳入 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 中采购。

考点 13、政府采购当事人

1、采购人的特征: (1)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从筹划、决策 到实施,都必须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范内进行。

2、供应商的条件(掌握): (1)具有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 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 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 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 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采购代理机构

考点 15、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1、监督管理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 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2、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有关政府采 购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 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 况;

(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 技能。 除此之外,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社会公众 等应当在政府采购的监督中发挥应有作用,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等也应当建立健全内 部监督机制。

考点 16、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作用:

实行国 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拨 付效率和规范化运作;有利于加强对收入缴 库和支出拨付过程的监管;有利于预算单位 用款及时和便利,增强了财政资金收付过程 的透明度,解决了财政性资金截留、挤占和 挪用等问题。 考点 17、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五章 会计职业道德 考点

1、 会计职业道德的对象:既有单位会 计人员,也有注册会计师,两者都是以会计 信息为

载体从事工作,都是会计人员的一部 分。

考点 2、 会计职业道德功能: (1) 指导功能; (2)评价功能;(3)教化功能。 考点 3、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联系 (重点):(1) 两者在作用上相互补充。 (2) 两者在内容上相互渗透、相互重叠。 (3) 两者在地位上相互转化、相互吸收。 会计法律制度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最低要求。 (4) 两者在实施过程中相互作用。会计职 业道德是会计法律制度正常运行的社会和 思想基础,会计法律制度是促进会计职业道 德规范形成和遵守的重要保障。

2、 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区别 (重 点)

(1)两者性质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充分体 现统治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一个阶级社会 里,只有一种会计法律制度,是通过国家机 器强制执行,具有很强的他律性; 会计职 业道德并不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很多来自 职业习惯和约定俗成,在一个阶级社会里, 会计职业道德不是唯一的,具有很强的自律 性。

(2)两者作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侧 重于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和结果的合 法性,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会计职业道德 不仅要求调整会计人员的外在行为,还要调 整会计人员内在的精神世界,要求人们动机 的高尚和纯洁,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3)两者表现形式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是 通过一定的程序由国家立法部门或行政管 理部门制定颁布和修改的,其表现形式是具 体的、明确的、正式形成文字的成文条例; 会计职业道德出自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生活 和职业实践,日积月累,约定俗成。其表现 形式既有明确的成文规定,也有不成文的规 范,尤其是那些较高层次的会计职业道德, 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之中,并无具体的 表现形式,它依靠社会舆论、道德教育、传 统习俗和道德评价来实现。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会计法律制度需 要一套实施保障机制,其不仅体现在其法律 规范的内容中具有明确的制裁和处罚条款, 而且体现在设有与之相配合的权威的制裁 和审判机关。 会计职业道德既有国家法律 的相应要求,又需要会计人员的自觉遵守。 当人们对会计职业道德上的权利与义务发 生争议时,由于没有权威机构对其中的是非 曲直明确作出裁定,及时有裁定也是舆论性 质的,缺乏权威机构保障其裁定的执行。 考点 5、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普及会计职业道德 基础知识,是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基础,也 是重要的一环。

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即对会计人员开展 以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为内容的教育。会计职 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爱岗敬业、诚实守 信、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坚持准则、提高 技能、参与管理、强化服务等,这是会计职 业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

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指通过开展对违法 会计行为典型案例的讨论,给会计人员以启 发和警示。

考点 6、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 岗前职业道德教育:包括会计专业学历 教育及获取会计从业资格中的职业道德教 育。

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相对于学历教 育,继续教育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 性”,在教学内容上,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培 训内容;在培训组织上,可采取培训班、研

讨班、进修、自学等多渠道培训形式;在培 训方法上,采用讲授、研讨、远程教学、参 加考试等多种形式;在时间安排上,根据需 要可长可短,可采取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函 授等。

考点 7、会计职业道德修养(新增知识点, 重点)

1、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 (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2) 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 (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4) 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2、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1)不断地 进行“内省”;(2)要提倡“慎独”精神; (3)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考点 8、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1、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1)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 教育;(2)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3)会计 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 用相结合;(4)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 法执法检查相结合;(5)会计职业道德建 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2、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包括中国会 计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会计职业组织的 作用。

3、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1)单位负责人要切实抓好会计职业道德 建设;(2)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重视会计 职业道德建设;(3)各新闻媒体要加强社 会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最后,预祝财考网的各位考生顺利通过考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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