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及 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的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 的单层公共建筑;
4) 、 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厂房; 6)仓库;
7) 、 、 类液体储罐(区); 8)可燃、 气体储罐(区); 9)可燃材料堆场; 10)城市交通隧道。
2、本规范不适用于 、 的建筑防火设计。 3、耐火极限的定义(术语)是: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 、 或 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4、不燃烧体的定义(术语)是:
用 做成的建筑构件。 5、难燃烧体的定义(术语)是:
用 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 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 6、燃烧体的定义(术语)是: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 。 7、半地下室的定义(术语)是: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且小于等于 者。 8、地下室的定义(术语)是: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 该房间平均净高 者。 9、多层厂房(仓库)的定义(术语)是:
及 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 的厂房(仓库)。 10、高层厂房(仓库)的定义(术语)是:
及 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 的厂房(仓库)。 11、高架仓库的定义(术语)是:
货架高度超过 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12、重要公共建筑的定义(术语)是:
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 、 、 的公共建筑。 13、明火地点的定义(术语)是: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14、散发火花地点的定义(术语)是: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 、 、 等固定地点。 15、安全出口的定义(术语)是: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 、 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 。
16、封闭楼梯间的定义(术语)是: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 和 进入的楼梯间。 17、防烟楼梯间的定义(术语)是: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 ,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 的楼梯间。 18、防火分区的定义(术语)是:
在建筑内部采用 、 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19、防火间距的定义(术语)是:
防止着火建筑的 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0、防烟分区的定义(术语)是: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 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21、充实水柱的定义(术语)是:
由水喷嘴起到射流 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 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2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 、 、 、 级。
23、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 。 24、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和 。 2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 ,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 。
27、二级耐火等级住宅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 28、三级耐火等级的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难燃烧体:
1 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2 3层及3层以上建筑中的门厅、走道。
29、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 ;重要公共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 。 30、当多层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 ;当其建筑面积之和大于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时,应划分 。 31、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 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 ;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 或 ;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 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2、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 分隔。当采用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 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
33、地上商店营业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
应大于10000m2:
1 设置在 、 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内或多层建筑的首层;
2 按本规范第8、9、11章的规定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34、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 及 ;
2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 、 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3 当设有 和 ,且建筑内部装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到2000m2;
4 应设置 与 ;
5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 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 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 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 ,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 ;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 ,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 ;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 。 35、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 、二层或三层的 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 或 。 36、当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 的距离不应大于 。当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外的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 ;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 ; 3 应按本规范第9章设置防烟与排烟设施。
37、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所、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小于等于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小于等于 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其它变电所、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及蒸发量或额定热功率大于上述规定的燃煤锅炉房,其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和丁类厂房的规定执行。 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
38、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住宅或办公楼,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的总和小于等于 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
39、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
40、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 确定,且不应少于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且人数不超过 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规定的2、3层公共建筑。
41、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的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条的规定。 42、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 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 、人数之和不超过 、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 ,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 ,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
43、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 2 旅馆;
3 超过 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 的建筑; 5 超过 的其它公共建筑。
44、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 。
45、公共建筑中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的 ,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
46、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该房间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个 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
离小于等于 、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的房间。
47、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 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 。
48、体育馆的观众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 。
49、居住建筑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或任一住户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时,该建筑单元每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当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超过表5.3.11规定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居住建筑的楼梯间设置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廊式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超过2层时,户门应采用 ;
2 其它形式的居住建筑当建筑层数 或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当户门或通向疏散走道、楼梯间的门、窗为乙级防火门、窗时,可不设置 。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顶,通向平屋面的门或窗应 。
当住宅中的电梯井与疏散楼梯相邻布置时,应设置 ,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不设置 。当电梯直通住宅楼层下部的汽车库时,应设置 并采用防火分隔措施。
50、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安全出口和房间疏散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当平面上有 或 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 ,但必须有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 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可作为第二 ;
3 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其中每个厅室或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当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时,可设置1个疏散门;
5 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室),当地下层数为 以上或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商店和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地下建筑,应设置 ; 6 地下、半地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本规范第7.4.4条的规定。 51、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表5.3.13的规定;
2 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非封闭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
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5.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表5.3.13的规定减少2.0m; 3 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 或在首层采用 。当层数不超过 时,可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小于等于 处;
4 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表5.3.13中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
5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安全出口、房间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当疏散楼梯的一边设置栏杆时,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 。 5.3.15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 ,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且紧靠门口内外各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剧院、电影院、礼堂的疏散门应符合本规范第7.4.12条的规定。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53、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 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 ;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
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 ;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 ;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 ;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 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 ;
2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1的规定计算确定;
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2的规定计算确定;
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 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 计算确定;
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 计算确定;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 计算确定;
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 ,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 。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确定;
55、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 ,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 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 设施。 5.4 其它
56、燃煤、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宜 。当确有困难时可贴邻民用建筑布置,但应采用 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57、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 、 或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 作燃料。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 或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的窗槛墙;
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 ,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 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 ;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 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 设施;
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 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 ;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的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0章的有关规定。
58、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柴油发电机应采用 作燃料;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 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 ;
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 ; 4 应设置 ;
5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 。
59、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 和 切断阀;
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 ,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 。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3 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4 供锅炉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或第4.2节的有关规定。
60、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 。 61、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楼板和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设置;
2 其他功能场所和居住部分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中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居住部分的层数确定应包括其他功能部分的层数。 5.5 木结构民用建筑
62、当木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满足表5.5.1的规定时,木结构可按本节的规定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63、木结构建筑不应超过 。不同层数建筑最大允许长度和防火分区面积不应超过表5.5.2的规定。
、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相邻其它结构民用建筑之间的外墙均无任何门窗洞口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
65、两座木结构建筑之间及其与其它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之间,外墙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不超过该外墙面积的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5.5的规定。
66、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 或总长度大于 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 。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 。
67、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其短边长度大于 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 。
68、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 (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 。
69、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 ,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70、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展览馆等公共建筑,宜设置 。 71、工厂、仓库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 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 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 。
72、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量大于表6.0.7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 。
2 占地面积大于 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连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 的消防车道。 3 消防车道与材料堆场堆垛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
4 中间消防车道与环形消防车道交接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 的要求。 7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 。
74、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 。
消防车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 。
75、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 与其它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 或 ,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 ;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 。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 。 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 与 的要求。
76、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 。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 的长度。
77、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物的 或 、 等承重结构上,轻质防火墙体可不受此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底面基层。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高层厂房(仓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时,防火墙应高出不燃烧体屋面 以上,高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屋面 以上。其它情况时,防火墙可不高出屋面,但应砌至屋面结
构层的底面。
78、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距天窗端面的水平距离小于 ,且天窗端面为燃烧体时,应采取 的措施。
79、当建筑物的外墙为难燃烧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 以上,且在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应为宽度不小于 的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外墙的 。 当建筑物的外墙为 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但装有固定窗扇或火灾时可自动关闭的 时,该距离可不限。
80、建筑物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 。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
81、防火墙上不应开设 ,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固定的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 。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它管道不宜穿过 ,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 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 。 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82、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应采用 。
舞台下面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墙与其它部位隔开。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分隔开。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 。
83、 医院中的洁净手术室或洁净手术部、附设在建筑中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及附设在居住建筑中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楼板与其它场所或部位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 。
84、下列建筑或部位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窗应为乙级防火门窗:
1 甲、乙类厂房和使用 类液体的厂房; 2 有明火和 的厂房; 3 剧院后台的辅助用房;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 ; 5 除住宅外,其它建筑内的厨房;
甲、乙、丙类厂房或甲、乙、丙类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类别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85、建筑内的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 至顶板底面基层。
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砌至屋面板底部,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86、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隔墙和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设置在丁、戊类厂房中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隔墙和 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本规范另有规定者外,均应采用 。
87、冷库采用泡沫塑料、稻壳等可燃材料作墙体内的绝热层时,宜采用不燃烧绝热材料在每层楼板处做水平 。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应与楼板的 。 冷库阁楼层和墙体的可燃绝热层宜采用 分隔。 88、建筑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 ;
2 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 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 封堵。
、建筑中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其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墙体两侧宜采取 。
90、电梯井应 ,井内 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 、 等。电梯井的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 。电梯门不应采用 。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 ;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 。
91、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 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应采用 材料封堵。 92、位于墙、楼板两侧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之间的风管外壁应采取 。 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93、在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闷顶内采用锯末等可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屋顶不应采用 。 闷顶内的非金属烟囱周围0.5m、金属烟囱0.7m范围内,应采用 作绝热层。
94、建筑层数超过2层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设置有闷顶时,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老虎窗,且老虎窗的间距不宜大于 。
95、闷顶内有可燃物的建筑,应在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设置不小于 的闷顶入口,且公共建筑的每个防火隔断范围内的闷顶入口不宜少于 。闷顶入口宜布置在走廊中 的部
位。
96、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 ;当必须穿过时,应在 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它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 封堵。 97、防烟、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在穿越隔墙、楼板及防火分区处的缝隙应采用 封堵。 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98、疏散用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 设置;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 、 、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 或 ; 4 楼梯间内不应敷设 、 、 类液体管道; 5 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 ;
6 居住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应敷设 和设置可燃气体 。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时,应采用 和 的装置等保护措施。 99、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应按 的要求设置;
2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 ,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 ;
3 除楼梯间的门之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 ;
4 高层厂房(仓库)、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设置封闭楼梯间时,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 ,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5 其它建筑封闭楼梯间的门可采用 。
100、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1条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不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时,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9章的规定设置 或 ,应按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设置 设施;
2 在楼梯间入口处应设置 、 或 等。防烟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不应小于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以及高层仓库不应小于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 ;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 ;
5 除楼梯间门和前室门外,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内墙上不应开设 (住宅除外);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但应采用 等措施与其它走道和房间隔开。
101、建筑物中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 不应改变。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 ,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 。
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 ,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 ,并应有明显标志。
102、室外楼梯符合下列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
3 楼梯段和平台均应采取 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楼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宜采用 ,并应向室外 ;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楼梯段。 103、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 ,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
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 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生产人数总和不超过10人时,可采用 ,或采用净宽度不小于 、倾斜角度小于等于 的金属梯兼作疏散梯。
104、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 和 。当必须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 ,且每级离扶手 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 。 105、 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两梯段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 。
106、高度大于 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 。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 ,且宜从离地面 高处设置。 107、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电梯间应设置 。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4.3条的规定,前室的门应采用 ;
注: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
2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或经过长度小于等于 的通道通向室外;
3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不燃烧体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 ;
4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井外壁上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 。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 且其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 ;
5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 ,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置 ;
6 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
7 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 计算确定; 8 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 。
108、建筑中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不应设置 。
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 。 109、建筑中的疏散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用门应向 。除甲、乙类生产房间外,人数不超过60人的房间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人时,其门的 ;
2 民用建筑及厂房的疏散用门应采用 ,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3 仓库的疏散用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 ,首层靠墙的外侧可设 或 ,但甲、乙类仓库不应采用 或 ;
4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居住建筑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 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 和 。 110、防火门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 、 和 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 和 。
11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 。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 的功能;
2 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 的功能; 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 (本规范第7.4.12条第4款规定除外);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 变形缝,并应设置在 。 112、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 防火卷帘应具有 ,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 封堵。 113、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供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及可燃材料的栈桥,均应采用 。
114、输送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的栈桥不应兼作 。
115、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设置 的保护设施。
116、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当天桥采用不燃烧体且通向天桥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建筑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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