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公司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 “吊篮”)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 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吊篮租赁、安装、拆卸、 使用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吊篮的出租单位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出租吊篮时,出租单位应当与项目部签订租赁合同、安全管理协 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每月保养的具体时间 以及项目部不得转租吊篮等内容。
第四条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 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钢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篮. 第五条 不得出租、使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 (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 (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六条 使用吊篮的项目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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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
(二)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三)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 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有关标准规范的要 (四)对本项目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 第七条 出租单位负责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 严禁项目部擅自安装、拆卸吊篮。
吊篮安装、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前,由出租单位制定安装、 拆卸专项方案,并报项目部、本公司和监理单位审查,同时应对安装 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确保施工现场达到吊篮安装、拆卸所 需的车辆进出场条件,并提供临时用电电源。
吊篮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出租单位应设置警戒区,指派专人负 责统一指挥和监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从事吊篮安装、拆卸的人员(搬运人员除外)应持有有效的《建 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 安装单位在吊篮安装完成并自验合格后,报项目部、本 公司。
本公司组织出租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高 处作业吊篮验收记录表》和《蚌埠市建筑工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使用 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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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表》。
吊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 停用5 日以上的吊篮使用前,应当按照以上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第九条 项目部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 吊篮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二)督促出租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三)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 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 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本公司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审查出租单位的营业执照,吊篮的产品合格证及产品型式 检验报告,审查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审查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 审查安装、拆卸人员的资格证书;
(二)组织出租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对安装后的吊篮进行验 (三)监督项目部对吊篮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督促出租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
(四)派人对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或要求相关单位 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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