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设备。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司行政正职负责,各副职为分管范围内第一责任人,对分管范围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
(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措施,设立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五)负责公司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第五条 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为特种设备的监管部门: (一)对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二)监督人员应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
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
(三)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五)定期、不定期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明确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组织操作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七)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修订和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第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一)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掌握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本部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传达、贯彻上级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四)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五)明确本部门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保、检验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并协助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
(六)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
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并配合检验机构做好检验工作,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 (七)具体负责本部门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修订,并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八)编制本部门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操作:
(一)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二)持证上岗,严格按照特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分析、判断和处理特种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
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报告领导。 (三)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四)按照公司安排,认真参加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反应等工作。 第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公司使用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完好。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
(一)特种设备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购置计划,由公司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审核并报公司领导批准,经公司批复后,方可购买持有国家相应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单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安装前,使用部门先确定具有国家相应安装许可证的
单位负责安装工作,开工前应按照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开工告知手续。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未经批准的特种设备。 (三)安装完成后,应向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验收检验。 第十条 特种设备要进行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由公司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向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登记标志以及检验合格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档案资料的管理:
(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管理,是为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提供技术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术文件。当需调阅特种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责任人应严格照章办事,履行调用借阅手续并由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交给资料借阅人。
(二)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监督检验证明等;特种设备运行管理文件包括:注册登记文件、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年度检验报告、日常运行记录、故障排除及维修保养记录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特种设备的运行记录;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
(一)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
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特种设备的作业或管理工作。严禁安排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现象。
(二)各特种设备使用地点、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格履行出入人员登记手续,凡进入危险场所其他人员(包括领导检查、外来参观、设备维保、设备检测人员)进入,应由本单位或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在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等陪同下进入,进入后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不得操作特种设备。实行24小时运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发现事故隐患应正确处理,并及时上报。设备使用地点严禁吸烟、使用明火、放置杂物等。
(三)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在作业过程中发现设备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部门安全负责人报告。
设备运行前,做好各项运行前的检查工作,包括:电源电压、各开关状态、油温、油压、液位、安全防护装置以及现场操作环境等。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禁止不经检查强行运行设备。
设备运行时,按规定进行现场监视或巡视,并认真填写运行记录;按要求检查设备运行状况以及进行必要的检测;根据经济实用的工作原则,调整设备处于最佳工况,降低设备的能源消耗。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同时启动备用设备。若没有备用设备时,则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尽快排除故障或抢修,保证正常工作。严禁设备在故障状态下运行。
因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动作,造成设备停止运行时。应根据故障显
示进行相应的故障处理。一时难以处理的,应在上报领导的同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故障进行排查,并根据排查结果,抢修故障设备。禁止在故障不清的情况下强行送电运行。
当设备发生紧急情况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应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后,立即撤离操作现场,防止发生人员伤亡。 第十条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定:
(一)根据设备使用的规范要求、使用年限、磨损程度以及故障情况,编制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明确维护保养工作的开始时间及完成日期,按期完成计划项目。
(二)根据设备运行周期,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按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维修和保养。维护保养工作应根据设备的不同部位,编制维护保养项目明细,对易磨损、老化部位实施重点维护保养,及时更换破损、变形部件,保证设备的安全等级和质量标准。
(三)维修保养工作应建立设备维护保养档案记录,将每次维修情况、维修内容、更换配件情况用文字记录备案。设备使用部门的管理人员应随时掌握维护保养计划的落实情况,并负责监督检查,使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化、规范化。
(四)当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应迅速赶赴设备现场,根据故障现象,分析判断故障原因,并针对故障原因实施有效地维修处理。同时,对设备故障点相关部位进行附带检查,防止遗漏其它事故隐患。确认排除故障后,交由运行人员启动设备,待设备运行正常后方能撤离设备维修现场。
如果达到了应急预案的预警要求,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情况得到有效处理,防止故障扩大。
(五)特种设备如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由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向地方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公司内部逐级审批,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办理相应手续。严禁擅自大修、改造、移动、报废、更新及拆除未经批准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一经发现除给予严肃处理外,责任人还应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检查本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本制度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各类标准》的有关部
分进行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支持性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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