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管辖
1.【简单】请根据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
A.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B.恐怖活动案件
C.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
2.【中等难度】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是: A.甲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B.乙组织武装叛乱案 C.丙故意杀人案
D.丁故意泄露军事秘密案
3.【真题难度】下列关于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均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B.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 C.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D.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可由其一审一审参考答案: 1.【答案】AB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D选项外国人犯罪的普通刑事案件这次修改从中院管辖的一审案件中拿掉了,所以此错误不当选。
【陷阱分析】刑诉中有多处规定只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也有多处规定除了规定这两种案件以外,还规定了其他类型案件,要比较记忆,比较后记准,记牢。
2012年的考查重点在新修增的条款内容,但是被修改前的条款,修改前的内容是容易被命题人拿来做易混淆选项的,这对修改前已经掌握了不同程度刑诉法知识的考生来说,是比较容易出错的。 2.【答案】BC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危害国家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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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是指故意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包括: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一共12个罪名。所以B选项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当选。
A选项属于刑法分则渎职类犯罪,D选项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都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所以不当选。 C选项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所以,也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陷阱分析】记住了法条的规定,只是掌握了法条的表层知识,考生还要掌握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这几类案件具体包括哪些情形。 3.【答案】ABCD
【解析】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该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该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该法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诉法规定的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对最低级别的控制,如果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具有全省性的重大刑事,那就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所以A选项错误,错在“均”字上,太绝对了。级别法院的管辖,特别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法定的,也是确定的。跟个案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险大小没有关系,也即只要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即使犯罪情节比较轻,社会危险性不大,也不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所以B选项错误。
根据刑诉法第19至2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CD两个选项错误。这两个选项考的是和民诉级别管辖的比较……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该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该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CD两个选项如果放在民诉中,就是正确的,而在刑诉中,却是错误的……
【陷阱分析】准确记忆某一个知识点比较容易,但是把众多知识放在一起,考生就容易感到事实而非、模棱两可,这样的地方正是命题老师青睐之处。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辩护与代理 1.【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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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
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 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2.【中等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B.涉案人员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法院才有义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C.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D.被告人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真题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侦查机关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有
A.犯罪嫌疑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B.被告人人是又聋又哑的人 C.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D.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 参考答案: 1.【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所以A选项当选,因为”第一次讯问后“中的”后“字没有去掉,这是原刑诉法的规定,也是在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中的规定。B选项当选,因为只有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的限制于律师,而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和非律师辩护人。 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故C选项当选,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是原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新法抵触而不再具有效力。
该条第2款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该条第4款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故D选项当选,因为公检法和律师对告知的时间要求是不一样的。
【陷阱分析】修改中细微的改动是小心。如A项C项。法条掌握要精准,注意相似易混淆处,如BD项。
本题虽标为简单,是因为他只考查了一个法条,不具有综合性,但从考查的细致度上来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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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其是有一定的难度,稍不留心,就会掉入陷阱,或者是刚脱离虎口却又掉入狼群。四个选项,哪一个不留神,就会前功尽弃。 2.【答案】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A选项错误,其错在此种情况下,谁向法律援助机构提申请没有记清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陷阱分析】A选项的套路或者说表达方式是原刑诉法“可以指定辩护”的规定,现在取消了这样的规定。BCD三个选项考查的就是对原刑诉法在法律援助方式、阶段和对象的变化。
我们在记忆修改的刑诉法时,要把脑中的旧刑诉法知识清空,方法就是一遍又一遍的看刑诉法典,特别对修增条款做记号,多看几遍,直到成竹在胸。慢慢清晰的新修增内容会扫除你的很多障碍。 3.【答案】A
【解析】要想作对该题,在掌握具体的法条内容前,还要掌握涉案人在刑事诉讼程序各阶段的称谓: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称为被告人;在执行阶段称为罪犯。根据题干提示信息,说明本案是在侦查阶段,所以不存在被告人的说法,故BC选项通过这个刑诉常识就可以排除。这一点也是刑诉真题多次考查过的。另外,如果把B项中被告人换成犯罪嫌疑人,本题就是正确的,尽管法条的规定是盲聋哑具其一即可,但此处是又聋又哑,那不更应该提供法律援助吗。
还需要说明的,即便是C项换成了犯罪嫌疑人,本题还是错误的,错在不是“犯罪时”而是“侦查机关办理案件时”。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看的是程序进程中的年龄,而不是犯罪时的年龄,但有两处例外:1)未成年人刑事污点消除制度适用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未成年;2)就是少年法庭审理的案件。另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所以A选项当选,因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就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该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所以D选项不当选。因为此类案件就不存在侦查机关,只有在法院有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根据选项A所涉知识,总结一刑法知识点,便于考生集中掌握这些因为大家复习时间紧、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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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重,想理清却又可能理不清的问题: 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可作如下分类: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都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人,都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行为人对刑法规定的特定严重犯罪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是有相对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只对故意杀人等8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由于年龄关系而对犯罪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低于正常人。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于身体残病的人,刑法只对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的刑事责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由于精神障碍而对犯罪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明显减弱或者减低。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5)无刑事责任能力,即行为人对一切犯罪都没有辨认控制能力。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法律认定他们一律没有刑事责任能力;二是行为人虽然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由于精神病而对一切犯罪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陷阱分析】该题综合性很强,并且前三个选项都有一定的难度。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回避 1.【简单】下列主体中,有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办案人员回避的有: A.当事人
B.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C.辩护 D.诉讼代理人
2.【中等难度】某绑架致人死亡案,被告人甲刚满15周岁,其委托了一名律师乙作为辩护人,被害人丙(刚满18周岁)委托他的一个朋友丁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判阶段,如果发现某法官担任过本案的证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的主体有: A.甲 B.乙 C.丙的父亲 D.丁
3.【真题难度】甲涉嫌报复陷害罪被立案侦查。甲以该案侦查人员王某与被害人存在近亲属关系为由,提出回避申请。对此,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王某只能以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的申请
B.作出回避决定以前,王某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工作 C.王某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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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如甲的回避申请被驳回,甲委托的辩护人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参考答案: 1.【答案】A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结合本题,甲是当事人,而丙的父亲不是法定代理人,因为丙已经已满18周岁了,所以A当选,B不当选,因为近亲属无权申请回避。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乙是辩护人,丁是诉讼代理人,所以CD选项当选。
【陷阱分析】在刑事诉讼中,哪些规定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权”哪些规定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及其近亲属都有权”容易混淆。
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能申请回避和复议,是这次修改新增加内容,注意掌握。 2.【答案】AB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
所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结合本题,甲是当事人,而丙的父亲不是法定代理人,因为丙已经已满18周岁了,所以A当选,C不当选。
该法第31条第2款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乙是辩护人,丁是诉讼代理人,所以BD选项当选。
【陷阱分析】法定代理人只会在当事人为已满14不满18周岁或精神病人时才存在,丙已经是成年人了,丙父亲的身份从丙满18周岁的第二天起,由法定代理人变更为近亲属。 另外,刑诉法第31条规定的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所以无论他们是律师还是非律师,都有权申请回避,这也是很多考生容易识别不清的地方。 3.【答案】AC
【解析】根据《最高法解释》第24条,《最高检规则》第21条以及《公安部规定》的内容,司法工作人员自行回避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提出,并说明理由。所以A选项当选,过于决定。
本案正处于侦查阶段,申请回避不停止侦查,而到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申请回避的,检察院和法院要让被申请回避人员停止工作,所以B选项不当选。
本案是报复陷害案,根据立案管辖的规定,其归检察院管辖,所以,王某的回避应当由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故C项当选。
这次刑诉修改,增加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其都可以复议一次。所以D选项不当选。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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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分析】大家普遍认为,在刑诉中,公检法为一定行为一般都要用书面形式,所以容易被这样个别的、特殊的规定所蒙蔽。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和法院的应对措施是不同的,前者不停止,后两者要停止,这与侦查活动的紧急性有关。注意区分并理解掌握。
因为辩护人本身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所以不管是自己申请的被驳回还是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申请的被驳回,其都可以申请复议。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诉讼代理人 1.【简单】甲涉嫌抢劫罪依法被A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甲聘请律师乙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在乙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怀疑其帮助甲隐匿、伪造证据,并由相应的证据,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下列关于追究乙的刑事责任的程序,正确的是: A.可以由A地公安机关侦查
B.应当由A地公安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侦查
C.辩护律师因涉嫌伪证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家属
D.辩护律师因涉嫌伪证罪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2.【简单】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如何进行救济? A.有权向本机关控告 B.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 C.有权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D.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或申诉
3.请依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B.甲乙共同抢劫被抓获。甲供述说”乙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丙“此为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辩解
C.某市公安机关根据商场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破获一盗窃团伙,电子监视系统拍摄的图像资料属于电子数据
D.某诈骗案的QQ聊天记录记录了诈骗的过程,该QQ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 参考答案: 1.【答案】BD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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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条第2款,BD两个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因为这是刑诉修改前的做法;C选项错误,因为其是被拘留、逮捕后的通知对象。
【陷阱分析】此题没有难度,只是因为这是辩护与代理一章的重要修改点,非常引人关注。所以有必要出题提醒考生。
另外,C选项是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拘留、被逮捕后的通知对象,和此处要比较记忆。
2.【答案】BCD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所以BC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这个题目就是考查考生知识掌握准确度的,很多考生记的本来就模糊,看到四个这样的选项,估计就不敢选了。
另外注意和《刑事诉讼法》第115条比较记忆,此两条可比性非常高。 3.【答案】D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此确定A选项错误,其是刑诉修改前的表述。
B项错误,其为证人证言。因为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的情况相互举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但以下三种情况下属于证人证言:1)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2)共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3)对有牵连关系的犯罪中,互相指正的。
可视可听,用可视可听证明案件,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中。所以C选项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现在把计算机相关设备存储的部分内容分离出来,作为电子证据的一部分。所以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这一次刑诉修改,证据的修改幅度非常大。往年证据的理论分类和种类几乎是每年必考的题目,加上,今年对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有所完善和增加,故其必为今年的重要考查点。从刑诉真题看司考,很多题目都是有规律可循,循着这些痕迹备考,大家就可以节省很多时间和精力,而且效率还高。
方法很重要。不要错误地以为只要有精诚就够了。精诚不是成功的敲门砖,没有方法你可能永远也无法从此岸到达彼岸,有了方法你就会少走很多弯路。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辩护人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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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题难度】甲和乙是故意伤害的同案被告人,现在押。甲聘请律师丙为辩护人,乙的父亲丁担任乙的辩护人。下列关于丙和丁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丙和丁都有权独立进行辩护
B.只有丙有权依法定程序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C.如果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只有丙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D.同甲的辩护人一样,享有独立的同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权
14.【简单】 请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在审查起诉阶段,哪一项不属于辩护人收集后应该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的证据? A.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 B.犯罪嫌疑人属于正当防卫
C.犯罪嫌疑人属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 D.犯罪嫌疑人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5. 【真题难度】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什么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A.不在犯罪现场
B.犯罪嫌疑人甲涉嫌绑架罪,但是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证明其差几天不满18周岁 C.犯罪嫌疑人乙因涉嫌制造毒品在2012年4月11日被拘留,辩护人查明其是在96年5月1日出生。
D.犯罪嫌疑人是精神病人 参考答案: 13.【答案】AB
【解析】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故A选项当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所以B选项正确,丁作为非律师辩护人,不想有此项权利。
该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所以C选项错误,因为所有的辩护人都有此项权利,不仅仅是辩护律师。 该法第37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所以D选项错误,律师辩护人可以独立行使此权利,而非律师辩护人要经过许可。 【陷阱分析】哪些是辩护律师独有的权利,哪些是所有辩护人都有权行使的权利和哪些是律师辩护人独立享有,而非律师辩护人要经许可才能行使的权利历来是这一章的命题重点。复习时,考生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14.【答案】B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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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所以B选项当选。
【陷阱分析】本题没有陷阱可言,属于对法条的机械考查。 15.【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所以A选项当选。
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16周岁以上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个在第9题解析中做过总结。所以B选项不当选,因为B选项中甲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甲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仅涉嫌绑架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绑架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即使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也要负刑事责任,只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C选项中,乙不满16周岁,但是乙涉嫌的不是贩卖毒品而是制造毒品,所以乙不负刑事责任。故C当选。
精神病人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和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后者属于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所以D选项不当选。
【陷阱分析】将刑诉规定和刑法规定结合一起出题是命题趋势,本题BC两个选项就是其突出体现。
通过D选项意在提醒看书,看书要仔细,特别是限定条件或定语。 否则,你也会体验“不全会”和“全不会”是什么样的逻辑。
当看书看到一定程度,要适当做一些题目,题目不要多,而要精。用题目帮你找盲点,用题目帮你训练做题的思路。
还是要告诫考生,真题是很重要,即便是刑诉修改了,仍是如此。只有八分之一的题目被修改了。
只是有些新增加的规定,或修改了原来刑诉法或司法解释的内容,可以适当做真题以外的题目。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强制措施 1.【简单】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B.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C.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D.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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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等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在侦查期间会见被监视居住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辩护律师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和同在住处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适用同样的规定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督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3. 【真题难度】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关于辩护人的会见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非律师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会见,就不再需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了
B.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两天
C.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特别重大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D.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参考答案 1.【答案】AB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据此确定AB选项正确。该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据此确定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ABD三个选项考查的内容是和原刑诉法规定不同之处,对于记住了原刑诉法的内容但是没有掌握好新修改刑诉法规定的考生,此两个选项容易犯错。
C项是新增加的规定,陷阱在于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个权利行使的阶段考生是否记清楚。 2.【答案】A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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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D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根据该条第5款,A选项正确,注意这和刑诉修改一读稿和二读稿的规定是不同的,后两者规定的都是”辩护律师同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第2、5款可知,第2款是不适用于会见被监视居住人的。所以B项错误 根据该条第3款可知,C选项错误,因为其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根据该条第4款可知,D选项错误,因为核实证据的权利最早也要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在侦查阶段是无权行使的,所以D选项错在没有区分阶段
【陷阱分析】只要不是文盲,都能看懂法条的表面意思,而要深究每一个法条的细节内容却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的,越是大家不容易做到的命题角度,越是命题老师的最爱 像本法条这样的情况,前面的什么规定同样适用于后面的规定时,大家一定要把后面的主体和对象都带入到前面的规定中,细细研读,好好琢磨,唯如此,才能避免“一看都会,一做基本不对”的尴尬情形。 3.【答案】ABCD.
【解析】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第1款确定A选项错误,正确的应是:非律师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在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在审判阶段都需要经办案机关许可…… 根据该条第2款确定B选项错误,因为不能把“48小时”的说法换成“两天”,因为二者的起算点是不同的,根据期间和期日的规定,开始的时和日都是不计算在内的。
根据该条第3款确定CD选项错误,C项多了“其他重大犯罪案件”D项少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陷阱分析】会见通信权是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保护涉案人员的权利和保障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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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所以此处2012年是必出题无疑的。 此题除了考查法条的准确记忆外,还考查了辩护律师与非律师辩护人行使权利的区别以及像期间期日这样大家复习平时不太注意的问题。
今年新刑事诉讼法第一年考,况且与此相配套的司法解释还没有出来,在这样一个新老交替的年份,考司法解释的力度会比往年下降一些,这对我们考生来说也算是一个机会,但关键的是要把法典内容准确记忆,灵活运用。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逮捕拘留 1.【真题难度】 赵某被举报贩卖毒品,其闻讯后企图逃跑,公安机关遂决定先行拘留赵某,下列关于对赵某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B.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
C.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可以不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
D.对于在异地执行拘留的,也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2.【中等难度】有证据证明的下列哪些情形应当予以逮捕:
A.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B.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C.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
D.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
3.【真题难度】赵某因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在拘留中,赵某几次企图逃跑未成,公安机关遂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应当讯问赵某 B.应当询问证人
C.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D.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参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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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款确定ABC三项错误。A项应当把“四十八小时”改成“二十四小时”;B项不通知的情形和通知的对象依据原刑诉法都是正确的,但是修改后,则是错误的;C选项仅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还不行,还要达到“可能有碍侦查”的程度,二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不通知。
该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这是一条没有例外的规定,所以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此题主要是细抠了刑诉法第83条第2款。这个条文在修改过程中反复改动,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所以考生对此也要给予足够重视。
2012年的刑诉修改对我们来说既是机会,也是挑战。说是机会,因为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出来,原有司法解释有一些和现有规定冲突,这会导致对现有司法解释出题的比重减少;说是挑战,因为我们在掌握法条内容的容易,容易和原刑诉规定混淆。另外,有些条文,在刑诉修改中一读稿、二读稿和最终稿中反复修改,这些修改过程中的表述也是非常容易和最终通过的条文相混淆的,这就给大家掌握知识一定要精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答案】BC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1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所以A选项错误,因为虽然属于A选项情形,但是采取取保候审就可以防止社会危险性的不属于应当逮捕的的情形。
该条第2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所以BC正确。
该条第3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所以D选项错误,错在该项是可以逮捕的情形而非应当逮捕的情形。
【陷阱分析】本题考查法条记忆的准确性。 3.【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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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依据该条确定ABC选项错误。
该法第89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依据该款确定D项错误。
【陷阱分析】针对刑事诉讼法这一个部门法,在很大程度可以说,当你把”可以“还是”应当“分辨的很清的时候,你的刑诉就学好了。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证据收集 1.【中等难度】下列非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是: A.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被告人李某的辩解 B.侦查人员暴力逼取的证人证言
C.侦查人员威胁证人,证人不得已说出看到犯罪嫌疑人用布口袋装尸体后扔到某井里了,侦查人员据此找到布口袋装的尸体”
D.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
2.【简单】根据修订的刑诉法的规定,办案机关有义务保障在哪些案件中作证的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A.危害国家安全 B.恐怖活动犯罪 C.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D.毒品犯罪中仅贩卖毒品犯罪
3.【真题难度】下列关于鉴定人与证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A.鉴定人需要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而证人则不需要
B.鉴定人提供的鉴定意见是凭借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作出的判断,而证人提供证言则不需要判断,只需要所见所闻进行客观描述
C.证人因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检法有义务对其采取保护措施,但是鉴定人不享有此项权利 D.鉴定结论是实物证据,证人证言是言词证据 参考答案: 1.【答案】B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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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A选项不当选,因为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排除的只是供述,不包括辩解。 B 选项符合法条规定,当选。
C选项不当选,因为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述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供述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在暴力、威胁下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可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证人证言找到的款、物、作案工具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D选项不符合应当排除的条件,不当选。
【陷阱分析】刑诉中多次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所以一般会认为二者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故很多考生可能会误选A.
两个选项考查的是“毒树”和“毒树之果”理论,美国法认为是毒树之果,不能用,主张砍树弃果,这是为了纠正违法程序的做法。我国理论上是砍树食果,也就是在刑讯逼供下取得的供述不可以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供述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可以作为定案根据;在暴力、威胁下取得的证人证言不可作为定案根据,但根据此证人证言找到的赃款赃物、作案工具等可以作为定案根据。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却是合法的,这也和人的正常思维不一致之处。如果知识掌握的不到位,一般考生都难逃虎穴。
D选项,关于排除物证、书证的前提条件有三个,D选项只涉及到了两个,所以不选。类似这样的命题在考试中也多次出现。 2.【答案】ABC.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据此前三个选项都正确,只有D选项缩小了证人受保护的案件范围,所以错误。毒品犯罪在刑诉中打包处理的,无论是制造毒品还是贩卖毒品还是运输毒品等,适用相同的规定。 【陷阱分析】本题基本是对法条的直接考查,没有难度。
只是D选项要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那八种犯罪行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区别开。后者只对毒品犯罪中的贩卖毒品承担责任,不包括制造、运输毒品等。 3.【答案】CD
【解析】鉴定结论,是指专门机关或者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的陈述。鉴定人需要具备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还要作出意见性判断,而证人,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不需要另外聘请也不需要特别的专业和技能,也不需要发表主观意见,只要把与案件有关的所见所闻向专门机关描述清楚即可。由此可知,AB学习资料
学习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 正确,不当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据此确定C选项错误……
鉴定结论虽然最终形成书面的形式,但是其内容主要还是一种结论,是对某个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定作出的主观判断,属于言辞证据,证人证言也是言辞证据。所以,D项错误,当选。
【陷阱分析】本题是一个比较型的题目,这也是近几年考题越来越综合性的体现。四个选项往往涉及八个以上的知识点,一个知识点掌握不准确,本题的分就可能拿不到。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证据 1. 【简单】下列关于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 B.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中,被告人承担一部分证明责任
D.在公诉案件附带民诉案件中,对附带民事部分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2. 【简单】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下列哪些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A.物证 B.书证 C.视听资料 D.电子数据
3. 【真题难度】 请根据修订的刑诉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判断下列说法是正确的是:
A.侦查机关没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
B.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并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C.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有权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D.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由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参考答案: 1.【答案】ABC
【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所以AB选项正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这是一条没有例外的规定。刑诉修改二读稿后,删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为例外情形无非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和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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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型犯罪”,这两类案件中,被告人承担的并不是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相反,而是证明自己无罪。所以C选项正确。
公诉附带民事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要区分情况,如果是被害人或受害单位自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其来承担此部分的证明责任;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者没有提起而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才由检察院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可见选项D说法是以偏概全。
【陷阱分析】固有的记忆,往往不容易从脑中清除出去,加之新的规定与对原有内容的记忆又是不同的,这是今年司法考试刑诉题目给对原刑诉法有所了解的人出的一个难题,而对第一次参加考试的非法本考生来说倒是一个机会。
不过仔细让新内容覆盖原内容并不难,就是复习时,掌握住刑诉法修改为什么会作这样完善就轻松了,也就是掌握法条背后的故事和理论,限于篇幅和时间,无法在此作一一详解,不过在三校的课堂上,大家就都能听到。
另外,我们的命题老师特别偏爱这种以偏概全的题目,如: 1)06/78.下列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B.人民陪审员有权参加法院所有的审判活动 2)09/33.关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3)2010/74.下列哪些案件法院审理时可以调解? D.刑事诉讼中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2.【答案】ABCD
【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四个选项均正确。
行政证据可以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就此四种,电子证据后的“等”为实等。这四种证据都是比较客观的,原件或原物一般都是特定物而不是种类物。
【陷阱分析】凡法条内有列举性的款项或内容,这样的法条,往往是命题的重点。如07年73题和75题,还有11年73题等等,这样的题目很多…… 3.【答案】C
【解析】根据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据此条确定,侦查机关就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并且除物证、书证外的视听资料等证据不属于排除的范围,所以AB选项错误。
该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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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根据以上两条的规定,可以判定C选项正确。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可以判定D选项错误。因为只有检察院有义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陷阱分析】本题A选项,我们容易想当然的认为一般会在侦查阶段才会产生非法证据,然后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予以排除而忽视法条规定侦查机关也有排除的义务所以漏选此项。D选项也是这种,如果对这个知识点没有记住,一般会想当然的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有义务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B项特别还和上一题行政执法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种类相混淆,需要考生对比记忆。 C选项,一个选项联合了三个考点,考查考生准确掌握知识的能力。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拘传 1.【真题难度】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关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法院可以自行执行逮捕
B.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的这一种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C.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D.执行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并进行讯问 2.【真题难度】下列关于拘传的理解或者做法正确的是: A.被害人拒不到庭的可以对之适用拘传
B.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可以未经传唤直接将其拘传到庭 C.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 D.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简单】下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B.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C.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可以调解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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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只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参考答案: 1.【答案】AB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A选项错误。
该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所以B项错误,错在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后面没有“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
该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结合上一条和本条,D选项错误,因为拘留和逮捕后的通知或讯问遵循“谁办案、谁通知、谁讯问”的规则…… 该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所以C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本题综合了逮捕的执行主体、逮捕后的送押时间、逮捕后通知和讯问的主体以及逮捕后的审查。其中ABD三个选项是往年真题经常涉及的考点,C选项为本次修改新增加内容,BD两项所涉知识点也都在本次修改中加以完善,希望考生认真把握。 2.【答案】B
【解析】刑事中的拘传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不得对被害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采用。所以,A项理解错误。
在刑事诉讼中,合法的传唤程序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这与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不同的,考生应当予以重视。所以,B项的说法正确。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据此条可以确定C选项错误,正确的应当是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D项错误,因为据传、传唤的时间一般是不得超过12小时,只有特殊情况下,才是不得超过24小时。
【陷阱分析】本题综合考查了据传的适用对象、据传的适用条件、据传的时间和被据传人享有的权利。其中A选项在司法考试中多次考过,B项和民诉据传的区别点,CD两个选项为本次刑诉修改增修点,特别要注意对CD两项的准确记忆。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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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据此确定,只有A选项当选。 【陷阱分析】这修改了原来的规定,考生要注意。
原《刑事诉讼法》未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96条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但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除外。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01条笼统的说“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否除外,对此,主流观点是主要命题老师宋英辉老师和陈卫东老师以及刑诉修改的最主要负责人陈光中老先生的观点。
宋老师(宋英辉老师主编)的倾向认为调解制度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所以检察院提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能调解;陈卫东老师(陈卫东老师主编)倾向认为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调解,并认为这是一大进步;陈光中老先生(陈光中主编,宋英辉和顾永忠副主编)明确写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我本人也是倾向认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调解。不过最终的定论还要看公检法新的司法解释。
鉴于此,本题没有往深往细了出。在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出来前,对这些命题人之间理解就不一致的规定,是不会往细了考的,否则,只能出来被提大量异议、被广大考生讨伐的题目,这是命题人本人所不愿意看到的。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1.【简单】下列选项属于只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是: 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B.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
2.【真题难度】被告人王某(女)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提其公诉,但因其正在怀孕,所以法院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在24小时以前向法院报告
B. 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其实施了取保候审,人民法院就不必再做出重复决定 C. 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王某不得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 【真题难度】下列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B.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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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公检法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D.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义务,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参考答案: 1.【答案】A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该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据此两条,可以确定只有A项当选。C项为只能监视居住的情形,BD两项看似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情形中都有陈述,但是二者又有不同,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要采取取保候审的,需要满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个条件;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要采取监视居住的,需要满足的条件是符合逮捕条件。另外对“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也要这样对比记忆。
【陷阱分析】本题主要对比考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情形。 2.【答案】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学习资料
学习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 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据此条确定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A选项错在两处,一处为报告的时间: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而不是以前))向执行机关报告;另一处为报告的对象,应当向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是向决定机关法院报告。D选项为刑诉修改新增加的内容。
《刑诉解释》第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人民法院不得对同一被告人重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B项错误。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中的罪名,属于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而对于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案件,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所以C项错误。
【陷阱分析】本题综合考查了取保候审的内容,其中AC选项涉及的考点和命题方式是往年真题常用的陷阱设置方式。 3.【答案】B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该法《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根据以上两条可以确定,A项错在“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是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是可以选择对被取保候审人适用的规定;B项中的三项义务为二者共同遵守的规定,所以正确;C项错在公检法不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将身份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D项说法正确。
【陷阱分析】考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义务,真题中往往出现这两种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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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法:1)把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混合,让考生把属于一方应当遵守的规定挑出来;2)考查执行机关。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专门机关 1.【真题难度】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有:
A.某法院受理被告人甲涉嫌盗窃一案后,甲的朋友教师戊作为甲委托的辩护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对甲的取保候审
B.某法院决定对涉嫌分裂国家罪的被告人乙取保候审,乙因工作需要须到外省市参加培训,则需经过作为执行机关的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C.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丙作出逮捕决定,应当将逮捕决定书送交市公安机关执行,该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丙的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D.丁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人民法院以提供保证金的方式决定取保候审,后因丁在一次传讯时没有及时到案,法院没收其已交缴的保证金,并责令其重新交纳保证金后仍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此时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2. 【真题难度】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一日,甲到该部门洽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机窃走。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关于本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本案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B.侦查机关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如果其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C.如果决定甲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对甲监视居住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D.在侦查阶段,甲可以聘请他正在考司法考试的朋友为其辩护人
3. 【真题难度】蓝天和白云因共同抢劫被甲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公安机关决定对二者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蓝天在住处执行,白云因无固定住处而在指定的居所执行,据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区公安机关决定白云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要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 B.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二者的家属 C.二者委托辩护人,都适用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规定
D.只有白云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参考答案: 1.【答案】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所学习资料
学习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 以A选项正确。
该法第6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本题B项中乙涉嫌分裂国家罪,故取保候审的决定与执行机关是国家安全机关。故B项正确。
该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C选项为原刑诉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错误。因此,C项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74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人民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因此,所以D选项错误。
【陷阱分析】本题考查了两处修改取保候审原来规定之处。另两处分别考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和“同一机关,连续计算;不同机关,重新机关”的司法解释。 2.【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所以A选项错误。
该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本案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这三类案件,所以不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以B选项错误。
该法第73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C选项是在住处监视居住,所以错误。
该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该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D项在侦查阶段,委托非律师辩护人为其辩护人,所以错误。 【陷阱分析】本题是考查对法条的准确记忆。 3.【答案】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因无固定住处被指定居所执行的,不需要经过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所以A选项错误。
该条第2款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的,因为并没有和家属分开,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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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不适用该款。故B选项错误。该条第3款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所以C选项正确。
该法第74条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依据原刑诉法,只有被羁押(拘留或逮捕)的期限才折抵刑期,但是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在性质上有些类似羁押,所以在刑期上规定了折抵,只是要比羁押的折抵程度上弱一些。而在住处监视居住的,没有达到类似羁押的程度,所以其期限不折抵刑期,故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监视居住在往年的考试中,一次都没有考查过,因为原来其为取保候审的替代性措施,加之其执行上的难度,所以实践中其被运用也很少。
此次刑诉修改,把监视居住制度完全换脸了,把其从取保候审的替代措施,摇身一变变成了逮捕的替代性措施,此对减低羁押率势必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加上对监视居住的具体规定做了较大幅度完善和增加,所以,其今年一定会成为重点考查对象。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期限 1.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如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应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B.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一律应当制作调解书
C.法院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冻结 D.人民法院审理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2. 下列关于期限的说法错误的是:
A.侦查羁押期限应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计算 B.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最长可达37日 C. 法定期间不包括当事人路途上的时间
D.张某被拘留期限届满之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其释放 3.请根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下列哪些情形申诉或控告?
A.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B.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C.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D.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参考答案: 1.【答案】ABD
【解析】法院对刑事部分作出无罪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应当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故A错误……
《刑诉解释》第96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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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B错误。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C选项正确。注意这修改了现行刑诉法(1996年修改后)的规定。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无论是公诉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自诉附带民事诉讼都是可以调解,而不是应当,所以D选项错误。
【陷阱分析】本题综合考查了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是否必须制作调解书、财产保全措施和调解。其中前两个考点为往年真题经常考查的点,后两个考点为本次修改内容。 2.【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应从逮捕而不是拘留之日起计算,故A错误。
该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拘留适用不同的期间,故B错误。
新《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依据该款,法定期间不包括文书在路途上的时间,但是但是人在路途上的时间是包括在法定期间内的,所以C选项错误……
该条第4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所以D选项错误。
【陷阱分析】A选项是张冠李戴式选项,这也是命题老师常用的出题方式,如把”拘留“换成”据传“;把”犯罪嫌疑人“换成”被告人“等。
B选项是考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拘留期限的不同规定,这种相似易混淆之处,是命题人比较爱关注的地方。
C选项考查对知识的准确把握能力,中国字谁都能看懂,但是要能真正明白字里行间所容纳的信息量,则要下些功夫。
D项考查的相对简单,只要凭普通人正常的思维便可思考获得,哪怕没有记住法条。其实,即便是在刑诉中,有些条文也是能用理解来掌握的,理解了法条这样规定的原因哪怕是以后这个法条的具体内容记忆模糊了,也能正确思考得知。 3.【答案】ABC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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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据此条确定ABCD四个选项都正确。
【陷阱分析】本题比较简单,是单纯考查记忆的。
这样的题目每年在司考中都会占有30%至35%的比例,所以每年,即便是再不好好复习,能考个300分左右的分值也是比较容易的,但千万不要因为上一年考了个自以为可以的分数而放松现年的复习,要知道,真正有提升难度的就在330分360分之间,每年考试不过的人中,集中在这个分数段的人也是最多的。
所以,当你上一年哪怕是考了330-359分,看似离成功只有一步之遥了,但是,就这一步,就需要你花费比上一年度更大的心力和时间等代价。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审查程序 1.【简单】根据修订的刑诉法的规定,侦查机关询问证人不可在什么地点进行? A.现场
B.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 C.证人本人提出的地点 D.侦查机关指定的地点
2.【简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A.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B.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C.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D.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
3.【真题难度】王某,假如因贪污罪被某区检察院于2013年1月5上午10时拘留,并于第二天下午2点将其带回看守所,请问公安机关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A.拘留王某后,检察院立即通知了王某的家属但没有通知其所在的单位 B.拘留王某后,检察院于第二天下午两点将其带回看守所
C.拘留王某后,检察院于第二天下午三点由两名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讯问
D.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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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据此条可以ABC项不当选。讯问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可以指定地点,但是询问证人不可以,所以D选项当选。
【陷阱分析】本题相对简单,只要把把刑诉法第122条记住,并把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地点与询问证人的地点分开就可以了。 2.【答案】ABC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1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据此可以确定ABC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本题也较简单,只是D选项在多处出现,并是重刑,特别容易被误认为也属于应当讯问的情形。 3.【答案】BC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据此确定A符合规定,B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法第84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该法第116条第1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结合此两条,C选项错在没有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
该法第16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所以D选项符合规定。
【陷阱分析】该题ABD三个选项都是对原刑诉法内容的修改,需要准确记忆。而C选项这个知识点在第34题有关逮捕的题目中有所涉及。也就是遵循“谁办案、谁通知、谁讯问”的规则。因为办案机关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详细信息,所以由其通知家属能提高办案效率;由办案机关直接讯问,方便其了解案情、解决疑点,有助于案件的处理。 如果是这样考点重复的题目,有的人还做不对,就要好好审视一下复习思路了。真题所涉考点,每年都有对往年试题考点一定量的重复,如果连这样的分数都不能全部拿到的话,那我认为你是不值得同情的。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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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侦查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需要鉴定,但是不需要省级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某县侦查机关接到特情人员王某密报:某农村多人贩卖鸦片,农民某甲和某乙有贩卖毒品鸦片的嫌疑最大。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乙实施技术侦查,采取全天跟踪监控措施。侦查人员嘱王某加强对甲的观察,必要时可以靠上去,确证后再报。王某遂接近某甲,问其是否有鸦片卖,如有的话,一大老板要买。某甲称一向在家安份守已,从未贩卖过鸦片,也不知何处有鸦片可买。王某未将此情及时向侦查人员报告,而是再次靠近某甲,并以“鸦片可赚大钱,只要有货,可代为介绍认识大老板”相引诱,某甲口称没有鸦片,但却心生犯意。春节间,某甲到临县一亲戚家作客,听得当地有人卖鸦片,遂想起王某之言,于是购得一批(数量巨大),带回家中,与王某联系;王某即向侦查人员报告,侦查人员告知王某,与某甲约定交货时间,到县城一宾馆内与“老板”交易。侦查人员遂扮作老板,事先入住宾馆内,当王某带甲前往交易时,被侦查人员人赃俱获,即予刑事拘留,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结合本案,回答2-6题。
2.公安机关可以对什么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A.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B.恐怖活动犯罪 C.重大毒品犯罪
D.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关于对农民乙技术侦查的期限,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批准技术侦查的决定自签发第二日起三个月内有效
B.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上一级侦查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
C.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但最多不超过两
D.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4.公安机关在用技术侦查方式侦查乙贩卖毒品案中应遵守哪些规定?
A.公安机关一开始批准对乙采用技术侦查,后认为该村村民丙有共同贩卖毒品的嫌疑,遂决定也对丙实施技术侦查,就不用再另行批准了。
B.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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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
D.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关于侦查人员对农民甲的侦查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隐匿身份对农民甲实施侦查,需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B.隐匿身份对农民甲实施侦查,需经过上一级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
C.王某与某甲约定交货时间,到县城一宾馆内与“老板”(侦查人员)交易。当王某带甲前往交易时,被侦查人员人赃俱获,此即为控制下交付 D.本案中王某的侦查方式属于诱惑侦查,是不可行的
6.如果该案进行的技术侦查或秘密侦查都是合法的,关于其取得的证据及对证据的审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乙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B.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的措施
C.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 D.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参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其把原刑诉法第120条中的”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给删除了。所以AB不再入选,本题只选D项。
【陷阱分析】AB两个选项主要考查新刑诉修改原刑诉规定的内容,只要大家了解了这个知识点,这两个选项很容易做对。
两个选项意在考查,考生是否准确掌握了修改后的刑诉唯一一处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的情形。 2.【答案】ABC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以四个选项都正确。 3.【答案】ABC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根据此条学习资料
学习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 确定,ABCD四个选项均错误。 4.【答案】BC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据此确定BCD选项正确,A项错误,因为对不同的对象采用技术侦查措施,要另行批准。
5.【答案】AC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此案在侦查中对特情人员的使用违反了特情工作规则,特情人员明知其掌握的线索失实,却不向侦查机关如实报告,因而导致侦查机关对既无犯罪意图、更无犯罪行为的某甲使用秘密侦查手段,且在侦查中,耳目明知某甲无犯罪意图,却故意引诱并教唆其实施为刑法所惩罚的行为,其实属诱惑侦查。据此确定AC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6.【答案】AB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以上5题陷阱分析】此题目难度都不是很大,基本属于记忆性知识的考查。 设置此5题的思路来源是11年的不定项选择题,其考查的知识点是《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个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其第一个题目也就是11年卷二第92题,采用的就是这种列举性的考查方式,只是,后四题要比11年93题都稍微难一些。
像技术侦查措施、简易程序、执行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这样的知识点都是出不定项选择题的好材料,希望大家认真掌握。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证人出庭 甲在外地临时出差时目击乙强奸的作案过程,并且其实唯一目击证人。请据此回答第55-57题。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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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单】甲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下列哪些费用,司法机关应当给予补助? A.交通费 B.住宿费 C.就餐费 D.误工费
2. 【真题难度】下列关于证人、鉴定人、警察证人出庭作证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B.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C.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出庭作证,适用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条件 D.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3. 【真题难度】如果甲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的措施以及甲的救济途径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因为甲是唯一目击证人,经人民法院通知,甲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其到庭
B.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经院长批准,除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
C.如果甲对罚款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D.如果甲对拘留不服,可以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参考答案: 1.【答案】ABC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所以ABC选项当选。
该条第2款规定,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所以D选项不选。
【陷阱分析】按照刑诉修改一读稿,四个选项均当选,但是二读稿和最后的通过稿中都将“误工费”去掉了,因为有工作单位的证人出庭作证,刑诉法规定其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把“误工费”从司法机关补助项中拿掉,这避免了有工作的人获得双份误工费,也避免了没有工作的获得误工费。 2.【答案】BC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所以A选项错误,三个条件同时必备,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A选项只具备了两个条件。2 j4 q+ S+ A( E7 B$ b. b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所以C选项正确,也即人民警察应当出庭作证,也要满足三个条件。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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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所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后果是导致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不是由法院强制其出庭作证,这是与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后果的不同之处。
【陷阱分析】关于证人与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学者对它的理解不一,有的认为他们分别包括两种情况,有的认为两个条件或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本题采用的是后者的观点,这也是刑诉修改的最主要负责人陈光中老先生的观点,命题人陈卫东老师和陈老先生的观点一致,但是另一个命题人宋英辉老师持前者观点。我们几位老师也电话沟通过此点,大家一致采用后者观点。
这样一来,便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第1款规定不同,该款的内容是: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 希望大家在看其他资料是能注意这样的内容。 3.【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所以A选项错误,“应当”改为“可以”便正确了。本项“甲是唯一目击证人”即是陷阱……
该条第2款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所以BCD三个选项均错误。
【陷阱分析】本题主要考查法院对证人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处罚与对违反法庭秩序人的处罚的不同以及对证人拘留适用的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第194条即是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及救济。该条内容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庭前审查 1.【真题难度】叶某涉嫌盗窃罪,甲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甲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甲市检察院后,该检察院认为应该将该案交A区检察院审查起诉。A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退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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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以上案情,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A区检察院应当通过甲市检察院退回甲市公安局。 B.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C.对于公诉人向法庭提出的补充侦查延期审理的建议,法院应当同意
D.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2.【真题难度】下列哪一案件,在作出不起诉决定时由检察长决定? A.犯罪嫌疑人甲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
B.犯罪嫌疑人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鉴定,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
C.犯罪嫌疑人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查明,丙是因为受到野猪追赶被迫闯入被害人住宅,属于紧急避险
D.犯罪嫌疑人丁涉嫌偷税罪,案件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真题难度】某抢夺案,在法院庭前准备中,人民法院的下列做法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犯罪嫌疑人,并同时送达辩护人
B.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应当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C.人民法院开庭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D.庭前准备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参考答案: 1.【答案】ACD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71条规定,对于在审查起诉期间改变管辖的案件,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新《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的案件,可以通过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退回原侦查的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因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刑诉解释》第157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所以C选项正确。 新《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所以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前三个选项分别来自往年的三道真题。 A 选项考查的是考生不爱关注的点,也是程序中的细节。
B 选项考查复习法条和读选项的细致程度,是“改变管辖前后”还是“改变管辖后”导致结果一正一否。如果是这个知识点你会,仅仅因为没有认真读题而做错,你可要引以为戒了。这样的丢分是最可惜的,也是最让人痛心的。想改掉此毛病容易,就是把考前每一次做测试题,都当成考场上做真题。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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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选项考查的是法院对检察院的态度,一般情况下,法院对检察院的要求都是要满足的,特别在事实和证据方面,但是又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退回补充侦查超过两次,检察院再提补充侦查的申请,那法院就不予同意,这也是一道真题。其实,刑诉考查的内容不难,只要你把相应的法条记住了,记精准了,73分的题目拿65以上是很有可能的,这一点是像民刑这样的实体法无法比拟的。
D选项考的是这次新修内容,避免不受限制的退回补充侦查,这也有利于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时间。 2.【答案】AC
【解析】依据《高检规则》第2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一)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的;(二)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的;(三)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的;(四)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其他可能性的。”根据《高检规则》第2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案件,经检察长决定,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及第28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可知法定不起诉由检察长决定,酌定不起诉及存疑不起诉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另外,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合本题,A项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微伤,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因此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C项描述的是紧急避险,说明丙属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因此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情形,所以AC都属于检察长决定的情况,故当选。B项,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为轻伤,但情节轻微,且被害人希望不追究乙刑事责任,所以B项属于酌定不起诉的情形,由检察委员会决定,因此也不当选。D项经补充侦查,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但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属于前述《高检规则》第286条第3款第(一)项规定的存疑不起诉,由检察院委员会决定,故不当选。
【陷阱分析】本题考查不起诉的种类及各自的决定主体。
正确解答本题还必须结合刑法知识。属于轻伤还是属于轻微伤是判断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的依据。
特别要注意本题D选项,按照《检察院规则》,此项属于程序倒流的情形,并且在真题中多次给予考查,但是新《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对此做了修改,相信此点必将成为2012年的重要命题点。 3.【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以A选项错误,因为案件一旦到了法院,就不存在“犯罪嫌疑人”,改成“被告人”才对。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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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所以B选项错误,把本项的“应当”改成“可以”才对。
该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所以C选项错误,因为”公开“和”开庭“不是一回事,一审都应当开庭,但开庭审理的案件,不一定公开审理。
该条第4款规定,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所以D选项错误,应该把“审判长”换成“审判人员”才对。
【陷阱分析】本题ACD三个选项的考法都取之于真题,如果真题做好了,这三个选项应该能轻松拿下。另外注意A选项的后半句,并同时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辩护人是这次修改新增加的内容。
本题B选项是这次重要修改点,要准确把握。其实,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刑诉学的好不好,就看你掌握刑诉中的“应当”或“可以”好不好。
D选项考查的点已经被变换着考查。如审判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合议庭评议活动应当制作笔录,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并在法律文书上署名都出现在过真题中。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审查起诉 1.【真题难度】吴安抢劫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的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可以不讯问犯罪嫌疑人
B.人民检察院受理后,认为应当由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不需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C.共同犯罪案件,需要由不同级别的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按照主犯来确定管辖 D.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2.【简单】张某涉嫌故意杀人,李某为张某委托了的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能查阅、摘抄、复制的材料是哪些内容? A.关于张某故意杀人的证人证言 B.检察院签发的对张某的逮捕证 C.起诉意见书 D.批准逮捕决定书
3.【真题难度】审判公开是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特殊的条件下也可以不公开审理,下列关于不公开审理的认识正确的是:
A.侦查人员小刘和小章认为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他们侦查过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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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法院审理的某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应当不公开审理 C.不公开审理的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与该案无关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
D.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也不公开 参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这是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和法定方法,有助于进一步核实口供的可靠性,查清犯罪事实和情节。所以,A项错误。
人民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发现应当由其他检察院起诉的,如果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起诉,可以直接交由下级检察院,然后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如果属于上级或者同级检察院起诉的,则应当先移送有权起诉的检察院,同级别的,还可以报送共同的上级检察院指定,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由此可见,一般应当是先移送有起诉权的检察院,然后通知公安机关。所以,B项说法错误。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1人或1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而不是依照主犯的性质来确定管辖。所以,C项错误。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陷阱分析】A选项所考的新刑诉法第170条,一定是很受命题老师青睐的条文,因为类似条文已经有多次考查。
B选项,公检法机关衔接之处是命题的重点,比如交叉管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补充侦查等。
C选项,直接考查法条的规定,并且类似这样规定的法条有多个,记住了一个,也就掌握了其他,因为他们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D选项,是这次刑诉修改的重要内容,如果有考生对原刑诉法掌握的比较扎实的,那就要学会忘记过去了。就12年刑诉考题来说,原刑诉法内容就是一个不大不小的绊脚石,能对新内容有精准的记忆,也就能轻松搬开这个绊脚石。 2.【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所以ABCD都正确,这也是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处,修改后可阅卷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案卷材料。
【陷阱分析】刑诉法38条的规定是本次刑诉修改的重点修改点,这扩大了阅卷的范围,对保障辩护人权利具有很大作用。此题考的相对简单。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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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应当不公开审理的情形是指案件的性质涉及国家秘密,而不是侦查过程需要保密。所以,A项认识错误。
新《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所以B项认识错误。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审判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外的人员,均不得参加庭审,即使是法院的工作人员,如果跟案件无关,也不得旁听,当事人的近亲属也不得旁听。所以,C项正确。
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一律公开进行。所以,D项认识错误。
【陷阱分析】本题较全面考查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规定。其中AD选项考查的是常规重点;B选项为本题修改内容,原刑诉法是“应当”,修改后改为“可以”;C选项注意和新刑诉法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的区别。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简易程序 甲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某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因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甲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对适用简易程序也没有异议的。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请据此判断1-3题。
1.【中等难度】如果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现甲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则法院正确的处理是: A.直接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B.转化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C.裁定中止审理 D.裁定终止审理
2.【真题难度】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以下做法正确的是:
A.对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一般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B.如果该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月
C.无论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还是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
D.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甲否认自己的罪行,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限从转为普通程序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3.【真题难度】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不受一审普通程序的哪些程序限制 学习资料
学习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 A.送达期限 B.法庭调查 C.法庭辩论
D.判决宣告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 参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侵占案件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告诉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检察院提起公诉并不代表被害人的意志,而且本来就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范围。所以,裁定终止审理是正确的做法,故本题的正确答案应当是D项。
【陷阱分析】本题结合简易程序考查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掌握了刑诉法第15条就能答对题目,相对简单。 2.【答案】C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1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故A项错误。 该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故B项错误……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该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据以上两条确定C项正确。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与民事诉讼不同,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而非“立案次日起”计算。所以,D项错误。 3.【答案】 ABC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所以ABC三个选相当选。
【陷阱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和原刑诉法规定不一致之处。原刑诉法没有规定送达期限也不受一审普通程序的限制,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自诉人、被告人、辩护人,也可以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通知可以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卷。而新刑诉法增加了这项内容。此为修改处的细节,很容易被忽视,这个题目做对不容易。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审理期限 1. 【中等难度】在审判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障碍,影响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下列关学习资料
学习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 于审判障碍的处理正确的是:
A.对于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裁定中止审理。
B.自诉人发现体内长有恶性肿瘤,不及时进行手术可能有生命危险,审判人员决定延期审理
C. 中止审理期间一般不计入审理期限,个别情况例外;
D.公诉人认为需要补充侦查,提出了建议,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
2. 【真题难度】关于公诉案件一审审限和自诉案件的审理及一审审限,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两个月 B.对于公诉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两个月
C.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D.自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以内宣判
3. 【真题难度】以下案件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是:
A.甲与乙共同故意伤害案,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甲、乙对故意伤害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是甲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B.丙是一聋哑人,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丙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C.丁重大责任事故案,可能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但是丁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
D.戊拐卖多名儿童案,可能判处12年有期徒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戊对拐卖儿童的基本事实无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但是该案有重大社会影响 参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由此可知,A项错误,D项正确。
该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所以BC项错误。 注意:延期审理用决定,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均用裁定。
【陷阱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延期审理及中止审理的适用情形及使用的文书类型。属于识记性题目,相对简单。 2.【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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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所以AB选项错误。AB两项都混淆了新刑诉法与原刑诉法的规定。
该法第206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所以C选项错误。
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所以D选项错误。
【陷阱分析】AB两项考查公诉案件一审审限,关于公诉案件一审审限,新刑诉法第202条对原刑诉法第168条做了三处修改:1、时间延长了,原来是1+0.5+1+N;新刑诉法是2+1+3+N;2、经批准可以延长的情形增加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3、批准的机关由原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调整为“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CD两个选项考查自诉案件审理及一审审限,这两个选项都是典型的以偏概全的表述,刑诉真题不乏这样的出题方式。希望通过此题再度训练考生掌握知识的细致度和做题的思维模式。
3.【答案】C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结合题目,并综合以上两条,可以确定ABD是错误的,只有C项正确。
【陷阱分析】这一次刑诉修改大大放宽了简易程序的审理范围,把原刑诉法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审理的案件都合并到新刑诉法简易程序中来。此题提示大家注意区分原来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和不能使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情形和现在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区分。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审判原则 1. 【真题难度】我国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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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此条规定是下列哪一项原则的体现? A.集中审理原则、直接言辞原则 B.直接言辞原则、审判公开原则 C.审判公开原则、集中审理原则 D.辩论原则、直接言辞原则
2.【中等难度】公诉案件合议庭评议后,无论是当庭宣告判决还是定期宣告判决,都必须将判决书送达下列哪些人? A.当事人
B.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C.辩护人 D.诉讼代理人
3. 【真题难度】甲教唆乙、丙到一栋大楼的某住户家进行入室抢劫,在抢劫的过程中,乙见女主人丁姿色颇佳,遂起强奸之意,于是对其进行了强奸。案件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到法院,在法院审判过程中,甲潜逃到外地藏匿于一个朋友家,乙在逃跑的过程中被车撞成了重伤,卧病在床,意识模糊。请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判断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对甲可以中止审理 B.对乙应当中止审理 C.对丙也应当中止审理 D.对丙应当继续审理 参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当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是指法官必须与诉讼参与人直接接触,直接审查有关案件事实材料和证据。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必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法官要以口头的形式进行讯问(询问)调查,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未经口头调查的证据,不得采纳为定案依据。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应注意下列问题:(1)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出庭;(2)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庭,参加庭审的全过程;(3)所有证据包括法庭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当庭质证。证人不出庭只能是例外;(4)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直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5)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审判公开,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除了法庭评议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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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通过案件所涉及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所形成的“辩论材料”,应当是作为判断事实并最终作出判决的基础材料。任何事实和证据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辩论,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综上所知,D为当选项。
【陷阱分析】直接言辞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和审判公开原则从05开始,几乎每年一题,这个重要知识点结合今年刑诉修改这个热点,必定会出题,希望大家能活学活用。 2.【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所以四个选项均当选。
【陷阱分析】这是与原刑诉法规定不同处,原刑诉法只需要将判决书送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即可。这次修改,随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及加强辩护权力度的加强,将判决书同时送达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是以上精神的体现。 3.【答案】BC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共犯中一部分逃跑的,在侦查中是可以分开处理的,审查起诉、审判中都可以分开。逃跑的,中止处理,在案的,继续进行,这是基本的原理。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本题的主要考查点有两个,一个是”可以“还是”应当“中止审理(这是对原刑诉法的调整,原来人祸是应当中止,天灾是可以中止,现在都统一为”可以中止“;二是共犯中部分人中止审理,另一部分人的处理方式。这也是真题中至少3次被考查过的点。 新刑诉法第200条,大家还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公诉案件被害人患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不是中止审理的情形之一。另外,被告人患严重疾病和自诉人患严重疾病导致中止审理的条件是不同的,希望准确记忆。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二审审限 1. 【真题难度】下列关于二审审限的表述,说法正确的是: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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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B.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C.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三个月 D.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2.【简单】下列关于涉案财物和证据处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公检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B.公检法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C.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D.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3.【真题难度】请根据修订的刑诉法的规定,判断下列有关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应当讯问被告人 B.可以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C.必要时,可以听取证人的意见 D.可以听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参考答案: 1.【答案】B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所以ACD三个选项均错误。 【陷阱分析】此题主要是和普通程序一审审限比较而出的。
新《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审普通程序审限,新刑诉法第202条对原刑诉法第168条做了三处修改:1、时间延长了,原来是1+0.5+1+N;新刑诉法是2+1+3+N;2、经批准可以延长的情形增加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3、批准的机关由原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调整为“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审限,新刑诉法第232条对原刑诉法做了两处修改:1、时间延长了,原审是1+0.5+1+N;新刑诉法是2+2+N;2、经批准可以延长的情形增加了“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和学习资料
学习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另外,要把一审和二审审限对比记忆。这一点2012年被考的可能性很大,因为他们很想似还有特容易相混淆。 2.【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所以ABCD四个选项均当选。
【陷阱分析】本题比较简单,识记性题目,命题老师想出难题,不容易。 3.【答案】A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据此确定A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本题主要和审查批捕、侦查终结、审查起诉、二审不开庭审理处理程序中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区别。涉及的具体条文是:
第八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学习资料
学习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 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此五种情形,针对辩护人(审查起诉和二审不开庭审理中)或辩护律师(审查批捕、侦查终结和死刑复核中只能是辩护律师),只有在审查起诉和二审不开庭审理两种情形中,是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辩护律师的意见,其他情形都是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死刑复核程序
1.【中等难度】请根据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说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只能发回重新审判 B.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不核准死刑的,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D.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未向最高法提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不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简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A.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B.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C.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D.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
3.【中等难度】某故意杀人案,经过一审、二审后,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真凶出现并供述了杀人的全过程,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下列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说法错误的是:
A.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B.本案审判监督程序应该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
C.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D.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应当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学习资料
学习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 参考答案: 1.【答案】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所以A选项错误,B项说法正确。
该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据此条确定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陷阱分析】AB选项,受以往观念(最高法能不改判则不改判,怕把矛盾的焦点引到最高法)的影响,容易作出B选项错误的选择,这也是AB两项比较列出的原因。 C选项是法条原话,最高检有向最高法提意见的裁量权,不是“应当”。
D选项容易被误认为是正确的,其实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没有条件和例外的。这个地方有些理解不一,但是陈光中老先生和陈卫东老师及宋英辉老师的观点都是统一。 2.【答案】BC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据此确定AD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本题也比较简单,只是考生在掌握的这个法条的时候,注意该条第1、4项,要掌握全面其条件;该条第2项,要注意有四种情形。 本题AD两个选项就错在条件不全上。 3.【答案】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所以AB选项正确。
另外,依据再审相关规定,下列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开庭审理:(1)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2)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4)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本题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所以C选项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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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需要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的案件,可以决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所以D选项错误,错在“应当”上,该为“可以”。
【陷阱分析】AB两个选项都是常规考点,其中B选项和D选项是原司法解释规定上升到刑诉法典的规定。
C选项是本次修改新确定到再审程序中来的。本题难度稍低,相信大部分考生都能做对。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二审审理
1.【真题难度】关于二审的审理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开庭审理
B.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C.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因为一审程序不合法而上诉的,应当开庭审理 D.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的意见
2.【真题难度】下列关于二审庭前准备及审理结果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二审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的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B.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检察院查阅案卷,检察院应当在二十日内查阅完毕
C.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计入审理期限
D.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又被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3.【真题难度】法院对一起共同犯罪案件审理后分别判处甲死缓、乙无期徒刑。甲没有提出上诉,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同时检察院针对甲的死缓判决以量刑不当为由提起抗诉。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新犯罪事实。下列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表述错误的是: A.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B. 因上诉和抗诉都不是针对原审事实认定,二审法院对本案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C. 因本案存在抗诉,二审法院对甲和乙都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D. 对人民法院发现的新的犯罪事实,只有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原审人民法院才可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并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参考答案: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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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据此确定A选项错误,BC选项正确。
该条第2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据此确定D选项错误。
【陷阱分析】A选项错在条件不全,本需要两个条件同时具备,选项仅仅提供了一个条件。像类似的考点还如:据传、传唤持续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就需要两个条件:1)案情特别重大、复杂;2)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同时满足。
再如:排除非法物证、书证需要三个条件同时满足:1)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2)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3)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缺一不可。像这样的出题点还有一些,希望考生复习时仔细。
B选项,原来死刑二审开庭审理的司法解释是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是否需要开庭区分规定的,但新刑诉法统一了,只要是被判处死刑的人上诉,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一律开庭,这体现了对死刑的审慎。
D选项,应当通知的对象中多了“证人和鉴定人”,关于这一款,要记清楚是“应当”还是“可以”;应当通知的对象包括哪些人。类似的条文有几处,都要从这两个角度把握。 2.【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所以ABC选项错误。
该法第22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案件发回重申的,不得超过一次,因为适用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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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的,不受此限制。所以D选项错误。
【陷阱分析】A选项,如果反过来说“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拍员出庭”则是正确的,选项A的说法漏掉了“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应当派员出庭”这一方面。
B选项是刑诉修改二读稿的内容,最终稿给了检察院30天的二审庭前阅卷时间。修改过程中经常出现过的内容,可能会拿来当干扰信息。
D选项,未区别情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等同等对待了,这是错误的。 3.【答案】ABC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因为本案存在检察院的抗诉,所以应当开庭审理,故A选项错误。
该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该法第225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根据以上两条,确定B选项错误。
二审法院仅仅对被抗诉的被告人可以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是不能加刑的。所以C选项错误。
该法第22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所以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AB两项已在前面的题目中分析。 C选项,是考查考生对上诉不加刑的正确理解。 D选项,考查了不告不理原则和二审加刑的例外。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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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未成年人案件 1.【中等难度】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哪些罪犯,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A.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B.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C.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D.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2010年5月的一天,在校学生甲乙丙丁四名同学(均不满16周岁)到一网吧门口玩耍时,遭被害人戊言语挑衅并出手殴打被告人丁。随后,被告人甲乙丙丁四人用拳脚对戊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属轻伤。该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0日以被告人甲乙丙丁犯故意伤害罪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根据此案情回答2-6题。 2.【真题难度】关于为被告人甲提供法律援助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只有法院才有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无此义务 B.其犯罪的时候未满18周岁,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了,法院不用再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C.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可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D.到了审判阶段,如果其还是未成年人,法院要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某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3.【真题难度】如果人民检察院要审查批准逮捕乙,需要进行的活动是: A.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B.应当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C.可以询问证人 D.可以询问诉讼参与人
4.【真题难度】下列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D.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5.【真题难度】关于未成年诉讼程序中的附条件不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B.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可以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C.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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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应当遵守规定的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6.【真题难度】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与犯罪档案封存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犯罪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B.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其他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其他人员均不可旁听案件 C.审判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D.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只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才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参考答案: 1.【答案】ABC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所以AB两个选项当选。
该条第3款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所以C选项正确。
D选项错误,因为其并不是收监执行的情形之一,而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不起诉决定的情形之一。具体法条是新《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陷阱分析】此题主要考查点在收监执行情形和撤销附条件不起诉情形的比较。考查比较细致,不知道考生是否能轻松应对。 2.【答案】B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据此确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有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所以AC选项错误;公检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看的是诉讼进程中的年龄,而不是犯罪时的年龄,所以B项正确;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刑诉修改为改为办案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不是由其指定具体的律师,所以D选项错误。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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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分析】本题的考查点有四个,其中一个是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依据其犯罪时的年龄还是依据其诉讼进程中的年龄;另外三个是这次刑诉修改法律援助的三个点。 3.【答案】ABC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而该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据此确定AB选项正确。CD选项也正确,虽然专门规定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的269条没有规定,但是审查批捕一般犯罪嫌疑人的第86条已经有规定,又根据该法第276条的规定,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所以CD也是当选项。
【陷阱分析】像本题这样考查在各个诉讼阶段,应当为哪些诉讼行为,可以为哪些诉讼行为的题目,是真题中常常出现的。本题的难度在于把审查批捕一般犯罪嫌疑人和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结合起来考查了,这也提醒考生,看书要前后结合,不能顾此失彼。 4.【答案】A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此条,可以确定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错在“应当”上,应改为“可以”;CD选项均错误,均应该把其中的“或者其他人员”去掉。
【陷阱分析】本题考查的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法定代理人与其他成年人权利的区别。 往年在刑诉73分的总分值中,刑诉法典和司法解释比重相当,都是30分左右……今年,刑诉的大幅度修改,一定会吸引命题人更多的关注,所以考查刑诉法典的分析一定会超过40分。那这些新修增点,考查那么高的分值,为了体现试题的区分度,命题老师一定会在命题技巧和命题细节上下功夫。 5.【答案】CD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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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根据此条确定A选项错误,错在两处,一处是把“三年”应改为“一年”;一处把“应当”改为“可以”。B选项错误,应把“可以”改成“应当”。C选项正确。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该条第3款规定,D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本题是附条件不起诉的全面考查。这个制度非常重要,希望考生全面掌握。 6.【答案】ABC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均错误。
该法第275条第1款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根据该款的规定,CD选项均错误。
【陷阱分析】不公开审理制度,考查频率很高,今年在公开审理原则上,修改了两个点,一个是本题的B项意图考查的内容,一个是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法院可以不公开。希望大家准确记忆。
档案封存制度,主要考查了什么时候的年龄和被判处的刑法轻重,掌握了这两个知识点,CD两个选项就能轻松应答。
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执行 1.【中等难度】请根据修订后的刑诉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刑罚执行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B.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剩余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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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于被判处拘役和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D.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释放
2.【真题难度】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B.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
3.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说法与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或者对精神病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B.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上一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C.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D.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种类有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三种 参考答案: 1.【答案】B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据此可以确定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该法第259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据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250条和本条的规定,可以确定C选项正确。
该法第249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据此可以确定D选项错误…… 【陷阱分析】本题AC两个选项都比较容易做出判断。
B选项是本题修改的内容,为了改变看守所人满为患、交叉感染的现状,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刑期仅限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
D选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判决宣告后,就应当立即释放被告人,而不是等到判决生效后。因为这样对被告人权利侵害的时间更长,国家赔偿的也相应的要增多…… 2.【答案】ACD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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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1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所以CD两选项正确。
该条第2款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所以A 选项正确。
该条第3款规定,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所以B选项错误。
【陷阱分析】A选项,依据原刑诉法是错误的,而新刑诉法对此作了修改,这更体现了人道主义。
B项是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CD两个选项属于常规考法,往年真题中多次出现。 3.【答案】C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254条第4款规定,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该法第145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此删除了原刑诉法第120条两种鉴定需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的鉴定的规定。
结合以上两个条款,确定A选项错误。
该法第154条第5款规定,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所以B选项错误。
该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所以C选项正确。
该法第258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所以D选项错误。
【陷阱分析】A选项意在考查考生,是否前后联系记忆,是否把原刑诉法规定,但是被新刑诉法删除的这一条内容从脑中移除。 B选项考查知识掌握的准确度。
C选项是正确的,注意和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监督的不同。
D选项所考查的这个法条很容易出成多选题。本选项倒着考了这个法条。
这要比出成多选题更有难度。因为多选题,你只要判断四个选项分别是或不是即可,而D选项不仅要你知道哪些是,而且具体几个,他们分别是什么,都要很清楚,选项中不一定全部列出,缺少引导思考的线索。 学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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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无论谁难谁易,只要你准确将此法条记住了,就都变得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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