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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露酒标准

来源:筏尚旅游网
露酒QB/T1981-94

2006年06月02日00:00 阅读次数:574

[字号:大 中 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用

本标准规定了露酒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47.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QB/T 1326.2 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 感官评定方法 Q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露酒

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GB 10343)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3.2 浸泡

以蒸馏酒、发酵酒、食用酒精(GB 10343)或水浸渍呈香、呈味、呈色物质的过程称为浸泡。 3.3 复蒸馏

在蒸馏酒或食用酒精(GB 10343)中,加入呈香、呈味的物质,进行再次蒸馏的过程称为复蒸馏。

4 产品分类

4.1 按生产工艺分为两类 直接浸泡、复蒸馏。 4.2 按香源物质分为三类 植物、动物、动植物混合。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 分 类│ 直 接 浸 泡 类 │

├─────────┬─────────┬────────┤ 复 蒸 馏 类 │ 植 物 │ 动 物 │ 动植物混合 │

───┼─────────┴─────────┴────────┼──────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无色或微黄 ───┼────────────────────────────┴────── 澄清度│ 澄清透明,无沉淀及悬浮物

───┼─────────┬─────────┬────────┬────── 香 气│ 具有相应的植物香│ 具有相应的动物脂│具有动植物香和酒│具有本类型酒 │ 和酒香,诸香和谐纯 │ 香和酒香,诸香和谐 │香,诸香和谐 │应有的香气, │正 │ │ │诸香和谐纯正 ───┼─────────┴─────────┴────────┴────── 滋 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

───┼─────────────────────────────────── 风 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

───┴─────────────────────────────────── 注:12个月以上的瓶装产品酒允许出现少量的沉淀。 5.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 项 目 │ 指 标 │ 允 许 差 ──────────────┼──────────┼─────────── 酒精度(V/V) 20℃ % │ ≤45.0 │ ±1.0

──────────────┼──────────┼─────────── 滴定酸(以乙酸计) g/L │ ≤6.0 │ ─

──────────────┼──────────┼─────────── 总 糖(以葡萄糖计) g/L │ ≤200.0 │ ±20

──────────────┴──────────┴───────────

注:允许差表示,在指标要求的范围内所允许的误差。

5.3 卫生要求

按GB 2757规定执行。酒精度(V/V)≤20%的产品,须增加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要求,按GB 2758规定执行。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试验方法

按QB/T 1326.2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理化要求试验方法

酒精度、滴定酸、总糖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执行。 6.3 卫生要求试验方法

卫生要求的甲醇、杂醇油、铅、锰按GB 5009.48执行。 菌落总数按GB 47.2执行,大肠菌群按GB 47.3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卫生指标、感官指标、标签标志。 B类不合格 理化指标、净容量偏差。 7.2 组批

生产厂每次勾兑、调配、包装出厂质量相同的产品即为一批。 7.3 抽样

7.3.1 按表3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 表3 抽样方案

────────────┬──────┬────────- │ <1500箱 │ ≥1500箱 ────────────┼──────┼────────- ≤375mL/瓶 │ 8 │ 12

────────────┼──────┼────────- ≥500mL/瓶 │ 6 │ 8

────────────┴──────┴────────- 7.3.2 抽样方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抽取的样品一半作该批产品的样本进行检测,另一半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留做复核、仲裁用。 7.4 交收(出厂)检验

7.4.1 交收检验是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检验。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交收检验后,应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 7.4.2 交收检验项目

感官、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 7.4.3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超过一项B类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

7.5.2 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 a.更改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7.5.3 型式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的全部指标、净容量偏差、标签标志。 7.5.4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同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7.6 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标签标志

按GB 10344的规定执行。 8.1.2 外包装标志

瓦楞纸板箱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瓶数、日期,并标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GB 191的规定执行。 8.2 包装

8.2.1 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 8.2.2 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包装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8.2.3 包装容量 20℃时20瓶的平均净容量允许偏差:>500mL/瓶时为±2%;500mL/瓶以下(含500mL/瓶)、125mL/瓶以上时为±3%;<125mL/瓶时为±5%。 8.3 运输、贮存

8.3.1 成品酒,适宜在5~35℃温度条件下运输、贮存。

8.3.2 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物品,严禁与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 8.3.3 在上述条件下运输和贮存的瓶装产品酒,其保质期不得低于12个月。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哈尔滨中国酿酒厂、湖北园林青酒厂、广东阳春县酒 厂、四川省白酒协会、河南开封市第二酒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琪 康健 徐晓曦 朱眠。

参加起草人:王秋芳 白镇江 周怡庭 袁建成 严明 黄书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07─13批准1995─03─01实施

2006年06月02日00:00 阅读次数:574

[字号:大 中 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用

本标准规定了露酒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47.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QB/T 1326.2 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 感官评定方法 Q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露酒

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GB 10343)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3.2 浸泡

以蒸馏酒、发酵酒、食用酒精(GB 10343)或水浸渍呈香、呈味、呈色物质的过程称为浸泡。

3.3 复蒸馏

在蒸馏酒或食用酒精(GB 10343)中,加入呈香、呈味的物质,进行再次蒸馏的过程称为复蒸馏。

4 产品分类

4.1 按生产工艺分为两类 直接浸泡、复蒸馏。 4.2 按香源物质分为三类 植物、动物、动植物混合。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 分 类│ 直 接 浸 泡 类 │

├─────────┬─────────┬────────┤ 复 蒸 馏 类 │ 植 物 │ 动 物 │ 动植物混合 │

───┼─────────┴─────────┴────────┼──────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无色或微黄 ───┼────────────────────────────┴────── 澄清度│ 澄清透明,无沉淀及悬浮物

───┼─────────┬─────────┬────────┬────── 香 气│ 具有相应的植物香│ 具有相应的动物脂│具有动植物香和酒│具有本类型酒

│ 和酒香,诸香和谐纯 │ 香和酒香,诸香和谐 │香,诸香和谐 │应有的香气, │正 │ │ │诸香和谐纯正 ───┼─────────┴─────────┴────────┴────── 滋 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

───┼─────────────────────────────────── 风 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

───┴─────────────────────────────────── 注:12个月以上的瓶装产品酒允许出现少量的沉淀。 5.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 项 目 │ 指 标 │ 允 许 差 ──────────────┼──────────┼─────────── 酒精度(V/V) 20℃ % │ ≤45.0 │ ±1.0

──────────────┼──────────┼─────────── 滴定酸(以乙酸计) g/L │ ≤6.0 │ ─

──────────────┼──────────┼─────────── 总 糖(以葡萄糖计) g/L │ ≤200.0 │ ±20

──────────────┴──────────┴─────────── 注:允许差表示,在指标要求的范围内所允许的误差。

5.3 卫生要求

按GB 2757规定执行。酒精度(V/V)≤20%的产品,须增加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要求,按GB 2758规定执行。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试验方法

按QB/T 1326.2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理化要求试验方法

酒精度、滴定酸、总糖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执行。 6.3 卫生要求试验方法

卫生要求的甲醇、杂醇油、铅、锰按GB 5009.48执行。 菌落总数按GB 47.2执行,大肠菌群按GB 47.3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卫生指标、感官指标、标签标志。 B类不合格 理化指标、净容量偏差。 7.2 组批

生产厂每次勾兑、调配、包装出厂质量相同的产品即为一批。 7.3 抽样

7.3.1 按表3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 表3 抽样方案

────────────┬──────┬────────- │ <1500箱 │ ≥1500箱

────────────┼──────┼────────- ≤375mL/瓶 │ 8 │ 12

────────────┼──────┼────────- ≥500mL/瓶 │ 6 │ 8

────────────┴──────┴────────- 7.3.2 抽样方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抽取的样品一半作该批产品的样本进行检测,另一半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留做复核、仲裁用。 7.4 交收(出厂)检验

7.4.1 交收检验是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检验。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交收检验后,应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 7.4.2 交收检验项目

感官、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 7.4.3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超过一项B类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

7.5.2 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 a.更改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7.5.3 型式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的全部指标、净容量偏差、标签标志。

7.5.4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同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7.6 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标签标志

按GB 10344的规定执行。 8.1.2 外包装标志

瓦楞纸板箱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瓶数、日期,并标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GB 191的规定执行。 8.2 包装

8.2.1 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 8.2.2 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包装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8.2.3 包装容量 20℃时20瓶的平均净容量允许偏差:>500mL/瓶时为±2%;500mL/瓶以下(含500mL/瓶)、125mL/瓶以上时为±3%;<125mL/瓶时为±5%。 8.3 运输、贮存

8.3.1 成品酒,适宜在5~35℃温度条件下运输、贮存。

8.3.2 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物品,严禁与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 8.3.3 在上述条件下运输和贮存的瓶装产品酒,其保质期不得低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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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哈尔滨中国酿酒厂、湖北园林青酒厂、广东阳春县酒 厂、四川省白酒协会、河南开封市第二酒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琪 康健 徐晓曦 朱眠。

参加起草人:王秋芳 白镇江 周怡庭 袁建成 严明 黄书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07─13批准1995─03─01实施

2006年06月02日00:00 阅读次数:574

[字号:大 中 小]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用

本标准规定了露酒的术语、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7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47.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QB/T 1326.2 白兰地、威士忌、俄得克 感官评定方法 Q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露酒

以蒸馏酒、发酵酒或食用酒精(GB 10343)为酒基,以食用动植物、食品添加剂作为呈香、呈味、呈色物质,按一定生产工艺加工而成,改变了其原酒基风格的饮料酒。 3.2 浸泡

以蒸馏酒、发酵酒、食用酒精(GB 10343)或水浸渍呈香、呈味、呈色物质的过程称为浸泡。 3.3 复蒸馏

在蒸馏酒或食用酒精(GB 10343)中,加入呈香、呈味的物质,进行再次蒸馏的过程称为复蒸馏。

4 产品分类

4.1 按生产工艺分为两类 直接浸泡、复蒸馏。 4.2 按香源物质分为三类 植物、动物、动植物混合。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 1

───┬────────────────────────────┬────── 分 类│ 直 接 浸 泡 类 │

├─────────┬─────────┬────────┤ 复 蒸 馏 类 │ 植 物 │ 动 物 │ 动植物混合 │

───┼─────────┴─────────┴────────┼────── 色 泽│ 具有本品应有的色泽 │无色或微黄 ───┼────────────────────────────┴────── 澄清度│ 澄清透明,无沉淀及悬浮物

───┼─────────┬─────────┬────────┬────── 香 气│ 具有相应的植物香│ 具有相应的动物脂│具有动植物香和酒│具有本类型酒 │ 和酒香,诸香和谐纯 │ 香和酒香,诸香和谐 │香,诸香和谐 │应有的香气, │正 │ │ │诸香和谐纯正 ───┼─────────┴─────────┴────────┴──────

滋 味│醇和,舒顺谐调,酒体完整

───┼─────────────────────────────────── 风 格│具有本品的独特风格

───┴─────────────────────────────────── 注:12个月以上的瓶装产品酒允许出现少量的沉淀。 5.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 2

──────────────┬──────────┬─────────── 项 目 │ 指 标 │ 允 许 差 ──────────────┼──────────┼─────────── 酒精度(V/V) 20℃ % │ ≤45.0 │ ±1.0

──────────────┼──────────┼─────────── 滴定酸(以乙酸计) g/L │ ≤6.0 │ ─

──────────────┼──────────┼─────────── 总 糖(以葡萄糖计) g/L │ ≤200.0 │ ±20

──────────────┴──────────┴─────────── 注:允许差表示,在指标要求的范围内所允许的误差。

5.3 卫生要求

按GB 2757规定执行。酒精度(V/V)≤20%的产品,须增加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要求,按GB 2758规定执行。

6 试验方法 6.1 感官试验方法

按QB/T 1326.2规定的方法检验。 6.2 理化要求试验方法

酒精度、滴定酸、总糖按GB/T 15038规定的方法执行。 6.3 卫生要求试验方法

卫生要求的甲醇、杂醇油、铅、锰按GB 5009.48执行。 菌落总数按GB 47.2执行,大肠菌群按GB 47.3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不合格分类

A类不合格 卫生指标、感官指标、标签标志。 B类不合格 理化指标、净容量偏差。 7.2 组批

生产厂每次勾兑、调配、包装出厂质量相同的产品即为一批。 7.3 抽样

7.3.1 按表3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 表3 抽样方案

────────────┬──────┬────────- │ <1500箱 │ ≥1500箱 ────────────┼──────┼────────- ≤375mL/瓶 │ 8 │ 12

────────────┼──────┼────────- ≥500mL/瓶 │ 6 │ 8

────────────┴──────┴────────- 7.3.2 抽样方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抽取的样品一半作该批产品的样本进行检测,另一半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留做复核、仲裁用。 7.4 交收(出厂)检验

7.4.1 交收检验是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检验。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交收检验后,应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 7.4.2 交收检验项目

感官、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 7.4.3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超过一项B类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

7.5.2 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 a.更改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7.5.3 型式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的全部指标、净容量偏差、标签标志。 7.5.4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同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7.6 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标签标志

按GB 10344的规定执行。 8.1.2 外包装标志

瓦楞纸板箱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瓶数、日期,并标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GB 191的规定执行。 8.2 包装

8.2.1 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酒现象。 8.2.2 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包装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8.2.3 包装容量 20℃时20瓶的平均净容量允许偏差:>500mL/瓶时为±2%;500mL/瓶以下(含500mL/瓶)、125mL/瓶以上时为±3%;<125mL/瓶时为±5%。 8.3 运输、贮存

8.3.1 成品酒,适宜在5~35℃温度条件下运输、贮存。

8.3.2 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物品,严禁与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 8.3.3 在上述条件下运输和贮存的瓶装产品酒,其保质期不得低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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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技术归口。

本标准由山西杏花村汾酒厂、哈尔滨中国酿酒厂、湖北园林青酒厂、广东阳春县酒

厂、四川省白酒协会、河南开封市第二酒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琪 康健 徐晓曦 朱眠。

参加起草人:王秋芳 白镇江 周怡庭 袁建成 严明 黄书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4─07─13批准1995─03─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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