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中省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和《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办〔X〕X号)精神,以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聚焦煤矿瓦斯、水害、冒顶等灾害治理和安全“体检”、安全大检查等暴露出的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一次煤矿安全攻坚行动,全力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内容
(一)整治范围。X区熊耳山煤炭有限公司熊耳山煤矿(长期停产停工煤矿,列入X年关闭退出计划),X县X煤炭公司X煤矿(资源整合项目建设煤矿),X县X煤炭公司X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建设煤矿),X县X煤炭公司X年底退出的X煤矿、X煤矿(处于监管巡查范围)。
(二)整治重点内容
1.正常生产建设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存在假图纸、假工作面;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可靠;水害、火灾防治有无专业设计,设计方案是否落实;是否存在房柱式开采问题;建设矿井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超工期建设问题;是否建立完善涵盖所有管理层级和
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自身实际并有效落实;矿井采掘接续、生产布局(水平、采区、工作面个数)、主要生产系统、生产计划、安全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功能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正常;煤矿是否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隐瞒作业地点,是否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或突出危险性鉴定,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并持证上岗;整合改造、改扩建矿井是否未批先建、超区域范围建设,是否落实建设不生产、生产不建设规定。
2.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存在以停产停工整改为名违法违规生产建设、明停暗开、昼停夜开问题;是否未经验收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继续生产建设;供电供火工品、驻矿安监员盯守到位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3.列入X年关闭退出计划煤矿。对于申请提前退出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存在擅自复产复工问题;是否按规定及时关闭到位;是否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
4.长期停产停工煤矿。集中查处是否存在擅自维修整改问题;是否存在以维修整改名义非法组织生产问题;长期不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煤矿是否纳入关闭退出计划;是否落实每一处矿井监管和盯守责任;是否采取停止供电、停供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
5.非法开采煤矿。集中查处关闭矿井是否存在死灰复燃、非法开采等问题;是否落实监管巡查责任。
三、整治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X年3月15日至3月31日)。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安全攻坚行动文件精神,产煤县区、煤矿企业结合实际制定攻坚行动方案,按照集中整治重点内容5类情形分类上报煤矿名单,对攻坚行动进行全面动员和安排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X年4月1日至5月10日)。煤矿企业结合春节后复产复工工作,对照攻坚行动方案(附表3),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聚焦瓦斯治理、防治水、冒顶预防、防火工作和安全“体检”、安全大检查、百日安全大整治发现问题,扎实开展自查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按“五落实”要求认真整改到位。
(三)专家排查阶段(X年5月11日至7月31日)。市上将组织成立由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X监察分局)、市工信(黄金煤炭建材办)、国土、、电力等部门及技术专家参加的检查组,对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含整合改造、机械化改造已联合试运转矿井)进行全面排查。
产煤县区要组织县经贸、国土、、电力等部门对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煤矿、列入今年关闭退出计划煤矿、长期停产停
工或“僵尸”煤矿、非法开采煤炭的“黑口子”进行排查。
(四)深化整治阶段(X年8月1日至9月20日)。煤矿企业对专家排查阶段查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整治,对一时难以整治到位的问题列出整改计划和方案,扎实推进整治。
(五)巩固提高阶段(X年9月21日至12月底)。煤矿企业针对攻坚行动查出的问题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市、县两级将组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土、、电力等部门,对查出问题整改和建立长效机制情况进行复查和“回头看”。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煤矿安全攻坚行动在市三项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上成立了由市工信局(黄金煤炭建材办)牵头,X监察分局、市国土局、市、市供电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煤矿安全专项攻坚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黄金煤炭建材办,负责攻坚行动日常工作。产煤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攻坚行动领导机构,组织制定攻坚行动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攻坚行动组织落实。
(二)统筹协调推进。产煤县区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国土、、电力等部门要将攻坚行动作为全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打非治违、落后产能淘汰
退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随机”抽查、明查暗访、专家“会诊”、公示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取得实效,带动煤矿安全重点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三)开展攻坚督查。结合攻坚行动阶段工作安排,市煤矿安全专项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检查组,分两轮对攻坚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攻坚督查。第一轮检查于4月中旬进行,重点督查产煤县和煤矿企业攻坚行动方案制定、动员部署、组织开展及企业自查自改等情况;第二轮检查于6月中旬进行,重点督查煤矿企业自查自改、市县组织专家排查执法情况。
(四)落实工作责任。检查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谁组织、谁带队、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扎实落实攻坚行动中检查工作责任。检查组组长必须由相关部门中层以上干部担任,并对本组的检查执法工作负责。煤矿主要负责人对自查自改和上级检查发现问题隐患整改工作负责。市将对攻坚行动工作组织不力、责任不落实的县区、部门、企业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约谈、通报;对工作不认真、失职渎职,甚至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严格依法处置。
1.对检查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令煤矿企业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企业从
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煤矿企业要落实隐患整改主体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2.对非法开采、非正规开采、以掘代采、瓦斯或一氧化碳超限、防治水、防冲击地压、大冒顶防范措施不落实和复工复产把关不严等重大隐患,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整顿,重大隐患将由煤矿安全专项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挂牌督办。挂牌督办要明确督办主体、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时限和相关责任,煤矿整改完成必须经挂牌督办单位复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或建设。对问题整改慢、假整改甚至不整改的,要严肃问责、严肃处理。
3.对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明确、主要生产安全系统不合理不可靠、重大灾害防治不认真不到位等问题,依法进行责任倒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责任,倒逼煤矿企业建立生产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推动企业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4.对检查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要严格依法实施处罚;对涉嫌非法开采等严重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在责令停止作业、依法处罚的同时,要移送国土部门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5.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提请县级依法关闭取缔。
(六)强化长效机制建设
1.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用好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结果,对辖区内煤矿进行分类,明确安全风险等级,提出分类处置措施,“一矿一册”登记建档,“一矿一策”监管。
2.煤矿企业要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自查自改制度化、常态化。要认真落实《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自检自改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X〕X号)精神,结合攻坚行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于X年4月、9月各组织一次隐患自查自改,全面排查生产建设全过程及每个系统、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逐矿编制自查自改报告,报送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黄金煤炭建材办)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X监察分局)。
3.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对攻坚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及时宣传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大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攻坚行动期间,市上设立举报电话(电话号码:X—2384230),分批次集中曝光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七)加强信息报送。产煤县区要尽快制定专项攻坚行动方案,于3月31日前报市煤矿安全专项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X监察分局。要明确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地攻坚行动联系人和一名分管负责人为联络员,落实攻坚行动信息报送工作。从X年4月份开始,产煤县区每月1日前,要向市煤矿攻坚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X监察分局报送上月工作统计数据(见附表1、2)和典型案例,每季度第一个月3日前报送上季度攻坚行动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包括实施联合惩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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