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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实施方案

宁政[2008]97号

为改善和提升我市农贸市场购物环境和管理水平,规范市场秩序,繁荣市场

经济,确保农副产品市场供应和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农贸市场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建设)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要求,全面改善我市农贸市场硬件设施和购物环境,丰富市场商品供应,有效稳定市场价格,不断提高市场建设和管理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与城市建设同步性原则;注重公益性原则;社会投资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原则。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2008年起,争取利用3年时间,通过调整布局、优化环境和管理升级,使全市农贸市场成为标准化农贸市场。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环境良好的批发、零售和便民服务店三级农副产品网络服务的现代化农贸市场体系。

新建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个;新建农贸市场26个(市区:17个),改造提升现有农贸市场41个(市区:26个),取缔不符合规划布局的农贸市场43个(市区:39个)。新建和改造的实际数量,结合《西宁市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进行调整。

(二)分期目标。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市区农贸市场建设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三县农贸市场建设分期目标由各县政府自行制定):

第一阶段:2008年7月至12月底。本阶段的 主要任务为: 1、编制《专项规划》,制定相关建设标准及政策措施。 2、建设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个。落实建设用地和政府投资的资金渠道;建设规模为占地面积不少于400亩,蔬菜日交易量1000—1500吨,并配套建设5万吨蔬菜冷链保鲜系统(批发市场建设方案另行制定)。

3、抓好标准化农贸市场建设试点工作。新建农贸市场4个,改造提升农贸市场8个,取缔不符合规划布局的农贸市场11个。 第二阶段:2009年1月至2010年9月底。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进农贸市场建设,2009年新建农贸市场7个,改造提升农贸市场8个,取缔农贸市场13个;2010年1月至9月底前,新建农贸市场6个,改造提升农贸市场10个,取缔农贸市场15个。

第三阶段:2010年10月至12月底。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全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进行验收和总结。

三、重点建设区域、标准和原则

(一)重点建设区域: 四区农贸市场。

(二)建设标准: 《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西宁市便民菜店装修改

造标准》见附件。批发市场建设标准另行制定。 (三)建设原则:

一是按照每平方米服务15人的标准进行建设。海湖新区和开发区农贸市场建设面积不小于2000平方米。旧城区和新建住宅小区农贸市场建设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辐射半径1000米,辐射区内所有“马路市场”和早、夜市一律取缔。

二是对一些现有农贸市场供应能力不足,暂时又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区域,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便民菜店,方便群众生活。 四、运行模式

(一)农贸市场建设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属地管理,区(县)负责”的要求组织实施。 (二)组建西宁商贸投资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融资和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市场供应的主渠道作用。 五、工作措施

(一)农贸市场建设责任主体是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园区管委会,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市政府按年度对各区、县及管委会农贸市场建设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从2008年起,连续三年,农贸市场建设每年在小城建项目中安排一批,城市旧城改造中新建一批,房地产开发中带建一批,市场改造提升中调整一批,市场辐射不到的小区建设一批便民菜店。

(三)加大对农贸市场外部环境的整治力度,坚决取缔“马路市场”和早、夜市及市场周边乱摆卖现象,保证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顺利推进,促进市场在公平竞争的良性环境中健康发展。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农贸市场改造建设工作中不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五)积极开展创市场品牌活动,强化市场业主创品牌意识。 六、政策保障

(一)市政府安排一定专项补贴或贷款贴息资金用于农贸市场建设。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另行制定。

(二)按照《专项规划》,市商务局会同规划和国 土部门确定农贸市场分布点和建设用地,凡规划建设农贸市场用地必须用于农贸市场建设,不得改作他用。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居民小区项目时,必须按《专项规划》要求强制设置农贸市场。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对2008年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若《专项规划》设置有农贸市场布局的,必须设置农贸市场(可在其已批准建设的商业用房内确定位置和建筑面积),否则项目不予竣工验收,房产部门不予核发房屋产权证。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重新调整审定,按照规划要求,增加农贸市场建设。

(三)对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农贸市场,国土部门应明确农贸市场的规划设计要求、建设面积、建设标准、建成时限等条款。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整体招、拍、挂出让的农贸市场,建成后应无偿移交政府有关部门;对单独招、拍、挂出让的农贸市场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建成后应统一经营、集中管理,不得分割转让,保证农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新征土地范围内配套的单独农贸市场,由征地实施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有关部门。

(四)新建房地产项目中,配套的农贸市场建设用地必须按招、拍、挂方式

一并出让给开发企业。单位利用存量划拨土地进行投资或合作投资,在不改变权属关系情况下,可由国土使用者补办土地出让(协议出让、租赁或入股)手续,并相应缴纳土地出让金。农村集体组织使用乡(镇)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作为农贸市场的,按照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土地的,按照农用地审批程序办理。土地的出让收入,可由政府优先安排用于农贸市场的基础设施配套。

(五)符合《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要求的农贸市场视同公建配套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费用应酌情给予减免。

(六)在农贸市场建设的三年时间内,凡标准化农贸市场(便民菜店)建设方案一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在开工建设的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新建农贸市场自开业起,三年内减免工商管理费。对于搬迁的市场,工商部门免收三年的工商行政管理费,同时政府减免城市配套费以及其它有关政府收费。

(八)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开办、谁服务”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农贸市场。

(九)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和连锁商业企业参与农贸市场建设,建立和发展集农副产品加工、包装、仓储、运输于一体的与零售终端相配套的统一配送系统;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农产品流通标准体系,保证农副产品质量,减少流通费用,降低售前损耗,降低经营成本。 七、组织机构

(一)为加强对全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骆玉林 副省长、市长

副组长: 姚 琳 市委常委、副市长 薛广洲 市委常委、副市长 王 平 副市长

成 员: 冯 义 市政府秘书长 朱新民 市政府副秘书长

许国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和中 市公安局副局长 葛永法 市财政局局长 魏志国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 青 市规划建设局局长 王惜玉 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李晓舸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张惠芳 市农牧局局长 马雪芹 市商务局局长

苏磊红 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局长 沈 森 市卫生局局长 陈发青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万建英 市工商局局长

多 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尹吉禄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王林虎 开发区东川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郭天明 开发区生物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索跃宁 海湖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 韩生才 城东区政府区长 宋晨曦 城中区政府区长 张启光 城西区政府区长 王剑锋 城北区政府区长 张永海 大通县政府县长 白民德 湟中县政府县长 蔡成勇 湟源县政府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马雪芹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伟同志任常务副主任,王胜安、何青萍、王海明、高舒力、牛福禄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是负责农贸市场扶持资金筹措、拨付、监督和使用;二是分解各区县农贸市场建设年度考核目标任务;三是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区、县政府,管委会制定的农贸市场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审核;四是指导区、县政府及管委会组织实施农贸市场建设;五是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的原则,对职责做如下分工: 市商务局:是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农贸市场建设工作。落实《专项规划》、制定《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西宁市便民菜店装修改造标准》。

市财政局:负责农贸市场各类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等。 市发改委:按照农贸市场年度建设计划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原则,安排价格调节基金及其他资金扶持农贸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等。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编制《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农贸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选址;对农贸市场规划执行情况和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变更市场规划用地的违法行为等。 市农牧局:负责指导农贸市场农产品农药残留物检测设施的安装使用等。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贸市场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的供应和监督管理等。

市房产局: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用地的拆迁管理和农贸市场内房屋的权属登记等。

市工商局:负责办理农贸市场的注册登记,依法查处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违法行为等。 市卫生局:监督农贸市场建设选址的卫生标准,负责市场食品卫生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等。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取缔“马路市场”和早、夜市,对农贸市场及周边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实行行政处罚等。

市公安局:负责农贸市场的消防和治安管理等。

区、县政府,管委会是农贸市场建设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编制辖区农贸市场建设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建设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农贸市场建设工作是一项惠民利民工程,是加快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紧迫要求,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县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做到机构健全、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确保步调一致、措施落实,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二)积极引导,确保稳定。 认真做好农贸市场建设工作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向农贸市场业主及经营户宣传有关政策,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农贸市场建设的理解和支持。要切实做好农贸市场撤、并、转过程中经营户的安置工作,做好农贸市场周边居民的稳定工作。严禁以农贸市场建设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

(三)明确目标,分步实施。 各区(县)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抓紧制定辖区农贸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于2008年7月25日前上报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尽快组织实施,全力推进辖区农贸市场建设工作。方案制定要结合实际,确定年度农贸市场建设计划,明确各年度纳入建设的市场名单、建设类型、建设规模及各项具体工作措施。

(四)严格把关,确保质量。 为确保农贸市场建设质量,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便民菜店装修改造标准),对区、县标准化农贸市场(便民菜店)建设方案组织论证。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标准化农贸市场(便民菜店)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规划、标准和论证要求组织实施,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标准完成。标准化农贸市场(便民菜店)建设完成后,由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便民菜店)授予“西宁市标准化农贸市场(便民菜店)”称号,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消防、卫生许可及营业执照等手续,确保市场各类主体资格规范合法。

对于规划部门认定应当拆除的市场,由各区、县政府,管委会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取缔和拆除。

(五)加强督查,保证进度。 加强对全市农贸市场建设的工作调度,由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对市场建设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农贸市场建设工作扎实推进。各区(县)农贸市场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每月25日前书面报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及时总结经验,进一步推进农贸市场建设的步伐。

附:1、2008年—2010年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目标任务表 2、2008年—2010年三县农贸市场建设目标任务表 3、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三县参照执行) 4、西宁市便民菜店装修改造标准(三县参照执行) 附件1

2008年——2010年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目标任务表

附件1.doc

附件2

2008年——2010年三县农贸市场建设目标任务表

附件2.doc

附件3

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改善农贸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农贸市场整体建设水平,依据国家、省、市

有关规定,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西宁市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农贸市场是指用于销售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类、蛋禽类、果品、熟食、副食干杂等农产品和食品,以零售经营为

主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划行归市,合理布局;有利经营,方便购买;实用美观,便于清洁;经济适用,

明亮卫生”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商品布置应分区明确、划行归市。按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类、蛋禽类、果品类、熟食类、副食干杂类等设置

销售区。

市场内不得设立第三条规定的经营品种以外的其他商品经营单位。

第六条 农贸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规划、交通、卫生、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七条 农贸市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具体的建设地点宜

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在交通方便的相对独立地段。其通道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米。

第八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地点附近应具有满足农贸市场使用的电源、给排水和交通条件。

第九条 凡已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农贸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占用城市道路

建设农贸市场。

第十条 新建居民小区农贸市场宜单独建设、不宜与住宅建筑连体开发,可结合商业、娱乐设施整体开发。当与其他建筑连建时,应处理

好同整体建筑物的关系,满足市场使用功能的同时满足相关规范及标准。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规模,新区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旧城区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并根据规划部门的要求确定适宜的建筑形式,

核定规模类别,满足市民日常生活的需求。 第三章 规划与建筑设计

第十二条 室内式、棚顶式农贸市场的建筑密度不大于50%,绿地率不作强制规定,应按标准设置停车场地,合理组织交通。主出入口前

应留有适当集散地。连体式农贸市场应满足市场使用的功能,并与主体建筑同步报批。

第十三条 交易厅、棚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结构形式,柱距不小于7.2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4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厅可与

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式、连体式、棚顶式菜市场,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他用地、建筑的

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四条 市场进、出口处应设护栏,禁止车辆进出。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满足经营与购物的需要。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米,购物通

道宽度不小于2米。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场应符合建筑消防的要求,依据规范划分防火分区

、设置防火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防火区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净宽应满足规范要求,市场内通道上任意一点到安全出

口距离不大于30米,以保证消防和紧急疏散的要求。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主出入口道路宽度不小于4米,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停车场可独立设置,亦可与其他建筑共用停车场。新建农

贸市场的停车场配置标准须符合规划要求,旧城区补点或改造现有农贸市场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60%、通道面积30%、辅助面积10%。

第四章 配套工程设施

第十八条 市场内地面、下水道应合理设计,排污性能良好。给排水设施除应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营水产、熟食、肉类的摊位应供水到摊,且给水应单独计量。农贸市场内应设置冲洗地面的给水龙头。

2、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应与建筑本体的污水管道共用。为确保通畅,方便市场污水管道清理和疏通,污

水管道管径不应小于300毫米,检查井间距不应大于10米,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

3、水产摊位前设置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米,上覆盖板。其余摊位前设置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应设防鼠

网罩。市场排水沟应用不锈钢、PVC塑料、瓷砖等防污自洁性好的材料,宽度不小于20厘米,弧度深度不应小于15厘米。埋地排水管与明沟连接

处应设置水封防臭气溢出。腌、卤熟食加工摊位的污水排放应设置除油池,经除油池除油处理后方可进入下水管道。

4、排水系统要统一按环保要求经化粪池(三级过滤处理设施)处理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档)内排放污水

要设置初级隔渣过滤设施,然后才能排入化类池(三级过滤处理设施)。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应自然采光,并配置相应的照明设施。电气设备除符合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市场交易大厅照明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市场用电容量按20—40瓦/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照明灯采用高效灯具,节能光源。荧光

灯应采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电感镇流器。

2、插座须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应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宜少于2个,原则上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5米;水产、鲜肉类每

个摊位前至少安装照明灯1只。

3、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的照明灯具、插座,应根据经营户不同需要安装并设计量装置。

4、市场内电气管线宜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

第二十条 市场要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市场具备出入口较多、自然通风可达到场内无臭味、空气质量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

。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附属设施规定。

1、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卫生间不得设置在熟食经营区域内、建设标准不应低于二级标准。

2、市场内统一设置密闭式垃圾桶,集中设置规范的垃圾箱房。

3、区级中心农贸市场内须设置市场管理办公室。居住小区级农贸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

4、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内、辅助用房及周边停车场地应设置安防监控系统,不留死角。

第五章 场内经营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场经营设施既应满足市场经营要求,又要符合市场卫生、清防疏散需要。 1、摊位宜采用标准售货台。蔬菜、果品类每个摊位台面不少于1.5平方米,平面尺寸长宜采用—2米,宽宜采用0.9—1.2米,高度 宜为0.7—0.8米。肉类每个摊位台面不少于2平方米,平面尺寸长宜采用2—3米,宽宜采用1.0—1.2米,高度宜为0.8—0.9米。腌卤类、熟食类

每个摊位不少于2—3平方米;水产品类每个摊位不少于5平方米,其中塘鱼池不少于1.5平方米;干杂类每个摊位不少于5平方米;冷鲜禽类每个

摊位不少于10平方米,每个市场设1—2个摊位。 2、肉类柜台应配备冷冻冷藏设备。

熟食类摊位要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营业面积不宜小于3平方米。销售熟食食品的经营业户应在封闭性营业房经营,并应瓷砖铺设到项

,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要有专用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配置加热或冷藏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如无专间,不得进行熟食分切。

3、前店后场的腌卤店面必须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必须设有洗手、消毒设备,用脚踏式或自动感应式等非接触式水龙头;售卖间必须配置

冷藏设备、空调、紫外线杀菌灯,防蝇、灭蝇、防鼠、防尘及通风排气等设施,设双门柜式售卖窗,出入口设双向弹簧门,装饰灯应安装在售

卖间处。半成品(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肉菜制品、冷冻食品)店面应配有密闭或保鲜设施。

4、水产、冰鲜类每摊位必须设置操作台,并配置排污槽、固定污物桶(置于台底);冰鲜摊位要配有冰台或冷柜保鲜。

5、干杂摊位应集中设置,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卷闸门。

6、在市场内从事活禽屠宰经营的,须到有关部门取得定点屠宰许可手续;要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有专门的出入口,配备与宰杀规模

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区域布局及设施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销售区与宰杀区要实行隔离经营。

第二十三条 售货台须整齐美观,可用不锈钢、釉面砖或其他整洁、易清洗的贴面(肉档台面可用厚质木板或聚丙烯塑料板铺设);售货

台面靠通道外侧边沿设挡水沿不低于20厘米;地面应用防水、防滑、易清洁的材料,并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和立柱四周瓷砖贴面高度不宜小

于1.8米。

第二十四条 交易厅、棚内应有良好的冲洗、排水设施。污水排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场内装修原则不吊顶。 第二十六条 统一市区农贸市场标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市场应分区布局合理。场内经营布局必须按商品种类分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进场经营者必须亮证亮

照经营。营业房的经营字号、门头牌匾、广告应按照统一标准制作,设计美观。

第二十八条 市场内应设立宣传栏、公告栏、公平秤、询问处、监督投诉箱、监督电话、宣传橱窗、中心菜价宣传黑板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市场内应设置市场招牌、分区布

局导购图、分区布局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摊位(店)号牌。场牌应醒目美观,商品划行归市应有明显标志。市场内应设置有线广播。有

条件的布场可设立电子监控、有线电视、电子价格行情屏幕。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应统一使用标准计量器具,每个摊位应统一设置台架。

第三十一条 1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要实行产品准入制度,设置蔬菜等食品质量检测室,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设备,健全产品索证查询

系统,并将检测结果在公式栏(牌)上公示。食品安全监测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室内应配置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给排水和通风设备。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如果与住宅连建,应与居民活动场所和小区主出入口有适当距离,避免相互干扰。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由西宁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4

西宁市便民菜店装修改造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西宁市市区便民菜店的设施建设及改造。

第二条 便民菜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便民菜店应选择在居民集中区,方圆500米范围内无专业市场,新建小区暂时无专业农贸市场的区域内。周围交通便捷,有非机

动车停放点。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平方米,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 第四条 便民菜店的店招按统一要求试样制作。在店内醒目位置应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 便民菜店商品应按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类、禽蛋类、果品类、熟食类、副食干杂类等设置销售区。不得经营除蔬菜、

食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第六条 便民菜店内经营设施既应满足经营要求,又要符合市场卫生、消防疏散需要。售货台需整齐美观,用釉面砖贴面(肉档台面可用

厚质木板或聚丙烯塑料板铺设);售货台面靠通道外沿边侧设挡水沿,售货台挡水沿高度不低于10—20厘米;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清洁的

地砖;内墙瓷砖面高度不小于2米。场内地面、下水道应合理设计,排污性良好。家禽类、冰鲜类应采用冰柜保险销售。熟食腌卤类售卖间内必

须设置洗手、消毒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第七条 便民菜店应保持店内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出口净宽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第八条 便民菜店应统一使用标准电子计量器具。场内应设置商品分类标志牌、公平秤、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宁市农贸市场建设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改善农贸市场经营与购物环境,提高农贸市场整体建设水平,依据国家、省、市

有关规定,结合西宁市实际,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西宁市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农贸市场是指用于销售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类、蛋禽类、果品、熟食、副食干杂等农产品和食品,以零售经营为

主的固定场所。

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划行归市,合理布局;有利经营,方便购买;实用美观,便于清洁;经济适用,

明亮卫生”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商品布置应分区明确、划行归市。按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类、蛋禽类、果品类、熟食类、副食干杂类等设置

销售区。

市场内不得设立第三条规定的经营品种以外的其他商品经营单位。

第六条 农贸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规划、交通、卫生、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

第二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

第七条 农贸市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具体的建设地点宜 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在交通方便的相对独立地段。其通道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米。

第八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地点附近应具有满足农贸市场使用的电源、给排水和交通条件。

第九条 凡已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农贸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占用城市道路

建设农贸市场。

第十条 新建居民小区农贸市场宜单独建设、不宜与住宅建筑连体开发,可结合商业、娱乐设施整体开发。当与其他建筑连建时,应处理 好同整体建筑物的关系,满足市场使用功能的同时满足相关规范及标准。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规模,新区不得小于2000平方米,旧城区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并根据规划部门的要求确定适宜的建筑形式, 核定规模类别,满足市民日常生活的需求。 第三章 规划与建筑设计

第十二条 室内式、棚顶式农贸市场的建筑密度不大于50%,绿地率不作强制规定,应按标准设置停车场地,合理组织交通。主出入口前

应留有适当集散地。连体式农贸市场应满足市场使用的功能,并与主体建筑同步报批。

第十三条 交易厅、棚宜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结构形式,柱距不小于7.2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4米。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厅可与 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式、连体式、棚顶式菜市场,在层数、高度、造型、色彩以及与其他用地、建筑的

关系上,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四条 市场进、出口处应设护栏,禁止车辆进出。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满足经营与购物的需要。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3米,购物通 道宽度不小于2米。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市场应符合建筑消防的要求,依据规范划分防火分区

、设置防火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每个防火区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净宽应满足规范要求,市场内通道上任意一点到安全出

口距离不大于30米,以保证消防和紧急疏散的要求。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主出入口道路宽度不小于4米,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停车场可独立设置,亦可与其他建筑共用停车场。新建农

贸市场的停车场配置标准须符合规划要求,旧城区补点或改造现有农贸市场可适当放宽。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60%、通道面积30%、辅助面积10%。

第四章 配套工程设施

第十八条 市场内地面、下水道应合理设计,排污性能良好。给排水设施除应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营水产、熟食、肉类的摊位应供水到摊,且给水应单独计量。农贸市场内应设置冲洗地面的给水龙头。

2、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应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应与建筑本体的污水管道共用。为确保通畅,方便市场污水管道清理和疏通,污

水管道管径不应小于300毫米,检查井间距不应大于10米,窨井间距不宜大于10米。

3、水产摊位前设置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0.3×0.3米,上覆盖板。其余摊位前设置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应设防鼠

网罩。市场排水沟应用不锈钢、PVC塑料、瓷砖等防污自洁性好的材料,宽度不小于20厘米,弧度深度不应小于15厘米。埋地排水管与明沟连接

处应设置水封防臭气溢出。腌、卤熟食加工摊位的污水排放应设置除油池,经除油池除油处理后方可进入下水管道。

4、排水系统要统一按环保要求经化粪池(三级过滤处理设施)处理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水产、冰鲜、禽类经营区(档)内排放污水

要设置初级隔渣过滤设施,然后才能排入化类池(三级过滤处理设施)。 第十九条 农贸市场应自然采光,并配置相应的照明设施。电气设备除符合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市场交易大厅照明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市场用电容量按20—40瓦/平方米的标准配置。照明灯采用高效灯具,节能光源。荧光

灯应采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电感镇流器。

2、插座须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应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宜少于2个,原则上插座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5米;水产、鲜肉类每

个摊位前至少安装照明灯1只。

3、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的照明灯具、插座,应根据经营户不同需要安装并设计量装置。

4、市场内电气管线宜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 第二十条 市场要配置完备的通风系统。市场具备出入口较多、自然通风可达到场内无臭味、空气质量好等条件的,可采取自然通风方式

。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附属设施规定。

1、市场应设置公共卫生间。卫生间不得设置在熟食经营区域内、建设标准不应低于二级标准。

2、市场内统一设置密闭式垃圾桶,集中设置规范的垃圾箱房。 3、区级中心农贸市场内须设置市场管理办公室。居住小区级农贸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综合管理办公室。

4、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内、辅助用房及周边停车场地应设置安防监控系统,不留死角。

第五章 场内经营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场经营设施既应满足市场经营要求,又要符合市场卫生、清防疏散需要。

1、摊位宜采用标准售货台。蔬菜、果品类每个摊位台面不少于1.5平方米,平面尺寸长宜采用1.5—2米,宽宜采用0.9—1.2米,高度

宜为0.7—0.8米。肉类每个摊位台面不少于2平方米,平面尺寸长宜采用2—3米,宽宜采用1.0—1.2米,高度宜为0.8—0.9米。腌卤类、熟食类

每个摊位不少于2—3平方米;水产品类每个摊位不少于5平方米,其中塘鱼池不少于1.5平方米;干杂类每个摊位不少于5平方米;冷鲜禽类每个

摊位不少于10平方米,每个市场设1—2个摊位。 2、肉类柜台应配备冷冻冷藏设备。

熟食类摊位要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营业面积不宜小于3平方米。销售熟食食品的经营业户应在封闭性营业房经营,并应瓷砖铺设到项

,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要有专用带滑门的玻璃或有机玻璃柜,配置加热或冷藏设施,不得露空售卖,如无专间,不得进行熟食分切。

3、前店后场的腌卤店面必须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必须设有洗手、消毒设备,用脚踏式或自动感应式等非接触式水龙头;售卖间必须配置

冷藏设备、空调、紫外线杀菌灯,防蝇、灭蝇、防鼠、防尘及通风排气等设施,设双门柜式售卖窗,出入口设双向弹簧门,装饰灯应安装在售

卖间处。半成品(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肉菜制品、冷冻食品)店面应配有密闭或保鲜设施。

4、水产、冰鲜类每摊位必须设置操作台,并配置排污槽、固定污物桶(置于台底);冰鲜摊位要配有冰台或冷柜保鲜。

5、干杂摊位应集中设置,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卷闸门。

6、在市场内从事活禽屠宰经营的,须到有关部门取得定点屠宰许可手续;要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有专门的出入口,配备与宰杀规模

相适应的消毒、通风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区域布局及设施要符合动物防疫、卫生等相关要求。销售区与宰杀区要实行隔离经营。

第二十三条 售货台须整齐美观,可用不锈钢、釉面砖或其他整洁、易清洗的贴面(肉档台面可用厚质木板或聚丙烯塑料板铺设);售货 台面靠通道外侧边沿设挡水沿不低于20厘米;地面应用防水、防滑、易清洁的材料,并向通道两边倾斜;内墙和立柱四周瓷砖贴面高度不宜小

于1.8米。

第二十四条 交易厅、棚内应有良好的冲洗、排水设施。污水排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技术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场内装修原则不吊顶。 第二十六条 统一市区农贸市场标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市场应分区布局合理。场内经营布局必须按商品种类分区,鲜、活、生、熟、干、湿商品严格分开。进场经营者必须亮证亮

照经营。营业房的经营字号、门头牌匾、广告应按照统一标准制作,设计美观。

第二十八条 市场内应设立宣传栏、公告栏、公平秤、询问处、监督投诉箱、监督电话、宣传橱窗、中心菜价宣传黑板等公共设施。 第二十九条 市场内应设置市场招牌、分区布

局导购图、分区布局导购牌、商品区域标志及摊位(店)号牌。场牌应醒目美观,商品划行归市应有明显标志。市场内应设置有线广播。有

条件的布场可设立电子监控、有线电视、电子价格行情屏幕。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应统一使用标准计量器具,每个摊位应统一设置台架。

第三十一条 1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要实行产品准入制度,设置蔬菜等食品质量检测室,配备农药残留快速检测设备,健全产品索证查询 系统,并将检测结果在公式栏(牌)上公示。食品安全监测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室内应配置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给排水和通风设备。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如果与住宅连建,应与居民活动场所和小区主出入口有适当距离,避免相互干扰。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由西宁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4

西宁市便民菜店装修改造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西宁市市区便民菜店的设施建设及改造。 第二条 便民菜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便民菜店应选择在居民集中区,方圆500米范围内无专业市场,新建小区暂时无专业农贸市场的区域内。周围交通便捷,有非机

动车停放点。使用面积原则上不小于50平方米,控制在200平方米以内。 第四条 便民菜店的店招按统一要求试样制作。在店内醒目位置应悬挂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 便民菜店商品应按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类、禽蛋类、果品类、熟食类、副食干杂类等设置销售区。不得经营除蔬菜、 食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第六条 便民菜店内经营设施既应满足经营要求,又要符合市场卫生、消防疏散需要。售货台需整齐美观,用釉面砖贴面(肉档台面可用 厚质木板或聚丙烯塑料板铺设);售货台面靠通道外沿边侧设挡水沿,售货台挡水沿高度不低于10—20厘米;地面应采用防水、防滑、清洁的

地砖;内墙瓷砖面高度不小于2米。场内地面、下水道应合理设计,排污性良好。家禽类、冰鲜类应采用冰柜保险销售。熟食腌卤类售卖间内必

须设置洗手、消毒设备及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第七条 便民菜店应保持店内通道畅通,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全出口净宽应满足消防规范要求。

第八条 便民菜店应统一使用标准电子计量器具。场内应设置商品分类标志牌、公平秤、监督投诉电话号码。

四川省灾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

(2008年10月1日)

为加快恢复重建灾区农贸市场,优化市场交易环境,提升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市场整体建设水平,保障城乡居民方便消费、放心消费,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

制定《四川省灾区农贸市场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建设的规模指标、规划与建设、配套工程设施、场内经营设施等要求。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地震灾区县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类、蛋禽类、果品、熟食、副食、干杂等农副产品和食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节约用地、经济适用、卫生美观、设施配套”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布置分区明确、划类归市。上市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类、蛋禽类、果品类、熟食类、副食干杂类及其它类别。 第六条 农贸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规划、交通、卫生、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规模与类别

第七条 农贸市场主要服务于县城及乡镇周边农村居民,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占地面积可按县城480平方米/千人、乡镇300平方米/千人(服务人口)的标准配置。 第八条 农贸市场建筑形式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独立式室内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室内农贸市场; 二类:连体式室内农贸市场,即与其它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农贸市场;

三类:棚顶式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以棚顶覆盖的、四周无围护设施的农贸市场。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市场服务体系恢复重建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镇恢复重建、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凡已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农贸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 市场具体建设地点应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址在交通方便的地方,并根据用地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市场建筑外观和门面设计要美观。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可采取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的形式。连体式农贸市场的设置要处理好同连体公共服务建筑物的关系,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功能。要保证市场有足够的自然采光及通风条件。不得在地下设置农贸市场。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的交易厅、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7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4米。

第十三条 市场交易厅进出口应不少于3个,正门要开阔、宽畅,净宽应不小于4米。进、出口应设护栏,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8米。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确保安全经营。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必须按标准设置停车场,交通组织合理。周边道路路面宽应不小于7米,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停车场可独立设置,亦可与其它公共建筑共用停车场。停车场配置标准按照城镇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不少于1.5—2.0个车位/100

㎡建筑面积。

第四章 配套工程设施

第十六条 市场内地面、下水道设计合理,排污性能好。给排水设施除应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营水产、熟食类的摊位或营业房给水单独计量。

2.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为确保通畅,污水管道管径不小于0.2米,管道间距不大于10米。 3.水产摊位前设置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0.3×0.3米,上覆盖网板。其余摊位前设置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设防鼠网罩。

第十七条 市场应设计科学。电气设备除符合建筑电器设计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市场用电容量按50—70瓦/10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2.插座须采用防溅插座,每个摊位不少于1个,水产摊位和鲜肉摊位不少于2个。 3.熟食、家禽冷冻制品等营业房照明、插座根据经营业户不同需要安装并装表计量。 4.市场内电气管线采用暗敷,电线必须穿管敷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应单独设置符合城镇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的公共厕所;在市场周边设置的,步行距离不大于50米。市场内部须按有关规定设置垃圾中转密闭间,内设垃圾密封桶。

第五章 场内经营设施

第十九条 市场经营设施既应满足市场经营需要,又要符合市场卫生、消防疏散需要。摊位、营业房应整齐美观。

——摊位宜采用标准售货台,每个售货台平面尺寸长1.0—1.8米,宽0.8—1.0米,高0.7—0.8米。售货台须整齐美观,采用整洁、易清洗的瓷砖或花岗岩贴面。 ——地面宜采用防水、防滑材料。

——鲜肉类摊位在鲜肉售货台前部或后部应设置直径50毫米不锈钢架,便于经营。 ——鲜肉和熟食类摊位应配备全封闭防尘、防蝇罩。现场加工销售食品的业户应进入封闭性营业房经营,并且加工房应瓷砖铺设到顶,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 ——营业房的经营字号、门头牌匾、广告要按照统一标准制作,设计美观。

第二十条 市场应分区布局合理,并设置分区布局导购图,商品划行归市有明显标志,场牌应醒目美观。

第二十一条 市场内应设置有线广播,告示栏,宣传橱窗、公平秤等服务设施。 第二十二条 市场要设置蔬菜等食品质量检测室,开展日常质量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在公示栏(牌)上公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县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负责贯彻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唐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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