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水眼沟村委会
乙方:孙万忠 身份证号:61260119122210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方式取得甲方脑畔湾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决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 承包地点
甲方将无人耕地的后野地的使用权承包给乙方种植果树。其四址为:东至小疙瘩;南至大路;西至:马圈沟崾崄;北至:山道九沟畔。
二、承包期限
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三十年不变,即从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日起至二O四五年十一月十日终止。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完成国家下达的种植计划,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对集体的义务。
2、甲方应维护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或解除合同。
3、甲方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依照约定,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乙方享有承包期内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3、乙方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或占用时,乙方有时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4、根据法律享受国家有关土地和种植物的补贴。 5、乙方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放弃耕种荒废土地。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法收回乙方承包地或者干预乙方生产经营活动,使乙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承包地,改变农业用途或者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土地荒芫的,甲方劝阻制止无效时可依法解除合同。
3、其他违约行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4、在合同期内,不得以或者其它理由收回土地。 六、其它约定
1、变更、解除本合同须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或者因代表人、户主变动而变更,解除合同。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乡镇相关机构调解解除,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时可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律依法起诉。
3、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备案一份。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
中介人:
二O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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