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他正当职业,应事先向党支部报告。
(2)党员长期(6个月以上)在外且有固定地点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组织。
(3)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可建立临时党小组。
(4)党员临时或季节性外出且无固定地点的,组织关系不动,报党委审核后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5)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参加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主动交纳党费。
(6)因公出国党员,其组织关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7)党员在外流动期间,应定期向原所在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8)持临时组织关系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党员返回单位时,应及时检查在外地参加组织生活情况。
(9)对外出不向党组织报告,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向党组织汇报和不纳党费的流动党员,党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10)对外来流动党员,要及时接收他们的党员身份证明,安排参加党的活动。回去后要签署有关证明,交本人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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