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五)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42条
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
1、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业务外包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全部收入减去其他项目支出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2、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税,可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港口费用、运输费、保管费、出入境检疫费、熏蒸费、仓储费、装卸费及其他代理费用后,计算缴纳营业税。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3、拆迁代理单位接受委托从事房屋拆迁业务,其向拆迁者实际转付的拆迁补偿费和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拆迁工程费,不计入其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4、保险代理公司取得的全部手续费和佣金收入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劳务报酬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5、商标代理公司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按规定扣除支付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基数。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6、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7、对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审定的转制科研机构可再延
长2年。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8、在我省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9、现代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定期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10、单位和个人举办各种展览活动向参展者收取的各项价款,按“服务业一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对纳入国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11、按规定免收我省地方金融机构在抵贷资产过户中的相关税收。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12、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医疗卫生专用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13、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和社区老年活动场所等社区服务业,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征的各类费用,免收营业税。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14、促进现代生产服务业发展。开发区的配套生产服务
业集聚区内的生产服务业企业,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注:苏地税发[2005]156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15、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注:苏国税发„2006‟107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16、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7、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8、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
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1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0、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1、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以下简称高校后勤实体)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
税。
(注: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3、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或教师公寓等高校后勤服务设施向社会人员提供服务取得的租金和其他各种服务性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注: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4、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对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注: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5、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
(注:财税„2006‟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6、对国家邮政局及其所属邮政单位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具体为函件、包裹、汇票、机要通信、党报党刊发行)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享受免税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按邮政企业报刊发行收入的70%计算。
(注:财税[2006]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27、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说明:财税字[2008]1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免征政策已停止执行)
(注: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8、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注: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9、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
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注: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0、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说明:财税字[2008]1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免征政策已停止执行)
(注: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1、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注:财税[2000]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2、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33、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4、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3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36、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7、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38、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39、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
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40、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41、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42、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财税字[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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