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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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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作者:陈 赟 戴 洁

来源:《北方经济》2007年第14期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非营利组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正在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同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大力发展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为社会提供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以便更好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和谐社会 非营利组织 一、概述

社会是包含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有机系统。任何一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从不会局限在经济领域。必然会向政治、文化与社会领域推进。我国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先进文化建设战略实施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逐渐成为当前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它致力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目标。这样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系统工程建设,需要在党和的领导下,动员社会各种组织和全体公民的积极参与。非营利组织的兴起,代表着人类社会重大的组织制度创新,在部门和营利性组织之外发挥着协调、辅助和补充功能。当前职能改革的重点之一,是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大力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承担各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以解决我国长期社会职能主体缺失的弊病。

非营利组织的英文缩写为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严格地说,NPO是一个尚无明确定论的概念。因为它定义的不确定性,各国在实践中常常采用法律上的定义来界定这一团体。美国税法第501条中有26个条款对各类组织免征所得税。凡是符合那些条款的各类组织在美国就可定义为NPO。世界银行组织撰写的《非组织法的立法原则》中这样写道:NPO是指在特定法律系统下。不被视为部门的协会、社团、基金会、慈善信托、非营利公司或其他法人,而且不是以营利为目的。即使能赚取任何利润,也不可以将此利润分配。但是工会、商会、政党、利润共享的合作社或教会均不在此列。我们认为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营利的社会组织。也就是作为一个外来词,直接译为汉语是“非营利组织”,与其他一些名称,如非组织(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中介组织(interrnediate association)、志愿者组织(VO,volun-tary organization)、草根组织(GRO,grass organization)等在一定意义上指的是同一类组织。因此在不进行严格界定的情况下,这些名称通常可以互换使用。

非组织的基本属性包括组织性(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志愿性和公益性。联合国国际标准产业分类体系(ISIC)将非营利组织分为3个大类:教育类、医疗和社会工作类、其他社区社会和个人服务类。目前国际上比较流行的、使用比较普遍的一种分类方法是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非营利组织比较研究中心提出的分类体系:12个大类和24个小类。 在我国现阶段,与国际上一般所称的NPO有点类似的组织叫做民间组织。“民间组织”一词从此作为NPO的官方用语开始在我国被正式使用。非营利组织归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它们将民间组织分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作为单位会员加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使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各种社会服务活动的实体型机构,如各种民办的医院、学校、剧团、养老院、研究所、中心、图书馆和美术馆等。

二、中国的社会转型呼唤非营利组织走向社会管理的历史舞台

在我国社会结构和社会双重转型的过程中,需要有多种社会整合形式对社会成员和社会群体进行有效的整合,以理性、合法的方式,满足他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多方面的需求。也就是说,社会利益主体和社会需求的多元化,需要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多元化。非营利组织正是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从社会历史发展的幕后走向社会发展的前台。扮演着新的时代角色。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数量和质量都有很大提高。目前,中国的社会团体已有14.2万个,基金会1200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2.4万个,涉及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领域,这些民间社会组织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积极作用。

三、非营利组织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非营利社会组织以其非营利性、民间性、公益性、自愿性与组织性为特征,在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方面与及企业相比有其独特优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发挥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的要求,对非营利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非营利组织将承担起改革后的部分职能。成为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国正在向公共服务型转变,逐步把一些社会管理职能交给非营利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非营利组织形成了连接企业、个人和的桥梁,承担“无限”所不应承担的职能。另外,发展非营利组织,就在国家与分散的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了一个中介力量,一方面,社会组织能够代表所属群体的利益下情上达:另一方面也能以桥梁纽带身份把党和的方针上情下达,还能进行不同群体的利益协调和对话。在此,非营利组织起到和社会成员矛盾缓冲带的作用,为人们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多种渠道与合法的表达方式。这样,可以减少社会成员的失范行为和对抗性的社会冲突,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

帮助建立起民主的管理机制,实现社会成员有序的政治参与。民主的管理机制是一个政治文明的价值取向,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非营利组织在日常工作中,能够深入基层,了解社会各阶层的不同需求,并将来自民间单个的资源与能量汇聚起来,成为一种团体的诉求:一方面,它可以有组织、有目的地进行社会动员,整合和影响组织成员的价值观及利益表达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另一方面,为组织成员的利益表达提供了形式与渠道的多样性,保障公民利益表达的畅通。非营利组织还可以通过自己的制度化功能,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民主文化从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社会组织的自治机制和社会资本可以有效地实现社会整合,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谐社会的底线是必须有社会的和平与稳定,非营利组织的自治性、民间性、志愿性、组织性、公益性以及作为社会与个人之间的中介所具有的特点决定了其可以发挥自我管理、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首先,非营利组织可以通过组织的制度化管理,规范和整合其组织成员的行为。其次,它可以凝聚组织成员的意见,实现与个体成员的有效沟通,扩大社会成员对政治的有序参与,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稳定。第三,非营利组织能有效地动员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源,帮助解决社会管理中的一些薄弱环节,有助于开展社会互助、发展公益事业,对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进城农民、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群、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人口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社会援助,增进社会福利。促进社会公平。在缓解当前我国就业压力和社会差距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第四,公民通过志愿参与以无偿服务他人、回报社会为特征的各种非营利组织,有利于促使全社会形成热心公益、扶贫帮困、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同发展的社会氛围和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现社会价值理性的回归,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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