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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清朝科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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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清朝科举制度

清朝科举制度仿照明朝制度,分童子试和正式。通过童子试取得生员资格才能参加正式考试。乡试、会试实行回避制度,试官子弟、亲戚不能参加当次的考试。 童子试(县试、府试、院试)

县试:在每年二月举行,由知县主持。考生考前要报名,填写姓名、籍贯、年龄和三代履历。倡优、皂隶的子孙与居丧守孝者不能参加考试。考生由五人联保,再另有本县一名有正式考试资格的人作保人。县试考四场或五场。前两场考八股文与试帖诗,默写《圣谕广训》。第三场考诗赋,第四场、第五场考对四书五经的解释。县试录取后即可参加府试。事实上,考生在第一场被录取后即可获得参加府试的资格。

府试:在管辖本县的府进行,由知府主持。时间大多在四月。参加府试,报名、保结及考试的场次、内容同县试差不多,只是有正式考试资格的保人要多一名。府试通过后是院试。

院试:在府城或直属省的州治所举行,主持考试的长官称学政,学台或宗师。院试包括岁试和科试两种考试。童生通过岁试,就算“进学”了,即成为国家的学生,称为生员,俗称秀才,相公。岁试成绩优良的生员方可参加科试,科试通过了,方准许参加更高一级的乡试,叫做“录科”。

正式考试(乡试、会试、殿试)

乡试:每三年一次,在京城及各省省城举行,考期多在秋季八月,所以又称“秋闱”(闱指考场)。其正副考官一般由皇帝任命在京的翰林及进士出身的部院官充任。乡试有正式的考场,叫做贡院。贡院内建有一排排的号房,为考生住宿,答题之所。考生必须于前一天进场、第三天交卷出场。乡试发榜在九月,正值桂花开放,又称“桂

榜”。乡试考生录取后称举人,第一名称解元。考中举人,不仅可以参加全国性考试,就是会试未能取中,也具备了做官的资格。在清朝,除了按正常制举行的乡试外,每逢遇到皇帝万寿(生日)、登基等庆典时,还额外有加科乡试,叫做恩科。

会试:每三年一次,一般在乡试的第二年,在京城的贡院举行。会试由礼部主办,考期多在春季的二三月,故此会试又称“礼闱”,“春闱”。会试被录取的人,称为贡士,第一名称会元。会试发榜时,往往正值杏花盛放,所以又称为“杏榜”。会试的主考官,明朝多以翰林官及内阁大学士担任充当,清朝称主考官为大总裁,由内阁大学士或六部尚书充任。

殿试:新录取的贡士进行殿试,殿试在四月份举行,由皇帝主持,考策问。策问是以政事、经义等设问,内阁拟题,皇帝选定。此外还要任命阅卷大臣,读卷大臣,协助皇帝评阅试卷。明清两朝的殿试都只考策问一场。出榜分为三甲,一甲为赐进士及第,只有前三名,为状元,榜眼,探花;二甲为赐进士出身若干名;三甲为赐同进士出身若干人。考中者都泛称为进士,中了进士,功名就到了尽头。

篇二:明朝的科举制度

明朝的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并非自明朝起,却在明朝发扬光大。

当时的考试分为三级,第一级是院视,考试者统称为童生,考试范围是州县,在这个考试中合格的人就是秀才。考试成绩有六等,只有考到高等的才能得到秀才的称号,考到一、二等的才能有资格去参加更高的考试,叫“录科”。

考中了秀才,从此就摆脱了平民的身份,大小也是个知识分子了,还有某些特权:可以免除一人的徭役,见到大人可以不下跪。但你并不是官。

下一级的的考试是乡试。是省一级的统考,三年才有一次,一般在八月,由省出题,过关的才是举人。获第一名的叫解元。举人是有资格做官的。当官的死了就有机会轮到举人。

接下来的考试会试。你的对手将是其他省的精英们,朝廷将在你们中间挑选三百人左右,取得贡生,第一名是“会元”。要当进士,还要过一关。

通过会试的精英们面对的最后一道考验是殿试。考试的方式是皇帝提问,考生回答内容主要是策问。皇帝及大臣根据考生的表现划分档次,共有三甲。一甲三个人,叫“进士及第”,分别是状元、榜眼、探花;二甲若干人,叫“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叫“赐同进士出身”。可以当个八品县丞的官了。

八股文

八股是明朝的创造。这套玩意自朱元璋起,到明朝中期发展完善,

影响了后来近五百年的知识分子。

学子们的考试科目分为三场,第一场考经义,也就是四书五经,第二场考试实用文体写作,第三场考时务策论,也就是给你个事情让你分析,颇有点应用文的意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经义。

对学子而言,只要背好四书五经就行了,题目只能在这里出,范围相当小,背起来容易,而且写文章时有规定的字数,一般不超过五百字。

关键在于格式和个人发挥,八股文分为破题、承题、起讲、入题、起股、出题、中股、后股、束股、收结几个部分,其中精华部分是起股、中股、后股、束股,这四个部分你不能随便写,必须用排比对偶句,共有八股,所以称八股文。

这种写法十分古板,你想多写一个字都不行,很多人都是一边写一边乱编,只为凑字数,达到对偶的效果,文字表面上看,十分整齐,而内容废话连篇。

痛苦的不仅是考生,还有出题的老师,四书五经只有那么多字,各级考试都从里面出题,于是奇技百出,把四书五经上下句割裂开,单独拿来出题,把一句话斩头去尾,只用中间的几个字拿来考人,这种语句不通、张冠李戴的词句,连老师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何况学生呢?结果就是糊涂考糊涂。

八股说到底是一种形式而已,就算古板,应该也不会造成太大的负面影响,但规定所有的文章不能有自己的想法,必须仿照古人立言要按照朱熹圣人的思维去写。

八股考试的弊端是很多的,选出的人才很多都是书呆子,明朝学者宋濂形容过八股选出的某些人才“与之交谈,两目瞪然视,舌木强不能对”,活脱脱一副白痴面孔。但八股文还是有一定用处的,《儒林外史》中曾经写道“八股文若做得好,随你做什么东西,要诗就诗,要赋就赋,都是一鞭一条痕,一掴一掌血。”可见,八股文是很多文体写作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在这样的下,很多优秀人才更能脱颖而出,如后来的徐阶、高拱、张居正,这些人才是八股文锻造出来的。

总的看来,这一制度弊多利少,禁锢人们的思维。 篇三:明朝科举

明朝时期科举制度的发展及其利弊研究 田佳懿

[摘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明朝时期科举制度的由来和发展情况,分析其“取之有序,进之有等”、 “兼用人才,南北并举”和“八股举业,士林标准”等特点,着重阐述了其对士人入仕、区域发展的利弊,提出了明朝时期科举制度带给古今中国教育的启示。

[关键词] 明朝 科举制度 利弊 教育 启示

1明朝时期科举制度的发展

科举制度在中国古代实行了1300多年, 其形式和内容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明朝时期,科举制度达到了极盛,完全臻于成熟,科举与的完

[1]全合流,是其成熟的重要标志。科举制使选拔官吏包含着学校育才,科举选才、

铨叙用才三个完整的环节,对清朝的科举制度以及现代中国教育的发展影响极大。

1.1 科举制度的由来及演变

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经历了从禅让制、世袭制到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再到科举制的发展演变过程。经过历史的选择,科举制度逐渐成为占据封建社会选官制度主流地位的制度,也成为中国文化遗产中的一份宝贵财富,是中华民族在行政领域中对世界的重大贡献。[2]

随着秦汉的统一,中国古代大一统格局的形成,君主的集权政治开始主宰中国封建社会,由此产生了以官僚政治为基础的君主制,而集权则需要不断强化官僚政治和控制意识形态,其中科举制度是达到人和思想双重控制的最有效手段,同时又能源源不断通过比较公平和激烈的竞争为官僚队伍提供新鲜血液。[3]

经过汉朝察举制,以及汉魏六朝九品中正制的选官探索,在公元605年,隋朝初年诞生了划时代的科举制度。隋唐是科举制度的草创阶段,虽然已经实行了严格意义上的考试,但仍保留了察举制的一些遗

风,同时还有唐人自己的一些独特的创造,因为这是一个开放的时代,唐人的气度和自信都让新近诞生的科举制度深深地烙上唐人的印记,在科目设置、考场规范和科举与教育等三方面取得了巨大突破。

到了宋朝,虽然未能实现真正的大统一,但是两宋经济非常繁荣,文化十分发达,科举考试在各个方面达到了完全成熟。采取了锁院、别头试、弥封、誊录、三级评定等一系列措施,以健全制度,防范作弊,保障公正,整个宋朝所选进士超过其它朝代总和,甚至对于多次应试不中者,从太祖开始赐进士出身,后增加了对超过50岁举子的录取,文人地位之高空前绝后,极大的促进了科举制度的完善和成熟。

元朝时代,世袭制扰乱了科举制度的正常推行,其总共举行了16次科考,阻碍了科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四书试士,却是元代所开的先例。[2]

明朝以后,科举制度进入了它的鼎盛时期。明代统治者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方法之严密也超过了以往历代。明代以前,学校只是为科举输送考生的途径之一,到了明代,进学校则成为科举的必由之路。明代入国子监学习的,通称监生;参加乡试的,除监生外还有科举生员。只有进入学校,成为生员,才有可能人监学习或成为科举生员。考取生员是功名的起点,进入学校是科举阶梯的第一级。

1.2 明朝时期科举制度的发展

科举制度在明朝科举制达到鼎盛时期。明朝科举考试分四级进行即:院试(童试)、乡试、会试和殿试。童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童试三年两考,县试由县官主考,府试由知府主持.院试由各省学政主持。学政又名提督学院,故称这级考试为院试。这三次考试总称小考或童试.应考者称“童生”。院试考中者称“秀才”(俗称),正称为“生员”。凡录之生员都送入府州县学。秀才是求取功名的起点,有资格参加下一级乡试了。可身穿蓝衫.头戴银雀顶,清制见县官不跪,免去差役、田赋.也就是不同于布衣百姓了。[1]

乡试考试地点在省城贡院。三年一考.乡试考中者称“举人”,头名称“解元”。会试由礼部主持,于乡试的第二年举行。举人在京师会试,考中的称贡士,第一名称会元。殿试在会试后当年举行,应试者为贡士,贡士在殿试中均不落榜,只是由皇帝重新安排名次。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录取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二名榜眼,三名探花,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通称进士,进士榜用黄纸书写,故称金榜,中进士称金榜题名。

科举考试的内容也有一个变化过程。唐时科目繁多,考试内容也宽,明算主考算学,道举考老庄道学,进士以赋为主。宋代王安石罢诸科,并于进士一科,改考儒家经义,致使经学在科考中越来越重要,这与程朱理学地位的提高是相应的。明代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礼》、《春秋》、《礼记》命题。其文略仿宋经义,代古人语气为之1,形成“体用排偶,谓之八股”2。1 《续文献通考辑要·选举考》

2 《续文献通考辑要·选举考》

从此,八股文一直支配着科举考试,或者干脆称之为“八股取士”。[4] 2 明朝时期科举制度的特点及影响

2.1 明朝时期科举制度的特点

科举制度发展到明朝,进入到了它的鼎盛时期。这不仅是因为明朝在它统治的270多年间,三年一试,制度化、规范化地举行乡试90次(录取举人102399人),举行殿试次(共取进士24599人);而且更重要的是因为明朝总结以往科举考试的经验,在此基础上改制创新,进一步完善了科举考试的规程,在洪武年间就颁行并实施了明清五百多年奉为“永制”的“科举之式”。

“取之有序,进之有等”, 明朝以前,学校只是为科举输送考生的途径之

一。到了明朝,进学读书成了科举的必由之路。所谓“科举必由学校”,就是必须经由学校之途,才能走向科举之路,换句话说,只有首先成为学校的生员,才有可能获得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科举一律按照乡试、会试和殿试依次递进,所谓“非科举毋得与官”。[5]

“兼用人才,南北并举”, 明朝科举对后世的另外一大贡献,是南北卷制度的正式确立,通俗地说,也就是确定了南北地区录取名额的分配问题。由于洪武年间的南北榜事件,朱元璋从政治角度开始实行南北分卷取士制度,虽然作为政治之本的科举制度,背离了最核心

的公平和公正原则,但是对于地区平衡、振奋人心和激励士气等起了极大作用。[6]

“八股举业,士林标准”, 从题目、内容、文章结构、字数等强制考试内容和形式,历代对八股文的嘲讽讥刺、攻讦痛斥。其中陈登原在《国史旧闻》中总结出来的七大罪状:一是沉溺滥套,未尝学问;二是渣滓细嚼,毫无滋味;三是依口胡说,重复沓叠;四是即使工巧,并非艺术;五是对于文学,反为阻碍:六是明知无用,聊以求官;七是即有法眼,准则无从。[7]

2.2明朝科举制度的利弊

明朝时期的科举制度对中国教育的发展影响深远,尤其是大清入关以后,沿用了明朝时期科举制度,对于中国近现代的教育发展产生及其深刻的影响。

2.2.1 明朝时期科举制度对士人入途的影响

科举制度在明朝时期到达鼎盛,但是中举之路十分漫长,十分艰辛。十年寒窗苫,就为了功成名就。士人进入仕途几乎都要通过科举这一条道路。它犹如一块巨大的磁石,吸引者尤数人为之悬梁刺股,耗尽一生心血。

在学生入学方面,根据洪武二年颁布的《立学设科格式》的规定,生员要“于民间俊秀及子弟选充,(守令)必躬亲相视。人才俊秀,容貌整齐,年及十五

之上,已读《论》、《孟》四书者方许入学。其年至二十之上,愿入学者听。”在明朝,士农工商子弟均可入学,至于生员的入学年龄后来也不局限于十五岁以上,如大学士高谷“甫十岁,乃遣入邑库.即能奋力于学。”成化三年(1467)朝廷颁发的《修明学政十事》中规定:“自今各处提调官,选择子弟年十五、十六以下,资质聪明俊秀者方许入学。”由此可见,在生员的选拔上就存种种,更重要的是,在古代女性是没有这些权利的。乡试,在命题、、搜检、誊录、校文、复核等方面设立了严格的制度,基本保证了考试的公正。举人是有资格做官的,而举人要当宫,难度很大,他们要参加三次会试,如果还是不能考过,就可以去吏部注册,一般要过几年,有的甚至要等十几年,等到现任退休或死亡后,有了空缺,这些举人就有官做了。而挑选的举人除了看背景就是看长相了,这叫做“大挑”。这个时候。长得丑的就很可能落选了。而且,举人能做的官的官阶是很低的,只能够保证衣食无忧。中了举人之后,想更进一步,就要通过会试。会试,不仅竞争激烈,而且考试条件差。在殿试过程中,不仅要有渊博的知识,还要具有好的心理素质,最后听天由命。[8]

由此,明朝的科举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促使整个士人阶层把中举作为自己实现人生价值的惟一追求,把读书作为追求功名的惟一方式。许多读书人一生经营于此,皓首穷经,唐朝诗人赵嘏的“太宗皇帝真长策,赚得英雄尽白头”的诗句就是对此的最形象的说明。

历经宋、元四百余年的发展之后,明代的科举制度更为完善,对知识分子的笼络和钳制手段更为多样。朱元璋在洪武三年的诏书中

说:“汉唐及宋,取士各有定制,然但贵文学而不求德艺之全。前元待士甚优,而权豪势要,每纳奔竞之人,夤缘阿附,辄窃仕禄。其怀材抱道者,耻与并进,甘隐山林而不出。风俗之弊,一至于此。自今年八月始,特设科举,务取经明行修、博通古今、名实相称者。”3然而,他以及他的继承者只把四书和朱子的注疏作为科考的惟一范围,而且谨依此一范围而不能有任何发挥和创造,对人才德艺的衡量仅凭一篇死板无用的八股制艺,势必让才情平庸者,靠吹牛拍马、“夤缘阿附”者,采取卑鄙手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往往成为科场之中的常胜将军。而有才学之士只想凭自己的能力取得社会的认可,这就决定了他们科举之路的崎岖艰难。很多学子呕心沥血,却屡战屡败,屡败屡战,科举成为这些读书人的严重心病。[9]

2.2.2 明朝时期科举制度对区域发展的影响

明朝采用科举制度,而且实行南北榜,对于许多经济落后和发达地区产生了不同影响。

在地理偏僻、经济落后的徽州地区,徽州人是南迁的皇族后裔,为了繁荣家3 张廷玉.明史:卷七〇[M].北京:中华书局,1974,第695页

族,以考取科举为第一途径,取得了骄人的科举的成绩。许多大族不仅子弟及第者数量多,而且世代相接,连绵不断。[10]如歙县洪氏宗族“子孙藩盛数千指,成习诗书,敦礼让,登名仕版者相望。”4绩溪程氏“世有宦业诗书于官府”5。歙县棠樾鲍氏“尤以儒名,累叶相承。”6据《沙溪集略》7统计,仅歙县沙溪凌氏一族,有明一代,

就产生了21名进士,57名举人,44名国学生,90名郡邑庠生和44名贡监生。徽州宗族科举业绩也带动了整个徽州科举的繁盛,从而造就了登峰造极的徽州文化。

在山重水复的江西吉安,书院发展十分繁荣,明朝一代吉安进士及第就有994名,占江西三千进士的三分之一。景泰年间江西籍大学士陈循对英宗是如此述及的:“江西及浙江、福建等处,自昔四民之中,其为士者有人,而臣江西颇多,江西诸府而言,吉安府又独盛。”8这些虽然是粗略的数据,但同样足以说明明朝江西书院数量之多及书院教育之发达程度之间的相关性,而进士名额之多则从另一方面表明了书院教育的发达与科举是密不可分、共同繁荣的,即得益于明朝高度发达的科举制度。[11]

在大力推行科举制度下,与宋朝时期相比,三峡地区教育迅速发展,构成了一密集区、二点状的分布格局,即以巴县、长寿、涪州三地为密集区和以忠州、夷陵州为二点状分布的科举人才分布区,教育重心在重庆府治巴县。这不仅得益于自身经济发展和人口增多,更主要在于朝廷公平选拔人才,大力推广科举制度,使得巴蜀地区的文化教育不断繁荣。[12]

而在我们绍兴,文化教育更加兴兴向荣。有的是哲学家兼文学家,如王守仁、刘宗周等;有的是书法家兼文学家,如徐渭、陈洪绶等;有的是戏曲家兼文学家,如史盘、孟称舜等。明代小品文大家钱宰、王思任、张岱、祁彪佳均

2021年清欠办规章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公司业务活动中面临的客户迟付、拖欠、拒付产品货款项,造成流动资金短缺,法律纠纷不断,生产型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货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应收账款是指根据各类供货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应收取买方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产品货款、代垫运输费等款项。

第三条拖欠账款是指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依据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货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公司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办公室(简称公司清欠办)。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清欠领导工作。

第六条公司清欠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工作办公室(简称清欠办),清欠办公室在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清欠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与大额货款清收工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下属公司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清欠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清欠机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第公司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应收账款所在单位负责,又有财务、销售、

法律和下属公司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体系,并逐步建立客户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配备的清欠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要重视清欠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支持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系统内外的各类与清欠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责任制度

第十条总裁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清欠工作。对于拖欠货款额度大、账龄长、难度高的客户,总裁要亲自参加策划、决策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清欠工作,根据分工职责承担相应的清欠工作责任,并将清欠指标纳入领导班子的经营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对清欠工作负有专业管理职责。公司财务管理部按照合约规定的付款条件,及时监督货款回收,控制拖欠货款发生,督促拖欠款的清收和追索,核定清欠工作的成本,处理呆账坏账。

第十三条部门责任

1、公司清欠办公室负责公司总部和下属企业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掌

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客户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2、销售部和各下属公司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责任。负责协调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供货合同和结算资料,提供有效证据,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

3、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货款结算回收工作,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拖欠款的准确数据,收集客户资金动态信息,及时与企业清欠办公室沟通。参与实施清欠工作中的债转股、实物抵债以及实物变现、资产评估等工作。

4、市场技术部和下属公司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好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清除清欠障碍。

5、欠款业务所在下属公司要提供相关结算凭据,以便财务、经营和清欠部门掌握货款结算的数额,保证货款及时结算。

6、销售部要及时提供业务合作中的洽商签证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

7、企管部应加强法律事务服务,应加强合同审核,做到合同签定前签署意见、合同签定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案情与诉讼审批程序对案件进行评估、立案、诉讼。

8、公司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凡对公司统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作执行不力的,应承担其责任。

第十四条销售业务经办人是清欠的直接责任人,也是货款清收的终身责任人。各下属公司应严格执行合约条款,把客户开发、关系维护和货款清收结合起来,视货款实收情况维护客户关系,未经公司销售部批准,不得随意终止供货。

第四章清欠原则

第十五条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在清欠工作中要注意与还贷、抵税、清偿债务、处理不良资产结合起来。要处理好清欠与市场开拓、客户关系维护的关系。第十六条对拖欠货款的客户,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客户的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对资金状况较好的客户和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对于客户和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但项目市场前景看好的,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欠。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客户和债务人,可考虑以实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工作。对于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客户和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企业权益。

第十七条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正在供货合作业务和历史遗留拖欠货款业务的资料。建立应收账款台帐,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减轻企业拖欠款和债务的双重压力。

第十九条本着内部协商,内部仲裁,共同对债务人结算,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办事的原则,妥善解决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第二十条《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对《合同法》第286条的司法解释是解决拖欠问题的法律依据。对不按合同付款的债务人,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

第五章防欠措施

第二十一条注重市场调研、客户信用调查、项目前景分析,强化前期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销售合同评审制度,制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条款,审慎签订供货合同,从源头上合理防范和化解拖欠风险,提高销售业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坚持采用最新版的示范合同文本,强化供货合同中关于结算支付的约束条款。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各下属公司作为供货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确保产品质量。对客户提出的意见要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给客户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第二十四条强化各级、各类、各有关岗位人员的证据意识,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在履约过程中重视业务进度结算和收款,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随时记录,做好信函往来登记、签证确认、变更洽商文件的归档,密切注视债务人信用信息,及时收集证据资料、随时为索赔和清欠做好诉前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在履约过程中,一经发现客户未按合同付款,或货款回收低于约定比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立即采取行动,直至停止供料,及时化解拖欠风险。第二十六条供货按照合同履约完成后,在

未按合同约定足收供货款或对供货拖欠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再次进行供货。

第二十七条大力加强综合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公司客户信用信息库,包括铁路工程用料单位、公路工程用料单位、市政工程单位、石料产品中间商等信用资料和档案,实行网络管理,利用现代化手段防范风险。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各单位对任何一笔拖欠款的形成和追讨不利情况都要作出具体分析,划清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依责追究,决不姑息迁就。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企业法人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理。

1、对拖欠款严重、清收不力的公司,应直追究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的个人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免除职务、追究经济责任等。

2、对已分清责任确因拖欠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在未追回或减少损失前,不得晋级提升、不得同意调离本单位。

3、对财务人员在清欠工作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依《会计法》及财务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4、对合同签订部门前期工作失误、客户信用失实等造成货款严重拖欠和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5、对发生严重拖欠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同意办理离职手续,取消其参加评优的资格。对未完成当年回收货款和清欠指标的,不得兑现提成奖励和享受年终奖。

6、不得以应收款或拖欠款额作为实际收入,对下属公司经营团队或销售业务人员兑现提成、年终奖等奖励。凡是不主动清收清欠或拖延清欠工作,将拖欠款、应收款作为“小金库”用于“少数人”或“小团队”消费或以此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怠于清偿欠款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惩处,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8、对虚报、瞒报清欠成果或统计数据的,应追究责任人责任,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下属公司的分管领导负有所分管单位的清欠连带责任,各下属公司清欠工作不力者,分管领导的年终绩效与欠款业务所在公司的清欠指标挂钩考核。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三十一条将清欠工作纳入各公司的年度经营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公司负责人、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注重清欠效益和最终结果的考核,依实际完成结果进行奖罚,做到“敢奖、重奖、敢罚、重罚”,真正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能动性。篇二:清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公司业务活动中面临的客户迟付、拖欠、拒付产品货款项,加强对催收货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应收账款是指根据各类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应收取买方的各类款项。

第三条拖欠账款是指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依据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货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公司成立清欠办公室(简称公司清欠办),全面负责公司的清欠工作。

第六条清欠办公室在公司领导下对公司的清欠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与大额货款清收工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下属公司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清欠工作,并设立专门的人员负责清欠工作,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第公司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应收账款所在单位负责,又有财务、销售、法律和下属公司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体系,并逐步建立客户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配备的清欠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要重视清欠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

第三章责任制度

第十条清欠办主任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清欠工作。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对清欠工作负有专业管理职责。公司财务管理部按照合约规定的付款条件,及时监督货款回收,控制拖欠

货款发生,督促拖欠款的清收和追索,核定清欠工作的成本,处理呆账坏账。

第十二条部门责任

1、公司清欠办公室负责公司总部和下属企业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客户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2、销售部和各下属公司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责任。负责协调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供货合同和结算资料,提供有效证据,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

3、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货款结算回收工作,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拖欠款的准确数据,收集客户资金动态信息,及时与企业清欠办公室沟通。参与实施清欠工作中的实物抵债以及实物变现、资产评估等工作。

4、欠款业务所在下属公司要提供相关结算凭据,以便财务、经营和清欠部门掌握货款结算的数额,保证货款及时结算。

5、销售部要及时提供业务合作中的洽商签证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

6、信息合同部应加强法律事务服务,应加强合同审核,做到合同签定前签署意见、合同签定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案情与诉讼审批程序对案件进行评估、立案、诉讼。

7、公司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凡对公司统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作执行不力的,应承担其责任。

第十三条销售业务经办人是清欠的直接责任人,也是货款清收的终身责任人。第四章清欠原则

第十四条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在清欠工作中要注意与还贷、抵税、清偿债务、处理不良资产结合起来。要处理好清欠与市场开拓、客户关系维护的关系。第十五条对拖欠货款的客户,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客户的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对资金状况较好的客户和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

对于客户和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但项目市场前景看好的,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

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欠。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客户和债务人,可考虑以实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工作。

对于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客户和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企业权益。

第十六条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正在供货合作业务和历史遗留拖欠货款业务的资料。建立应收账款台帐,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减轻企业拖欠款和债务的双重压力。

第五章防欠措施

第十注重市场调研、客户信用调查、项目前景分析,强化前期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合同评审制度,制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条款,审慎签订供货合同,从源头上合理防范和化解拖欠风险,提高销售业务质量。

第十九条坚持采用最新版的示范合同文本,强化供货合同中关于结算支付的约束条款。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结算方式。

第二十条各下属公司作为供货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确保产品质量。对客户提出的意见要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给客户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第二十一条强化各级、各类、各有关岗位人员的证据意识,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在履约过程中重视业务进度结算和收款,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随时记录,做好信函往来登记、签证确认、变更洽商文件的归档,密切注视债务人信用信息,及时收集证据资料、随时为索赔和清欠做好诉前基础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履约过程中,一经发现客户未按合同付款,或货款回收低于约定比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立即采取行动,直至停止供料,及时化解拖欠风险。第二十三条供货按照合同履约完成后,在未按合同约定足收供货款或对供货拖欠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再次进行供货。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对任何一笔拖欠款的形成和追讨不利情况都要作出具体分析,划清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依责追究,决不姑息迁就。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企业法人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理。

1、对拖欠款严重、清收不力的公司,应直追究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的个人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免除职务、追究经济责任等。

2、对已分清责任确因拖欠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在未追回或减少损失前,不得晋级提升、不得同意调离本单位。

3、对财务人员在清欠工作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依《会计法》及财务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4、对合同签订部门前期工作失误、客户信用失实等造成货款严重拖欠和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5、对发生严重拖欠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同意办理离职手续,取消其参加评优的资格。对未完成当年回收货款和清欠指标的,不得兑现提成奖励和享受年终奖。

6、不得以应收款或拖欠款额作为实际收入,对下属公司经营团队或销售业务人员兑现提成、年终奖等奖励。凡是不主动清收清欠或拖延清欠工作,将拖欠款、应收款作为“小金库”用于“少数人”或“小团队”消费或以此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怠于清偿欠款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惩处,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8、对虚报、瞒报清欠成果或统计数据的,应追究责任人责任,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下属公司的分管领导负有所分管单位的清欠连带责任,各下属公司清欠工作不力者,分管领导的年终绩效与欠款业务所在公司的清欠指标挂钩考核。

第七章考核奖惩第二十七条将清欠工作纳入各公司的年度经营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公司负责人、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注重清欠效益和最终结果的考核,依实际完成结果进行奖罚,做到“敢奖、重奖、敢罚、重罚”,真正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能动性。

第二十公司清欠办公室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清欠工作,根据协议按回收比例对责任人进行奖罚。

1、凡完成清欠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年清理回收的现金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现金金额的5%—10%。奖金分配由人事行政部会同企管部对参与该笔欠款清欠工作的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公示后兑现。

2、对以物抵债完成清欠指标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当年变现回收或折现的现金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现金金额的5%—10%。奖金分配由人事行政部会同企管部对参与该笔欠款清欠工作的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公示后兑现。

3、经营者实行年薪的,可根据完成清欠指标情况,参考清欠指标回收率计发年薪。第三十条应将清欠工作指标纳入公司领导人员及相关人员考核体系,完成指标情况将作为公司领导人员及相关人员任用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加强和完善对公司外部人员参与清欠工作的管理。按照一次性奖励的原则,核定清欠指标、奖励标准,并签订清欠责任协议书。完善兑现审批程序、回收款入账和税务代缴代扣手续。

第八章清欠制度建设

第三十二条为处理好清欠、诉讼与企业整体利益及经营布局问题,妥善处理法律诉讼方式清欠与经营、当地和客户的关系。公司建立诉讼审批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并建立诉讼案件备案制度,按标的额大小向上级部门报告备案。

第三十三条对经过努力回收无望的拖欠货款或经过诉讼判决确实无法执行的案件所涉及的债权,在事实清楚、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由公司组织清欠办公室、财务管理部、销售部等有关部门、机构研究提出核销意见,并按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核销手续。按有关财务制度应核销的拖欠货款,若仍有回收希望,可按照“销帐不销案”的原则处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清欠工作报告制度。各下属公司负责人人应认真执行诉讼备案、处置清欠资产、核销呆坏账以及统计报表等审批、报告制度,对各种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清欠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篇三:公司清欠管理办法中铁十八局国际公司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承包业务活动中面临的业主迟付、拖欠、拒付工程款项,造成流动资金短缺,法律纠纷不断,

制约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工程款及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应收工程账款是指根据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协议)约定,承包商应收取建设工程发包方(业主)、分包商应收取总包方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款、材料设备款、各类保证金、人工(劳务)费用等款项。

第三条拖欠工程账款是指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项目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工程应收款,处理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工程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公司设立“公司合约管理与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公司清欠领导小组)。公司合约管理与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系统清欠领导工作。

第六条公司清欠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工作办公室(简称清欠办),清欠办在公司清欠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系统的清欠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与大额工程账款清收工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清欠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清欠机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第各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主管部门负责,又有财务、资金、法律、技术、经营和工程管理部门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体系,有条件的可建立业主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各单位配备的清欠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要重视清欠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支持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系统内外的各类与清欠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责任制度

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清欠工作。对于拖欠工程款额度大、账龄长、难度高的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参加策划、决策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清欠工作,根据分工

职责承担相应的清欠工作责任,并将清欠指标纳入领导班子的经营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各级企业的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对清欠工作负有专业管理职责。按照合约规定的工程进度和付款条件,及时监督工程款回收,控制拖欠工程款发生,督促拖欠款的清收和追索,核定清欠工作的成本,处理呆账坏账。

第十三条部门责任

1、企业清欠机构负责本单位以及下属企业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掌握

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工程项目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2、企业经营、合约管理部门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责任。负责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工程验收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资料及时清理分部分项工程结算资料,提供有效证据,办好工程竣工决算,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

3、企业资金财务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工程款结算回收工作,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工程拖欠款的准确数据,收集业主资金动态信息及时与企业清欠机构沟通。参与实施清欠中债转股、实物抵债以及实物变现、资产评估等工作。

4、企业工程管理部门对因工程质量和工期发生拖欠的项目,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好业主(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清除清欠障碍,协助办理工程决算。

5、企业材料设备部门要及时清理和提供材料消耗、设备损耗 以及相关凭据,以便财务、经营和清欠部门掌握工程款结算的数额,保证随工程进度及时结算。

6、企业技术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及时提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

7、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应加强合同审核,做到合同签定前签署意见、合同签定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案情与诉讼审批程序对案件进行评估、立案、诉讼。

8、企业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凡对企业负责人统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作执行不力的,应承担其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经理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清欠的直接责任人,也是项目工程款清收的终身责任人。应严格执行合约条款,把工程成本、进度和质量与工程款清收结合起来,视工程款实收情况安排施工,未经法人层次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盲目推进或轻易退场。

第四章清欠原则

第十五条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在清欠工作中要注意与还贷、抵税、清偿债务、处理不良资产结合起来。要处理好清欠与市场开拓、机构调整的关系。

第十六条对拖欠工程款的项目,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 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业主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

对资金状况较好的业主和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对于业主和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但项目市场前景看好的,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欠。对于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业主和债务人,可考虑以实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工作。

对于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业主和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企业权益。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不适于行使优先权的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建设部、计委、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和防止工程款拖欠的文件精神,可与建设单位协商,用划拨拖欠方的银行贷款、企业营业权益、也可由当地优惠划拨土地等多种方式抵补拖欠款。

第十七条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在施工程和历史遗留拖欠工程款项目的资料。建立应收工程款台帐,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减轻企业拖欠款和债务的双重压力。

第十九条本着内部协商,内部仲裁,共同对业主结算,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办事的原则,妥善解决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第二十条《建筑法》、《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对《合同篇四:清欠管理办法

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我院在工程设计中面临的业主迟付、拖欠、拒付工程设计款项,造成流动资金短缺,法律纠纷不断,制约我院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工程设计款及清理拖欠工程设计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我院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本院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应收工程设计账款是指根据各类勘察设计工程合同(协议)约定,本院应收取设计工程委托方(业主)的各类款项。其中包

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款、各类保证金、人工(劳务)费用等款项。

第三条拖欠设计费用是指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本院各部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项目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签订的勘察设计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工程设计应收款,处理因拖欠设计账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工程设计账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设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

市场经营部与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院清欠领导工1作。 第六条全院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清欠工作。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主管部门负责,又有财务、法律、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和项目对应的生产部门,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体系,有条件可建立业主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第三章责任制度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院的清欠工作。对于拖欠工程设计款额度大、账龄长、难度高的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参加策划、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市场经营部对清欠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职责。按照合约规定的工程进度和付款条件,及时监督工程设计款回收,控制拖欠工程设计款发生,督促拖欠款的清收和追索,核定清欠工作的成本,处理呆账坏账。

第九条部门责任

1、院清欠办负责本院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工程项目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2、市场经营部、各项目设计部门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责任。

负责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工程验收报告、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资料及时清理工程资料,提供有效证2据,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

3、财务资产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工程设计款结算回收工作,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工程拖欠款的准确数据,收集业主资金动态信息及时与市场经营部沟通,参与实施清欠中债转股、实物抵债以及实物变现、资产评估等工作。

4、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对因工程质量和工期发生拖欠的项目,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好业主(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清除清欠障碍,协助办理工程决算。

5、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及时提供工程项目设计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来往文件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

7、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合同审核,做到合同签定前签署意见、合同签定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种证

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案情与诉讼审批程序对案件进行评估、立案、诉讼。

8、院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章清欠原则

第十条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在清欠工作中要注意与还贷、抵税、清偿债务、处理不良资产结合起来。要处理好清欠与市场开拓、部门调整的关系。

第十一条对拖欠工程设计款的项目,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业主资金、信用状况采3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

对资金状况较好的业主和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对于业主和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但项目市场前景看好的,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欠。对于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业主和债务人,可考虑以实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工作。

对于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业主和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我院权益。

第十二条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在设计过程和历史遗留拖欠工程设计款项目的资料。建立应收工程设计款台帐,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减轻我院拖欠款和债务的双重压力。第五章防欠措施

第十四条注重市场调研、业主信用调查、项目前景分析,强化前期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承接工程项目评估审批制度,制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条款,审慎签订勘察设计合同,从源头上合理防范和化解拖欠风险,提高工程经营质量。

第十五条坚持采用国家主管部门或是行业内颁发的最新版示范合同文本,强化工程进度款及单位工程中间结算支付的约束条款。明确约定工程设计款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工程设

4计款结算方式、返还各类保证金的合理期限。

第十六条严格履行合同,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及合同要求。对业主、客户提出的意见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给业主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第十七条强化全院人员的证据意识,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在履约过程中重视进度结算和收款,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随时记录,做好信函往来登记、签证确认、变更洽商文件的归档,密切注视债务人信用信息,及时收集证据资料、随时为索赔和清欠做好诉前基础工作。

第十在履约过程中,一经发现业主未按合同付款,或工程设计款回收低于约定比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立即采取行动,直至停止后续设计工作,及时化解拖欠风险。第十九条工程设计阶段工作完成后,在未按合同约定足收工程设计款或对工程拖欠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不得交付后续设计工作成果。

第二十条对垫资和带资承包、为业主提供担保、接受延期支付条件等易产生拖欠的经营行为,要按照《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关于强化承包工程中投资行为管理的规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债务管理

制度》等从严管理和控制,有效防止经营方式失当而产生的工程款拖欠。

第二十一条大力加强综合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我院系统的工程项目数据库、业主信用信息库(包括电网公司、各供电局、房地产开发商、单位、材料商、供应商等信用资料),实行网络管理,利用现代化手段防范风险。

第六章责任追究 5篇五:清欠岗职责

纪委监察部(清欠办)清欠岗岗位责任制1岗位职责1.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规章制度,参与编制清欠计划、清欠实施方案。

1.2参与制定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工作方针和实施细则,协助清欠部主任做好清欠管理工作。

1.3协助清欠部主任对有关清欠工作的紧急情况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1.4向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清欠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1.5负责清欠信息的收集、整理、处理、传递工作。

1.6对公司所属各单位上报的债权难易程度分类情况进行审核; 1.7向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清欠工作的奖惩建议。 1.8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清欠报告、清欠报表、清欠信息等相关材料,撰写清欠工作总结。

1.9负责清欠资料的整理、移交、档案工作。 1.10对本部室的相关资料、信息等负责保密工作。

1.11负责开展公司所属企业的年终业绩审核工作。 1.12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工作标准

2.1提出清欠报表、清欠实施方案的草案,公平合理准确,能及时正式编制。

2.2制定的工作管理制度和有关实施细则草案,符合上级部门、公司及本部门要求。

2.3清欠信息的收集要有重点、有出处,及时整理,保质、迅速地向上级部门报送。

2.4向上级部门及时、准确地报送清欠资料,全面、细致地撰写清欠工作总结。

2.5清欠项目存档的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存档及时、方便调阅。

2.6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清欠资料借阅制度。

2.7及时、保质、负责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3考核细则(100分)

3.1未完成年度清欠计划扣10分。 3.2起草的清欠工作文件不规范扣10分。

3.3不及时对清欠文件、报表等资料进行归档扣10分。 3.4对债权统计数据出现明显错误扣15分。 3.5泄漏清欠秘密扣15分。

3.6对上报报表、说明、总结、报告不及时扣15分。 3.7不能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对公司所属企业年终经营业绩审核扣15分。

3.8不及时对清欠工作进行总结,不及时上报清欠信息扣10分。

3.9未完成年度清欠计划扣10分。4工作权限

4.1有权对纪委监察部(清欠办)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4.2有权对各单位业务对口部门进行检查。

第二篇:河北省清欠办冀清欠办[___]___号文河北省清欠办冀清欠办[___]___号文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 河北省清欠办

关于调整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清欠办、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

___年下半年,我办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专题调研,各地和有关企业普遍反映: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缺乏统一指导,建设单位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义务履行不到位,各地收缴标准不一,且存在重复交纳问题,严重增加了施工企业负担。为切实加强为企业服务,减轻企业负担,调整、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方式和使用管理,进一步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双方分别交纳。其中,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比例,从应当预先拨付施工企业的工程预付款中交纳,交纳时限在办理施工许可之前。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本单位交纳的保证金转嫁到施工企业头上,违规要求施工企业代其交纳。各地主管部门在核验建设单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要严格把关,坚决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施工企业按照企业主项资质等级一次性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再采取一个项目一交的收缴方式。具体交纳数额标准为:施工总承

包一级及以上交纳50万元;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不分等级专业承包企业交纳30万元;施工总承包为三级和专业承包二级企业交纳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交纳5-10万元。施工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额度,实行诚信奖惩制度。对连续三年以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管理部门,应当减免交纳金额。对连续3次以上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提高收缴额度。减免和提高额度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

二、省内企业在省内离开注册地到其他设区市施工,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出具由企业注册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部门开具的交费证明,项目当地收缴部门不再要求该企业重复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省内施工企业离开企业注册地到我省其他设区市施工,如果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发生拖欠且不配合当地主管部门积极解决,该企业注册地收缴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所在地主管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支付使用工作。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收缴管理部门不得挪用。建设单位交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本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施工企业交纳的保证金专项用于解决本企业在我省辖区内承建的工程项目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核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费凭证。对不能提供交纳保证金凭证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在日常监管中,凡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查证核实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可以将保证金直接拨付给被拖欠的农民工。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对支付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的,可共同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审核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款及劳务费用,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因动用保证金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应当在动用保证金之日起___日内,补全保证金数额。

六、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后,收缴部门在确认施工企业确实未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完全解决的,应当及时将建设单位交纳的保证金返还施工企业。

七、省重点支持的骨干优势企业,免予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省重点支持的骨干优势企业在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后,应当积极配合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妥善解决拖欠问题。凡不积极配合解决拖欠问题的,由各市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其调整出省重点支持骨干优势企业之列。

八、鉴于省外施工企业在我省承建工程竣工退场后,我省无法再对其实施有效监督,对其仍按一个项目一交纳的方式收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标准为工程合同价款总额的2%。对纳入京津建筑市场一体化试点企业___的京津两地施工企业,按照对等原则,等同于省内企业对待。

九、各市应当根据以上有关原则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同时,应对本市所辖各县(县级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组织开展一次督导检查。对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

制度或虽已建立但不规范、不完善的,应督导该县(市)尽快建立起完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各地以前收缴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超过本文件规定数额的,应当在发文之日起3个月内,将超额部门返还施工企业。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以便及时改进和完善有关规定。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第三篇:清欠办岗位职责[大全]清欠办负责人岗位工作职责 1、专职负责本公司的清欠工作,及时清收逾期账款。

2、负责协调销售部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供货合同和结算资料,提供有效证据,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合法依据。

3、及时与销售部和财务部门沟通,了解欠款客户的资金状况信息,并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欠款客户并确定联系人的详细资料、供货合同、相关结算凭证以及一切有关情况,以保证欠款的及时回收。

4、对于由于客户的产品质量、服务投诉造成的欠款纠纷,积极协调生产技术部门,尽最大努力解决纠纷,清除清欠工作中的障碍。

5、对于拖欠货款数额大,账龄长,难度高的客户,及时同公司领导沟通,对于清欠标的物灵活提出解决方案。

6、对于形成死账的客户,要尽量的收集有关证据资料,配合公司领导以及法务部门,为提起诉讼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清欠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对于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形成的应收账款,公司领导责成销售部梳理应收账款台账,各分店将欠款划分各业务人员,由具体责任人认领,无人认领的应收账款即是本清欠办的清欠工作目标。

工作考核标准

1、在进入每个区域以后,针对目标区域的清欠单位,进行内外围的认真调查走访,形成工作思路,制定清欠方案,报公司领导。

2、在清欠工作过程中,要遵章守法,不得作出有违法律的行为。 3、清欠人员出差时间(执行公司规定) 费用考核办法 一、

1、差旅费实行实报实销(差旅费执行公司统一标准),客户费用列支公司费用。

2、不享受提成,公司可根据实际回款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费用考核办法 二、 1、第

一、二个月实行差旅费实报实销(差旅费执行公司统一标准),客户费用列支公司费用。

2、第三个月实行提成制, 具体提成比例:

1.时效期内的提成比例%,

2.已过时效的,三年以内的提成比例%,三年以上%。 3.以物抵款的,具体由经办人根据客户实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经公司批准予以办理。提成比例%。

4.搜集提交资料完备或者关键证据,交公司进行诉讼胜诉的,按清回货款额的%计提。篇二:清欠岗职责

纪委监察部(清欠办)清欠岗岗位责任制1岗位职责1.1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规章制度,参与编制清欠计划、清欠实施方案。

1.2参与制定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工作方针和实施细则,协助清欠部主任做好清欠管理工作。

1.3协助清欠部主任对有关清欠工作的紧急情况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

1.4向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清欠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1.5负责清欠信息的收集、整理、处理、传递工作。

1.6对公司所属各单位上报的债权难易程度分类情况进行审核; 1.7向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清欠工作的奖惩建议。 1.8负责向上级部门报送清欠报告、清欠报表、清欠信息等相关材料,撰写清欠工作总结。

1.9负责清欠资料的整理、移交、档案工作。 1.10对本部室的相关资料、信息等负责保密工作。 1.11负责开展公司所属企业的年终业绩审核工作。 1.12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工作标准

2.1提出清欠报表、清欠实施方案的草案,公平合理准确,能及时正式编制。

2.2制定的工作管理制度和有关实施细则草案,符合上级部门、公司及本部门要求。

2.3清欠信息的收集要有重点、有出处,及时整理,保质、迅速地向上级部门报送。

2.4向上级部门及时、准确地报送清欠资料,全面、细致地撰写清欠工作总结。

2.5清欠项目存档的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存档及时、方便调阅。

2.6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清欠资料借阅制度。

2.7及时、保质、负责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3考核细则(100分)

3.1未完成年度清欠计划扣10分。 3.2起草的清欠工作文件不规范扣10分。

3.3不及时对清欠文件、报表等资料进行归档扣10分。 3.4对债权统计数据出现明显错误扣15分。 3.5泄漏清欠秘密扣15分。

3.6对上报报表、说明、总结、报告不及时扣15分。 3.7不能按照要求及时完成对公司所属企业年终经营业绩审核扣15分。

3.8不及时对清欠工作进行总结,不及时上报清欠信息扣10分。 3.9未完成年度清欠计划扣10分。4工作权限

4.1有权对纪委监察部(清欠办)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4.2有权对各单位业务对口部门进行检查。篇三:迎春林业局清欠办岗位职责汇编

迎春林业局清欠办岗位 职责汇编

迎春林业局清欠办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林业局有关清欠工作指示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制定工作计划,统计、收集、整理和上报清欠数据对内部债权,债务进行清查,调整和管理。

三、负责留守处的债权债务的管理。

四、根据林业局的指派做好专项调查。做好联合审计工作。 五、指导、督促和协调债权债务人,有序清欠。 六、做好来人来访的接待工作。 七、负责陈欠工资的管理和发放。 迎春林业局清欠办主任工作职责

1、负责清欠办的全面工作;负责贯彻落实、林业局有关清欠工作指示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2、定期组织对重点欠款户进行上门催收。

3、与有关单位和部门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掌握欠款户资金动向,不断总结企业清欠管理工作经验。

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领导能力及出色的人际交往和社会活动能力以及业务敏锐的洞察力。

5、具有很强的判断与决策能力,计划能力和执行能力;能开展各项工作;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为人诚实、具有亲和力。

6、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

迎春林业局清欠办副主任工作职责 1、协助主任做好日常工作;

2、负责全局各种往来账项的清理发现、分析、报告工作。 3、负责全局清理遗留的财产、物质、和货币资金的清收工作。 4、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为人诚实、具有亲和力。 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领导能力。

6、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

迎春林业局清欠办会计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2、负责全局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积极清收陈欠款。 3、负责编制各种财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无误。

4、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5、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局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篇四:资金清欠部职责

资金清欠部职责

一、贯彻落实、省有关精神,积极开展清理工程拖欠款工作。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清欠管理方面的制度和办法。 三、负责对所属单位制定并下达清欠指标。

四、负责公司清欠工作的组织、计划、协调、检查、分析、考核和对基层单位清欠工作的服务和指导。

五、负责按月汇总整理全公司工程拖欠款情况表。 六、负责对竣工工程拖欠款建立清欠档案并组织清收。

七、负责对以物抵债方式清欠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负责对基层单位清欠奖励的提取进行监督,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按公司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资金清欠部经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公司的清欠管理工作。

二、参与公司及各分公司重大项目拖欠款的清收。 三、负责对所属单位制定并下达清欠指标

四、定期、不定期检查所属分公司清欠工作情况。 五、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指导所属分公司的清欠工 作。

六、负责对各分公司以物抵债方式清欠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七、负责对基层单位清欠奖励提取的监督,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八、配合公司法律顾问办理诉讼案件。

九、组织协调各分公司内部单位拖欠款转帐及有关事宜。 十、办理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资金清欠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按月收集各分公司资料,按月汇总上报每月的拖欠款情况报表。

二、负责全公司竣工工程台账的记录及公司清欠档案的保管。 三、配合公司法律顾问参与诉讼案件。

四、参与协调各分公司内部单位拖欠款转帐及有关事宜。

五、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各分公司清欠工作情况。 六、办理省、市清欠办通知的有关事宜,做好在市清欠办承担的有关工作,并配合分公司的清欠工作。

七、考核各分公司清欠指标完成情况。 八、负责公司的日常清欠管理工作。

九、办理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篇五:清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公司业务活动中面临的客户迟付、拖欠、拒付产品货款项,造成流动资金短缺,法律纠纷不断,生产型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货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应收账款是指根据各类供货合同(协议)约定,公司应收取买方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产品货款、代垫运输费等款项。

第三条拖欠账款是指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公司各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依据签订的供货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应收账款,处理因拖欠货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货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采取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公司成立“清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办公室(简称公司清欠办)。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的清欠领导工作。

第六条公司清欠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工作办公室(简称清欠办),清欠办公室在公司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的清欠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与大额货款清收工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各下属公司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清欠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清欠机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第公司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应收账款所在单位负责,又有财务、销售、

法律和下属公司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体系,并逐步建立客户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公司总部及下属公司配备的清欠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要重视清欠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培养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支持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系统内外的各类与清欠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责任制度第十条总裁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清欠工作。对于拖欠货款额度大、账龄长、难度高的客户,总裁要亲自参加策划、决策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与清欠工作,根据分工职责承担相应的清欠工作责任,并将清欠指标纳入领导班子的经营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对清欠工作负有专业管理职责。公司财务管理部按照合约规定的付款条件,及时监督货款回收,控制拖欠货款发生,督促拖欠款的清收和追索,核定清欠工作的成本,处理呆账坏账。

第十三条部门责任

1、公司清欠办公室负责公司总部和下属企业清欠工作的管理、协调和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掌握汇总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审核、填报有关报表,提供分析资料;对各环节清欠责任人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订客户清欠的措施和办法。

2、销售部和各下属公司要对签约、履约全过程承担连续责任。负责协调解决清欠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的争议问题,根据供货合同和结算资料,提供有效证据,为清欠工作提供收款依据。

3、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在清欠工作中要加强货款结算回收工作,严格财务核算和收款手续,提供有关拖欠款的准确数据,收集客户资金动态信息,及时与企业清欠办公室沟通。参与实施清欠工作中的债转股、实物抵债以及实物变现、资产评估等工作。

4、市场技术部和下属公司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协调处理,解决好客户投诉的质量问题,清除清欠障碍。

5、欠款业务所在下属公司要提供相关结算凭据,以便财务、经营和清欠部门掌握货款结算的数额,保证货款及时结算。

6、销售部要及时提供业务合作中的洽商签证等原始资料和数据,保证证据的完整和准确。

7、企管部应加强法律事务服务,应加强合同审核,做到合同签定前签署意见、合同签定后内容交底,履约过程中进行检查等。及时准确的收集各种证据资料,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依案情与诉讼审批程序对案件进行评估、立案、诉讼。

8、公司其它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工作职能,担负清欠工作中应承担的责任。凡对公司统一安排的清收拖欠工作执行不力的,应承担其责任。

第十四条销售业务经办人是清欠的直接责任人,也是货款清收的终身责任人。各下属公司应严格执行合约条款,把客户开发、关系维护和货款清收结合起来,视货款实收情况维护客户关系,未经公司销售部批准,不得随意终止供货。

第四章清欠原则第十五条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在清欠工作中要注意与还贷、抵税、清偿债务、处理不良资产结合起来。要处理好清欠与市场开拓、客户关系维护的关系。第十六条对拖欠货款的客户,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根据客户的资金、信用状况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核定清欠指标。对资金状况较好的客户和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对于客户和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但项目市场前景看好的,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用有效抵押担保的办法清欠。

对于资金状况不好、经营不善的客户和债务人,可考虑以实物抵债的办法,并做好资产鉴定、评估、保全、资产所有权转移登记等工作。

对于资金状况恶劣、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客户和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维护企业权益。第十七条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正在供货合作业务和历史遗留拖欠货款业务的资料。建立应收账款台帐,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减轻企业拖欠款和债务的双重压力。

第十九条本着内部协商,内部仲裁,共同对债务人结算,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办事的原则,妥善解决集团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第二十条《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对《合同法》第286条的司法解释是解决拖欠问题的法律依据。对不按合同付款的债务人,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

第五章防欠措施

第二十一条注重市场调研、客户信用调查、项目前景分析,强化前期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销售合同评审制度,制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条款,审慎签订供货合同,从源头上合理防范和化解拖欠风险,提高销售业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坚持采用最新版的示范合同文本,强化供货合同中关于结算支付的约束条款。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各下属公司作为供货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确保产品质量。对客户提出的意见要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给客户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第二十四条强化各级、各类、各有关岗位人员的证据意识,加强基础资料管理。在履约过程中重视业

务进度结算和收款,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随时记录,做好信函往来登记、签证确认、变更洽商文件的归档,密切注视债务人信用信息,及时收集证据资料、随时为索赔和清欠做好诉前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在履约过程中,一经发现客户未按合同付款,或货款回收低于约定比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立即采取行动,直至停止供料,及时化解拖欠风险。第二十六条供货按照合同履约完成后,在未按合同约定足收供货款或对供货拖欠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再次进行供货。

第二十七条大力加强综合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公司客户信用信息库,包括铁路工程用料单位、公路工程用料单位、市政工程单位、石料产品中间商等信用资料和档案,实行网络管理,利用现代化手段防范风险。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各单位对任何一笔拖欠款的形成和追讨不利情况都要作出具体分析,划清个人责任和单位责任。依责追究,决不姑息迁就。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企业法人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理。

1、对拖欠款严重、清收不力的公司,应直追究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的个人责任,追究处理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免除职务、追究经济责任等。

2、对已分清责任确因拖欠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在未追回或减少损失前,不得晋级提升、不得同意调离本单位。

3、对财务人员在清欠工作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依《会计法》及财务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4、对合同签订部门前期工作失误、客户信用失实等造成货款严重拖欠和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该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5、对发生严重拖欠并负有直接责任的销售业务人员,不得同意办理离职手续,取消其参加评优的资格。对未完成当年回收货款和清欠指标的,不得兑现提成奖励和享受年终奖。

6、不得以应收款或拖欠款额作为实际收入,对下属公司经营团队或销售业务人员兑现提成、年终奖等奖励。凡是不主动清收清欠或拖延清欠工作,将拖欠款、应收款作为“小金库”用于“少数人”或“小团队”消费或以此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对任何单位和个人怠于清偿欠款的行为将予以严肃惩处,对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8、对虚报、瞒报清欠成果或统计数据的,应追究责任人责任,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下属公司的分管领导负有所分管单位的清欠连带责任,各下属公司清欠工作不力者,分管领导的年终绩效与欠款业务所在公司的清欠指标挂钩考核。

第七章考核奖惩第三十一条将清欠工作纳入各公司的年度经营责任制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公司负责人、分管领导、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注重清欠效益和最终结果的考核,依实际完成结果进行奖罚,做到“敢奖、重奖、敢罚、重罚”,真正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能动性。

第四篇:农民工工资清欠制度农民工清欠制度

为了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建立长效机制,杜绝拖欠现象的发生,特制定以下制度,并规范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重要性和长期性,转变清欠工作方式,变被动清欠为主动预防,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积极防范和妥善化解农民工工资管理风险,实现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工程资金和项目建设的安全运行。

二、落实责任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各部门、各项目要明确具体部门、人员负责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相关投诉。项目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同时要制定强有力的制度措施,确保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各级部门要把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建设项目日常考核和相应管理办法中,每年进行专项检查1-2次,在平时的综合检查中要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项目部要在单位工程完工时及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夕,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加强合同管理,强化制度保证手段

在与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劳务用工工资发放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内容,并将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严重违约行为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项目部有权监督和检查各分包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有权在必要时改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直接把工资支付给农民工。项目要建立农民工用工及工资支付台帐并定期上报,台帐

要全面真实反映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项目部要对分包单位用工台帐定期核查,掌握基本信息。

四、全面开展“十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项目部在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后,要进行农民工维权须知教育宣传,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电话,在农民工产生劳务关系后签定合同,确保合法用工。项目要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必须按期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开工资发放情况。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

五、加强信用管理,规范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市场行为 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或恶劣影响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要认真收集相关证据,及时报相应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各级部门要定期收集建设项目中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不良从业记录,建立建设市场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单位信用档案,作为后续项目择定分包单位的主要参考。

第五篇:清欠人员管理制度清欠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决公司在工程项目业务活动中面临的业主或发包方迟付、拖欠、拒付工程款项,造成公司流动资产严重短缺,制约公司生存发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工程款及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欠,是指对各类应收款项的清理回收。即包括合同内正常应收款项,也包括逾期(超过合同期)应收款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 第二章 清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成立应收款项清欠小组,组长由公司陶总担任,副组长由

。担任,组员由各项目责任人或指定责任人组成,公司法律顾问、各部门会计、财务经理协助清欠工作。

清欠小组设在项目部,负责清欠工作日常业务。 第三章清欠责任制

第五条未完工项目或以后新上项目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财务要分责任人建应收账款台账,公司遵照“谁主管、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清欠责任终身制。无论工程项目是否竣工清算,是否完工并账,项目经理均为应收款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应收款项终身负责,负责清收全部应收款项;合同签订人、清欠小组副组长、套帐财务负责人、财务经理、公司法律顾问,均为为清欠相关责任人。此项应收账款的收回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1进行考核、奖惩。

第六条对于本办法下发之日前形成的老应收账款,要召开专门会议,将欠款划分到具体责任人分管,财务人员要按会议指定的责任人建立台账。此项应收账款的收回按本办法第五章第十七条2进行考核、奖惩。

第七条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调离时,必须与财务进行应收款台账核对,并将项目应收款同业主或发包方核对、确认无误,并取得业主或发包方确认的书面文件交予继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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