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当任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今天出席法庭,参与本案的诉讼。通刚才的法庭调查,事实已经清楚,对本案有了比较深的认识,为此,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定条件,应当准许。
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夫妻婚前了解不够,夫妻之间没有共同语言、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锁事吵架,被告多次向原告提出离婚要求,在原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被告竟然于****年**月**日私自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至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原被告自结婚至今都没有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从刚才的法庭调查已完全可以看出虽然原告与被告不符合《婚姻法》第32条前四款的规定,但从被告婚后的种种行为可以认定本案原被告之所会走到离婚的地步,是原被告婚后无夫妻感情,被告对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不是积极面对,而是消极的逃避,被告的私自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讯的行为足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完全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判决离婚。
二、关于原被告离婚时子、女处理的问题。
原告要求抚养女儿****符合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女,女儿一直在****家中由原告的父母照看扶养,被告以前虽然在家,但跟女儿沟通也少,没有培养深厚的母女感情,特别是从****年6月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私自离家出走后对女儿也不闻不问,从更有利****成长及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女儿由原告抚养的要求合法、合情、合理。
婚姻本应该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双方基于信任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而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与原告吵闹及离家出走,使原告对被告已没有任何感情和信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如果原、被告双方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名不幅实的婚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代理人认为:本案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恳请法庭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采纳!
代理人:
2013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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