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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墙玻璃合同

来源:筏尚旅游网
 工程用玻璃定作加工合同

定作方: XXXX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XXX 职务:法人 承办人: XXX 邮箱: 地址:XXXXXX 传真:

电话: XXXXXX 邮编:XXX

承揽方:XXXXX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XXX 职务: 法人 承办人: XXX 邮箱: 地址:XXXX

电话:XXX 传真:XXX 邮编:XXX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就位于XX市XXX的“XXXXXXX”工程项下的玻璃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定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和条款:

1、 产品配置、牌号、规格、数量、价款(单位:人民币)

单价 序产品配置、牌号 号 1、 6YRE-0159N钢+12G+6透明钢 2440*3660 规格(mm) (㎡) ㎡) 数量(元/ 合计(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贰万圆整 合计(小写):¥ 1第 1 页 共 9 页

特别约定: 1.1. 上述产品单价为甲方工地(或同地工厂车板)交货价格。已含税金、保险、包装费用,并提供17%增值税发票。 1.2. 上述产品单价仅为本合同所定,不作为其它工程参考。 1.3. 上述产品数量为约数,实际结算应以双方每批确认的定单和加工明细表(以下统称“定单”,格式附后)为准。乙方对甲方所下定单未提出异议并实际加工制作的,视作乙方确认该定单。 1.4. 上述产品的质量标准均参照现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以行业标准或乙方企业标准为准。 1.5. 上述产品中的中空产品用胶均采用国产优质胶,打胶深度按国家标准执行,结构胶胶深不大于10mm,聚硫胶胶深不大于5mm,大小片中空玻璃按大片计算面积。直角三角形及直角梯形用直角边作为外接矩形,其余不规则图形全部以最长边作为底边计算外接矩形,异型玻璃面积按最小外接矩形面积计算,大小片按大片面积计算;异型玻璃单价乘系数。单片中空产品面积≤,需按 M2结算。增加胶深、指定胶型或非标产品则加价另议。 1.6. 上述产品中的镀膜产品牌号以封样牌号为准。产品规格均指3660*2440m/m以内,原片玻璃的切裁率应大于等于85%,如小于85%,则价格另行协商。公建类项目玻璃面积小于㎡按㎡结算;住宅门窗类项目玻璃面积小于㎡按㎡结算;若规格小于300mm×800mm,则不能钢化加工。夹层配置需根据玻璃实际情况相应增加中间膜厚度。非标产品单价另议。 1.7. 上述产品中的彩釉产品如每种图案数量小于200片,则另加收网板成本费。彩釉产品的网版有效期为1年,超过期限的网版费用,由甲方支付。 1.8. 上述产品中矩形玻璃边部为机磨,异形玻璃边部手工打磨;精磨边按米计,钻孔、切槽、切角均按个数计,费用另计。 1.9. 产品允许有%的自爆率,超出部分由乙方确认后予以免费补片。 2第 2 页 共 9 页

2、 交货方式及交货期限

2.1 交货方式:分批下单,分批交货,交货时间及交货数量以双方确认的本合同和定

单约定为准。

2.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产品数量分批下达定

单,并确保最低定作金额不少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货款总额的50%。甲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最低定作金额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在期限届满之日立即按最低定作金额向乙方付款,且乙方不再承担制作甲方未及时定作部分产品的责任。

2.3 交货期限:乙方自收到甲方合同预付款及经甲方盖章并经乙方确认的书面定单之

日起25天内开始供货。乙方按甲方的定单分批下单,分批交货。甲方变更定单内容的,应取得乙方书面确认,且交货期相应顺延。每份订单项下的产品,乙方在双方确认定单之日起30天内全部供货完毕(不含零星补片),如果定单约定的交货期长于前述期限的,则应以定单的约定为准。

3、 包装及运输

3.1.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乙方负责运送产品到甲方工地(地址:XX市XXX新区世贸

路与沙井路交叉口北150米XXXXXX),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破损和风险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卸货,卸货过程中发生的破损和风险由甲方承担。

3.2. 包装:双方约定本合同产品包装方式为:木箱,每块玻璃间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分

隔,以降低运输破损,箱中及箱外面附带装箱清单,每块玻璃须标明定单编号、规格。

3.3. 费用负担:运输和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卸货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变更送货地

点的,甲方应承担因此产生的运输、装卸和所有额外费用。

4、 付款

定金:作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之一,甲方通过支票或电汇等方式向乙方支付定金。甲方应在本合同签定后7天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作为定金,定金在最后一批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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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结算中冲抵货款。

涉及到特殊原材料(a:超厚板、超大板、特殊规格定尺透明基片;b:超白、蓝玻等有色基片;c:隔音、乳白、SGP、EVA及特殊PVB胶片;d:进口彩釉釉料、进口中空胶;e:中空暖边条、黑色铝条、U型槽特殊中空材料的订单的定金比例如下:

定金收取比例(特殊原材料):特殊原材料金额 + 合同金额*5%。

4.1 1)过程付款:

累计发货面积满2000㎡或累计发货面积不满2000㎡但累计发货时间满30天为一

批次,须结算一次,7天内支付该批次的100%;

最后一批玻璃(根据乙方自行判断,如在某一批产品订单之后,不大于500㎡订单

或库存,不含零星补片)发货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总额的5%的一年期质量保函,甲方收到保函的同时即付清本合同全部货款,乙方给予最后一批玻璃发货。 若合同跨年度执行,甲方同意于每年的6月25日、12月25日前付清乙方6月20

日、12月20日前所有已发货物的全部货款;次月起恢复和款的履行

若工程款项已结清,甲方补片货款结算采用:款到发货,补片超出3次(或超出

合同约定成品总量的2%)的部分,甲方应承担补片玻璃的运费。

每次付款前乙方需开具等额发票(除定金及末批)给甲方作为结算依据。甲方每次

付款可选择采用支票、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票据结算比例不超过总货款的30%);

双方应无条件配合对方对清双方间的一切往来账目。否则,上述付款条款立刻终止

执行,付款方式改为款到发货;

双方财务部人员为第一对账负责人。第二对账人为双方本合同承办人。如任何一方第

二对账申请人提出对账要求,则改由双方第二对账负责人开展对账工作。 甲方第二对账负责人:XXX 联系电话: 乙方第二对账负责人:XXX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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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质量

5.1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玻璃的规范、标准。没有相应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乙方企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浮法玻璃产品质量符合国标GB11614-2009优等品标准; 钢化玻璃产品质量符合国标;

幕墙钢化半钢化符合国标GB17841-2008;

中空玻璃产品质量符合国标GB/T11944-2012优等品标准; 夹胶玻璃产品质量符合国标GB9962-2009; Low-E玻璃产品质量符合国标GB/。

5.2 乙方按国际惯例提供十年产品质量保证书。

6、 验收

6.1 产品的验收标准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相应标准验收。

6.2 甲方收到产品后,应当场对产品品种、数量、规格及是否有运输破损等情况按送

货单进行确认。若甲方当场开箱后,发现玻璃数量、规格等与送货清单不符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代表现场解决;无法现场解决时,应在维护好原包装的前提下,会同送货方一起在送货回单上做好情况记录,保留有效文字、图片证明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若当场不能开箱验收,征得乙方同意后,甲方应在送货清单上注明包含如下内容的文字记录:“收到玻璃箱数与送货清单一致,未开箱 ,内部情况不详,待24小时内开箱验收时再报”,并要求送货方签字确认。

6.3 甲方对产品的品种、配置(型号)、规格、加工要求认为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应在

收到产品后48小时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对玻璃的其他质量问题认为与合同不符的,应在收到产品后7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否则均视为产品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乙方交付的产品完全符合定作要求。

6.4 甲方收到玻璃后发现玻璃质量与合同不符时,仍应积极收货并妥善加以保管,因

甲方拒绝收货或没有妥善保管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在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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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产品前,应先对产品的品种、配置(型号)、规格、加工要求及表面质量进行检验。甲方安装、使用产品的,视为产品完全符合定作要求。因甲方安装、使用不符合约定的产品造成损失的,或者因甲方使用、保管产品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5 对于双方确认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由乙方自行决定予以更换或者退还相应

产品的货款。除此之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不可抗力

7.1 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以及因政府颁布或者修订关于产品的强制性规定造成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7.2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

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修订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8、 保证

8.1 甲方保证

8.2 按生产周期及时提供玻璃加工资料,由于甲方未按生产周期提供玻璃加工资料所

造成的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责任。本合同所称“生产周期”是指[ ]。 8.1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8.3 乙方保证

8.21 乙方所供产品的注册商标合法有效,产品不存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情况。按国家认证认可监理委员会的规定,乙方应在所提供的钢化玻璃产品上印制强制性3C认证标志和商标; 9、 违约责任

9.1 甲方变更定作要求的,应当立即通知乙方,乙方应尽量配合停止加工,待双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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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定作要求一致确认后再恢复加工。甲方应赔偿乙方因定作要求变更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损失、半成品损失、停工损失、利润损失以及增加的管理成本和运营成本等。

9.2 甲方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的或因甲方严重违约致使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应向乙方

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的价款作为违约金。

9.3 甲方未按时提货的,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作为违约金。同时,

乙方可停止其它批次产品的生产和解除本合同,但本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仍然有效。

9.4 甲方未按时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未付款金额的%作为迟延付款违约

金,直至付清货款之日,乙方并有权拒绝交付本批次或者其它批次项下所有尚未交付的产品。甲方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仍然继续有效。

9.5 在本合同项下,乙方累计承担的全部责任以瑕疵产品的货款金额为限,在任何情

况下乙方都不应对间接损失负责。

10、 合同的生效及终止

10.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10.2 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后,本合同除关于产品质量保证的条款外,其他即告终止;

产品质量保证期后,合同即告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议、保密等义务。

10.3 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定单、图纸及其它合同性文件应加盖双方有效印章方为

有效。除非双方在有关文件中另有明确约定,本合同的效力应当高于定单、图纸及其它合同性文件的效力。如一方需使用其项目部、技术部等部门印章或委托其他第三方办理有关事项,必须向另一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正本。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终止本合同的,必须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10.4 企业登记事项如有发生变化,变动方应在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15天内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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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

10.5 甲方指派的本合同承办人为:

[填入姓名、职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系地址]

10.6 乙方指派的本合同承办人为:

[填入姓名、职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系地址]

10.7 本合同承办人如发生变化,任何一方应在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天内书面通知

对方。

11、 其它

11.1 在合同原件未互相送达前,合同盖章传真同样有效。

11.2 甲方下单时应注明:玻璃配置、牌号(一个配置集中下单),尺寸编号,长×宽,

片数,页数。每页片数、平方数,批次片数、平方数等。甲方提供的尺寸、图纸及加工要求如与本合同相违背的地方,按合同中的规定执行。料单编号有序且不能重复,以便双方签收核对。

11.3 甲方下单时应向乙方提供下料单、图纸的电子版。

11.4 甲方如有交货顺序的要求,应在下单同时注明。不同配置(包括不同胶型),不同

交货时间、地点的料单应分页单列。

11.5 若甲方须增补产品,应和乙方签署随附的《小额增补订单确认表》。《小额增补订

单确认表》没有约定的,适用本合同的规定。

11.6 双方对各自提供的图纸、设计、解决方案分别拥有知识产权,任何一方不得将对

方提供的图纸、设计、解决方案用于其它用途或披露给第三方;

11.7 如因本合同及其定单、补充协议发生任何争议,经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的,均应

提交甲方收货地法院管辖。

11.8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11.9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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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定单格式;2、小额增补订单确认表格式

甲方:XXXXXXXXX 有限公司 乙方:XXXXXXXXX有限公司 (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盖章)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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