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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代理词

来源:筏尚旅游网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下简称原告人)彭任兵的委托,担任彭任兵被刘兵故意伤害一案民事部分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8145元合法有据。

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带来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餐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物品损失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也给原告人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痛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及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规定,被告人应当依法给予赔偿。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如下:

1、医疗费:原告人受伤后娄底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4天。原告人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人合计花费医疗费用32921.09元。

2、护理费:原告人住院天数为24天,护理费为2400元。根据《鉴定意见书》,取内固定时需壹人陪护一个月的护理费为3000元。共计5400元。

3、交通费及餐费:交通费4528元,餐费3205元,共计7733元 。

4、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人从1月5号入院到1月28号出院,住院天数为24天,

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400元。

5、营养费:10000元。

6、鉴定费:伤情鉴定费500元,伤残鉴定费2030元,共计2530元。

7、物品损失费:被告人殴打原告人导致其眼镜损坏,原告人配置眼镜花费1280元。

8、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书》,出院后的门诊治疗费用为8000元;取内固定费用7000元,共15000元。

9、误工费:原告住院24天,根据《鉴定意见书》,原告人在出院后还应继续治疗休息半年,则原告人共误工约207天。原告人于2014年6月份开始与人合资注册公司在娄底做家电生意,属于批发和零售业,该行业的年平均工资为39237元。因此误工费=39237÷12÷30×207=22561元

以上共计:

32921.09+5400+7733+720+10000+2530+1280+15000+22561=98145元

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非常恶劣,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被告人在故意伤害原告人后没有悔罪表现。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人及其亲属从未向原告人表示歉意,原告人亲属也从未得到被告人及其家人的任何赔偿,足以推定被告人没有任何悔罪之意。被告人给原告人的身体和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请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并予以严惩。同时,许某的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极大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依法应当予以赔偿。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事实公正处理,以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参考并恳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代理人:伍佩玲

2015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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