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政治责任,建立健全科学的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中央和省、市、县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和省、市、县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及省、市、县纪委全会精神,发挥检查考核的导向、促进和保证作用,全面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加快推进全县深化改革和扶贫攻坚步伐提供坚强的政治、组织和纪律作风保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考核工作按照中央、省、市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我县党风廉政建设实际,年初制订科学有效和务实管用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严格对照责任书内容逐项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工作一般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考核一并进行,也可单独进行。原则上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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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组织一次,在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六条 乡镇党委、政府,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委部门、县政府部门、群团组织和党组织关系在地方的省市驻渭单位的领导班子和乡科级领导干部。不包括非领导职务及班子成员中的县级领导干部。
第七条 在现职领导岗位任职不足三个月的(单位内部岗位调整的除外)在原单位参加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考核:
(一)离职培训或因病因事请假半年以上的;
(二)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执纪执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八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一)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贯彻落实《中共**县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的部署要求,分析研判、决策部署、协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2.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制度,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三重一大”重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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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3.领导和支持纪委(纪检组)落实“三转”要求,协调解决困难问题,保证纪委(纪检组)有效履行监督责任,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4.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5.加强对下级组织负责人及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及时开展约谈警示,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6.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委各项规定,狠抓纪律作风整治,深入查纠“四风”问题,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
7.严肃惩处党员干部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违纪违规党员干部作出纪律处分或问责决定;
8.推进反腐败制度机制建设,制定权力运行重要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制度,切实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
9.定期向县委、县纪委汇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汇报。定期不定期听取所领导纪委(纪检组)的工作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
10.层层建立健全对下级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制,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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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检查和定期考核,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
11.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监督检查职能,及时查纠损害群众利益或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问题;
12.积极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党员干部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
(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1.落实“三转”要求,聚焦主责主业,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责任;
2.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分解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提出工作建议,督促任务落实。协调解决反腐败工作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党组)和县纪委报告反腐败重大工作情况,督促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3.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强化对下级组织履行职责的再监督、再检查工作;
4.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领导班子及成员和下级组织负责人的监督;
5.经常性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市、县委各项制度规定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改进监督检查方式,突出监督检查重点,深入查纠“四风”问题,严肃查处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的案件,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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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严肃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下大力气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
7.开展理想信念、党纪国法、廉洁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教育效果,对党员干部作风、纪律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警示,做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三)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四)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
1.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及时传达学习中央、省、市、县委和各级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对全局性工作和重大问题、重要事项作出安排部署;
2.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领导班子议事决策办法等相关制度,坚决服从民主决策各类事项;
3.突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作风建设、惩防体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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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4.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当好廉洁从政表率;
5.督促班子成员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廉洁自律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约束,督促其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采取谈心谈话、约谈警示、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指出并督促班子成员纠正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管好班子、带好队伍;
6.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并对新提拔干部或任重要岗位干部勤政廉政承诺事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7.其它需要考核的内容。
(二)班子成员及其他领导干部考核内容:
1.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主动担当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岗双责”责任;
2.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调研,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分析新情况新问题,查找党风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有效管控、务实管用的措施办法,对存在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或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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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督促分管部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对分管部门及党员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约谈警示,提出问责动议;
4.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中央和省、市、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并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自觉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5.认真执行党委(党组)的决策部署,并及时向党委(党组)及主要负责人汇报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问题线索;
6.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坚决纠正“四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7.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三)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考核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安排部署,认真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
2.协助党委分解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提出工作建议,加强组织协调,促进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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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领导班子及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情况实施监督,并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约谈警示、提醒告诫;
4.对党员干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干部纪律作风相关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问责、曝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县委、县纪委各项规定的人和事;
5.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及时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党员干部腐败问题及违反党的纪律、侵害群众利益等方面的违纪违法案件,案件查办严格执行“两为主”、“一案三报告”、“一案双查”等相关制度要求;
6.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监督下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认真落实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纪律要求;
7.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8.完成县纪委交办的工作任务并按时限要求上报办理结果;
9.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四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考核实行量化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平时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半年督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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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平时检查。根据县委或县纪委的部署,依据年初与县委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对被检查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完成重点任务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得分的平均分值为平时检查最终得分。
第十二条 半年督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个别座谈、实地察看等形式,对落实工作责任和完成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督查,量化评分后得出半年督查得分。
第十三条 年度自查。按照中央和省、市、县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年初与县委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由各被考核单位对本乡镇、本部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重点工作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形成年度自查报告报县委和县纪委。
第十四条 年终考核。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下发通知。按照县委和县纪委的统一部署,向被考核单位下发考核通知,公布考核的相关事宜。
(二)述职述廉。召开会议,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在会议上报告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党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并作个人述职述廉;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领导干部进行书面述职述廉。述职内容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情况;述廉内容为遵守党的各项纪律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廉洁从政、作风建设情况,必要时可进行点题述职述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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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乡镇参会范围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党委委员、纪委委员,部分县、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下属事业站所主要负责人,部分村“三委”负责人。县直部门(单位)参会范围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下属或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民主测评。民主测评结合述职述廉进行。由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对被考核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进行评价。
(四)相互测评。对班子测评,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对县直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评价;县直单位主要领导对乡镇党政领导班子进行评价。对领导干部个人测评,在领导班子成员、领导干部之间进行。
(五)个别谈话。考核组与被考核单位干部职工谈话了解班子和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风建设及遵守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个别谈话在述职述廉会议之后择时进行。
(六)年终考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逐项对照查阅被考核对象落实责任书中工作责任和工作重点任务等情况的有关资料,加减责任书中加减分项分值,量化评分后,得出年终考评得分。
(七)延伸考核。选择被考核单位的下属或基层单位,了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基层的落实情况,初步核实考核中反映出的问题。延伸考核的方法以问卷调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为主。
(八)领导评价。县上四大班子领导对全部被考核乡镇、部门(单位)班子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评价;县委、县政府班子成员对联系乡镇和分管范围的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评价;乡镇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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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主要负责人、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在乡镇、单位的其他领导干部进行评价。
民主测评、相互测评、领导评价均以填表方式进行,对领导班子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对领导干部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五章 考核结果评定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根据平时检查、半年督查、年终考评,以及民主测评、相互测评、领导评价等测评数据,分类量化,按照权重计算后,综合评定出考核等次。
民主测评、相互测评、领导评价等测评数据的量化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分类量化得分=(A×95+B×75+C×20-D×10)÷(A+B+C+D)。
(A为“好”、“优秀”票数;B为 “较好”、“称职”票数;C为“一般”、“基本称职”票数;D为“差”、“不称职”票数)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得分:按平时检查占5%、半年督查占15%、领导评价占5%、相互测评占5%、民主测评占30%、年终考评占40%等六项权重计算,最终得分作为本单位年度考核得分。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个人得分:班子主要负责人按个人民主测评占40%、班子得分占30%、领导评价占15%、相互测评占15%等四项权重计算;其他班子成员和领导干部按照个人民主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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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占40%、班子得分占20%、领导评价占20%、相互测评占20%等四项权重计算。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考核评定分“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评定为“好”等次的原则上不超过被考核班子总数的30%。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考核得分按乡镇、党群政法部门、政府部门、省市驻渭单位分类,由高到低排序。
领导班子等次评定:考核得分90分以上或分类排序前1/3的确定为“好”等次;考核得分60-75分的确定为“一般”等次;考核得分60分以下的确定为“差”等次,其余均确定为“较好”等次。
第二十条 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不得评定为“好”等次:
(一)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受到上级问责或通报批评的;
(二)主要领导、班子成员或单位内设机构(下级组织)负责人发生违纪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实后给予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第二十一条 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班子直接确定为“差”等次:
(一)领导班子发生集体性违纪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实后给予刑事处罚或党纪、政纪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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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两个年度考核和当年考核为“一般”等次的;
(三)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及重点工作落实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考核评定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根据考核得分按乡镇、县直单位分类,由高到低排序。
领导干部等次评定:考核得分90分以上或在领导干部内部分类排序前1/3的确定为“优秀”等次;得分60-75分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得分60分以下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其余均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考核评定为“一般”等次的,主要领导、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考核评定为“差”等次的,主要领导、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六条 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直接确定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等次:
(一)因违纪违法问题,被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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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被上级机关问责两次以上的,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直接确定为“不称职”或“基本称职”等次。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经县委常委会审定后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班子考核情况向被考核单位进行反馈,领导干部个人考核情况向本人及所在乡镇、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反馈,省市驻渭单位班子考核情况向其上级部门反馈。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考核为“差”等次的,对主要领导或班子进行组织处理。
第七章 考核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全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纪委协助开展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考核工作采取分组方式进行,带队领导分别由县委常委或县政府党员副县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领导干部担任,考核组成员由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抽调。
第三十二条 考核组成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对考核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不得泄露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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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秘密,不得进行非组织活动,不得故意夸大、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情况,对违反考核工作纪律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第八章 附 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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