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妇产科医疗过错案例
对于医疗纠纷的原因,尤其是和医疗伤害以及过失的关系,尚存在很大争议。其实医疗纠纷的发生总是在不经意间,而且很多时候医疗纠纷的发生仅仅是因为就诊者的体质存在差异但是医生没有能够及时的发现。那么,2022年妇产科医疗过错案例是什么?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2022年妇产科医疗过错案例
原告诉称:第三人怀孕后欲终止妊娠,但本人不同意。1994年11月29日,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告XX市中心妇产科医院允许第三人之兄被告陈X利在“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并由该院医生被告李X为第三人实施引产手术,终止了第三人的妊娠。被告的行为剥了本人按照连胜自重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和胎儿出生的权利,给本人造成身心伤害及经济损失。为此,要求三被告赔偿本人精神损害、经济损失共计277635.49元。在各大新闻媒介赔礼道歉意。
被告XX市中心妇产科医院辩称:医院按照第三人的意愿,在其职责任范围内进行正常的医疗活动,不存在违反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及违反规章制度的问题。有关医疗制度中没有引产手术必须有丈夫签字同意的规定。家属是为了向患者和家属解释手术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后遗症及意外等情况,让他们予以理解,以保护患者对病情的了解权。因此,本院无过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陈X利辩称:其妹实施引产手术前,曾数次找原告,但原告躲避。为保护第三人的生命健康,才在第三人的“患者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本人并无过错。
被告李X辩称:自己按医疗程序为第三人实施引产手术,尽医生职责,并地过错。如有异议,应与其工作单位交涉。
第三人述称:引产手术决定权在自己。三被告均尽了职责和义务,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由于婚后身体不适,经常服药,原告不闻不问,并指责、挑剔,引起矛盾。得知怀孕后,考虑优生,与原告商议终止妊娠,原告开始同意,但在其服用催产药后,原告反悔。因身体不适,才到XX市中心妇产科医院住院并恳求其史签字,要求医生予以手术。终止妊娠。其兄也系家属,自己亦依法有不生育之自由。
本案是因医院为妇女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而引起的赔偿案件,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审理本案涉及两个问题:
一是妇女有无息息行终止妊娠的权利;
二是谁应当在“家属手术通知单”上签字。其中第一个问题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对妇女有无息行终止妊娠权利的问题审理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女方怀孕,是夫妻双方行为所致,是否终止妊娠,亦应由双方决定。《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虽然有“妇女有不生育的自由。”之规定,但“不生育”是指不怀孕,不包括怀孕后终止妊娠。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妇女有无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应当包括不怀孕的自由和怀孕后终止妊娠的自由。
受案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这种意见是正确的。其理由是:
首先,妇女不生育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应理解为不怀孕或怀孕后终止妊娠。这是法律根据妇女的生理特点所给予的特殊保护。也就是说,女方怀孕虽是夫妻双方行为所致,并是双方生育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女方是否生育亦应由夫妻双方商量决定,但在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而女方又发生影响继续怀孕或影响生育的情况的,显然,法律上考虑的更多的妇女的身体健康和意志,而不是丈夫的意志,在生育自由问题上,法律上给予了妇女特殊的保护,女
方有权不受男方意志影响,自行决定是否终止妊娠。
第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在脱离母体之前,是母体的一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论是分娩还是终止妊娠,都是妇女的人身权利。
二、遇到产科医疗过错案例该怎么处理
医疗事故的解决途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三条解决途径:
1、双方自行协商,
2、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申请,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中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申请处理,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终止受理。发生医疗事故后的处理程序:
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或其家属有权提起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提起时间、原因以及受理机构的不同,可以将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负责组织,所有辖区内的各级医疗机构中的事件均在本区县内进行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再次鉴定由市医学会负责组织。
三、妇产科医疗过错处理程序
1、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当事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本医疗单位的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
应随即向本医疗单位负责人报告。个体开业的医务人员应立即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医疗单位,应指派专人妥善保管有关的各种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
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要对现场实物暂时封存保留,以备检验。
3、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方必须进行尸检。尸检应在死后48小时以内,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人员进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48小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负责。
4、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或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结论或者对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不服的,病员及其家属和医疗单位均可在接到结论或者处理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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