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高考民族加分政策是为了维护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体现教育平等权,维护民族团结的正确政策,是合理的,而并非侵犯广大非少数民族考生的教育平等权。
我国宪法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平等权是十分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人格成长与发展的基本条件,为参与未来的社会竞争提供可能。同时,受教育的歧视必然使公民无法公平地参与社会竞争,使表面上向他敞开的机会失去意义,也使社会的发展蒙受了损失。
但是,这里说的平等权不是绝对平等,而是相对平等。平等不是指在任何情况下的绝对平等,而经常以相对平等的形式出现。绝对平等是指用强制力量实现事务之间的形式上的完全一样,不允许存在任何差别待遇。这不符合教育平等权的本质,所以说教育平等权只是相对平等。相对平等是指在法律上承认人类具有先天及后天的差异性存在,即依事物的本性,不允许在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上对任何人差别待遇的“相对性平等”。因为现实中,人与人存在各种各样的不同,如果不分情况地完全等同,有可能违反平等的本义。平等主要强调资格权利的平等,而非在任何情况下达到事实平等;平等权尤其强调机会和过程平等,而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做到结果一样;合理的差别待遇并不违反平等。
在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下,少数民族考生受教育存在相当大的问题。少数民族在我国属于弱势群体,主要生活在偏远的地区,交通不发达,信息流通不够,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严重冲击。如果不给他们事实平等的机会,他们就很少有机会向其他较发达地方的同学,学习先进的思想理念,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很不利。这样又影响了我国社会的整体进步,违反了宪法中民族平等的原则,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民族的团结。因此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考虑事实平等或者实质上的平等,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度的优惠是合理的。
而且,高考民族加分制度为实现我国实质上的平等做出了贡献。平等权又分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形式平等是指保障公民法律上的平等,其缺点是产生不平等的结果,导致社会两极分化,它与近代自由民主理念的平等观念相适应。而实质平等是指事实关系的均一化,即指社会经济关系事实上均等。我国现阶段的民族状况正处于沿海和内陆的分化中,沿海地区多为汉族,经济较发达。受教育程度高,而内陆多为少数民族,自然条件恶劣,发展不宜,受教育程度较低。高考民族加分政策能给少数民族学生更多机会进入大学,对提高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水平和经济水平有着很大意义,有利于各民族共同繁荣原则的实施,有利于我国的社会稳定,社会发展和国家的建设。
事实上,非少数民族考生有着更多的机会享受受教育的权利,高考民族加分政策是为了给教育水平不高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更多地受大学教育的机会。在民族方面弄虚作假的考生只是少数,并不能影响到整体的公平,不会侵犯到非少数民族学生的教育平等权。但是,没有加分政策反而会侵犯少数民族考生的教育平等权,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不利于社会发展。
所以我认为高考民族加分政策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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