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A 条款号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评标委员会按评标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被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评为较高信用等级(最新年度)的投标人优1 评标方法 先; (2)商务及技术文件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数量多的投标人优先; (4)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累计合同金额大的投标人优先。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2.1.1 2.1.3 形式评审于投标有效期; 与响应性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评审标准 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并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5)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条款号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标段和投标文件所投标段一致。 (12)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13)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2.1.1 2.1.3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评审标准 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与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 d.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章、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6)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 (8)投标人按工程量清单要求填报了安全生产费。 (9)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条款号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2.1.2 资格评审标准
表B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2.2.1 :100分 第一个信封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其中:施工组织设计:25分 业绩:30分 成(总分100分) 材料和设备:45分 (1)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Bi的计算: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 招标人在第二个信封开标现场宣布评标委员会对第一个信封的评审结果,并开启进入第二个信封评审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投标人的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为评标价平均值Bi。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按下表约定前N名通过评审,进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启和评审。 通过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数量(T)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数量 T>10 5<T≤10 3≤T≤5 进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启和评审的投标人名次(N)的确定 N=6 N=T/2 N=3 2.2.3 3.2.4 说明:N去小数位取整数,不四舍五入。 如出现A家投标人第一个信封得分相同的情况,其名次并列为第B名,则排名在A家投标人之后的投标人的名次从第B+A名开始依次计列。 确定是否开启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特殊情况: 按以上规定,排名在N之后的投标人,如果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打到95分及以上,其第二信封参与开启并进行后续评审。
第一个信封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条款号 评分因素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施工总平面图、资源配备计划、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质量、进度、安全、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 对本工程重点和难点的分析及保证措施 评分标准 分值 10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8分,根据合理性、针对性情况加0-2分。 2.2.2(1) 施工组织设计 25分 8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6分,根据合理性、针对性情况加0-2分。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得5分,根据合理性、针对性情况加0-2分。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18分; 近三年内(2018年1月1日至今,以完工证明时间为准)每增加1个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300万元的污水处理业绩加4分,最多加12分。 主要材料设备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品牌、技术性能指标、规格型号等因素划分档次并打分。(详见主要材料设备分值划分表) 7分 业绩 2.2.2(3) 其他因素 材料和设备 30分 业绩 30分 45分 材料和设备 45分 表C 条款号 3.1 条款内容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编列内容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进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启和评审。 如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情况 有效投标仍具有竞争性的,应当继续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评标委员会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详细评审。 对于通过第一个信封评审的有效投标不足3个且评标委员会未否决全部投标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标委员会在进行评审时应当对有效投标是否仍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审,并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 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情况 3.6 3.7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评标结果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文件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说明。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第1条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提交评标报告。 3.8 3.9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本办法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各评分因素(评标价、获奖和信用评价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七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3、若某一投标人在多个标段均排名第一,且只能中一个标段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3款约定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 4、如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80 %和评标价平均值(Bi)的 85 %时,评标委员会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附表:材料和设备分值划分表 序号 潜污提升泵 材料和设备名称及规格 Q=10m3/h、H=10m、N=0.75kw,带自藕装置, 达到上海东方、连成、熊猫水泵的品牌质量标准或等同于上述品牌标准的产品 材质:碳钢防腐 规格、型号:处理能力200T/D,达到上海东方、连成、熊猫水泵的质量标准或等同于上述品牌标准的产品 Q=12m3/h、H=15m、N=1.5kw,达到上海东方、连成、熊猫水泵的质量标准或等同于上述品牌标准的产品 流量:7.32m3/min风压:35kPa功率:7.5kw达到上海应达、浙江聚英、上虞专风的质量标准或等同于上述品牌标准的产品 分值 A档 B档 C档 1 5 5 4 3 2 一体化处理设备200T/D 6 6 4.8 3.6 3 清水提升泵 5 5 4 3 4 风机 5 5 4 3 5 6 7 8 9 控制系统 PLC 机械格栅200T 4 6 5 5 4 45 4 6 5 5 4 45 3.2 4.8 4 4 3.2 36 2.4 3.6 3 3 2.4 27 规格:回转式格栅,栅渠宽度800mm 功率1.1kw 膜组件 膜片总面积480m2,膜通量417L/(m2.d)200T/D 计量泵型号:流量:1.75L/h, 扬程:10bar 消毒系统 功率:0.15KW 规格:HGD,落地式。元器件要求达到动力箱 施耐德质量标准。 合计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材料和设备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材料和设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材料和设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
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2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 2.2.2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业绩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 2.2.2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材料和设备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1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
1 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 3.4.2 项至第 3.4.4 项内容不适用。
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相关网站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开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
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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