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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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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

作者:暂无

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4年第12期

关键词: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任务。《决定》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只要有人际交往,就会有社会纠纷;只要有政府管理,就会有行政纠纷。有矛盾纠纷就应当有矛盾纠纷化解,法治社会应该是一个能够公正、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社会。有矛盾纠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有矛盾纠纷却没有完善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导致矛盾纠纷积累和升级,破坏社会和谐稳定。法治社会建设应当致力于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并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制度机制来公正、及时、有效地化解已经发生的矛盾纠纷。

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及其制度机制建设。经过长期实践探索,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由矛盾纠纷预防制度、矛盾纠纷化解制度、矛盾纠纷辅助化解制度组成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制度,形成了包括行政机关化解矛盾纠纷制度、法院化解矛盾纠纷制度、社会组织化解矛盾纠纷制度在内的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制度。这些制度对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要长期坚持并不断健全完善。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各种一般矛盾和深层次矛盾交织叠加,一些重大问题敏感程度明显增大,一些社会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很突出、处理起来很棘手的问题,其中许多是由利益问题引发的。同时,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安居乐业的要求越来越高。面对这样的形势,必须加强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这是我们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决定》的部署,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要突出以下重点。

第一,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充分发挥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专门作用基础上,着力在运行制度和工作机制上加强它们之间的有机衔接和相互协调,实现功能互补、运行互接、层次协调、形成合力,让纠纷解决机制覆盖社会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

第二,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人民调解是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和源头的有效形式,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改善工作条件,扩大覆盖面,支持人民调解化解纠纷并鼓励纠纷当事人优先选择人民调解来化解纠纷,尽可能将社会纠纷化解在基层。在工作制度上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机制,通过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情况通报等多种形式完善联动工作体系,实现各类调解主体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第三,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以提高公信力为核心,优化仲裁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加强仲裁员素质建设,增强仲裁工作自主性,提高仲裁公正性和效率,增强群众对仲裁的信任,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纠纷作用。第四,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优化制度机制,加强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公正性和时效性,

扩大覆盖面,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在化解民事纠纷特别是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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