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指导和规范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危害,保障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号)及《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应急事件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2012]1号)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学校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部门协调、各方联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
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完善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
依靠科学,有效应对。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培训,提高学校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和水平,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设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设立县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指挥长,县食安办主任、教育局担任副指挥长,成员根据食品安全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
县学校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局,由教育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兼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学校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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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统一指导、指挥、决策、处置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积极主动配合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发生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事故重要信息,审批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
2.3 专家组
县学校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组,负责确定事故级别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学校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县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县指挥部可根据需要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及时组织实施应急措施。
2.4.1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负责监管职能的部门负责或确定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调查事故原因,得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乡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4.2 事故处理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有关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4.3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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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2.4.4 案件查办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关查处。
2.4.5 检测评估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综合分析和评估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抢救方案提供参考。
2.4.6 信息综合组。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信息,向县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报告、通报情况。
2.4.7 信息发布组。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采取适当方式发布信息,负责新闻媒体采访管理和互联息的监控工作。
3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 监测
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发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3.2 预警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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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3 事故报告
3.3.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公众举报信息;
(5)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其它地区通报我县信息。
3.3.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现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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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经初步核实后,应立即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同时启动事故调查核实和相关信息收集工作,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初步核实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按规定向县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3.3 报告内容
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疑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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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事故评估
对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有关监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事故评估建议,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危害及影响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及蔓延趋势。
3.4.3 事故级别核定
经初步核实认为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根据事故评估结果和专家组提出的事故级别建议,核定事故级别。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学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涉及范围,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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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以下分别简称Ⅳ级事故、Ⅲ级事故、Ⅱ级事故、Ⅰ级事故)。
出现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5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为Ⅳ级事故;
出现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5人以上10人以下的,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为III级事故;
出现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为II级食品安全事故。
出现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为I级事故
4.2 分级响应
发生Ⅳ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乡镇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派出专家组(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处置,并视情况给予应急支援。
发生III级事故,由教育局启动应急响应,并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县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派出专家组(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处置,并视情况给予应急支援。
发生II级事故,由食安办报请县批准并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县指挥部立即开展工作,组织领导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I级事故,由食安委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县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统一组织领导、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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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协助上级应急指挥部处置应急工作。
4.3 应急响应措施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根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对事故发生地(单位)采取停业、停课等行政强制措施。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乡镇应根据其他学校发生事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开展学校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测管理,防患于未然,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提供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4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处理过程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对相关危害工作的消除或控制、伤病人员的救治、现场和受污染食品的控制、周边环境污染的控制、次生和衍生事故隐患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4.4.1 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4.4.2 级别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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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经专家委员会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4.3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的,经专家委员会分析评估认为可以解除响应,应及时终止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和污染环境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5 信息发布
由县食安办发布相关信息,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
5 后期工作
5.1 善后处置
相关部门要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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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赔偿与补偿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并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所需全部费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个人或集体单位物资应及时予以补偿。
5.3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分析事故原因、影响因素和经验教训,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评估报告报食安办。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和教育
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利用广播、影视、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食品安全科普知识,使人民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食品安全事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和食品安全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2 应急演练
加强全县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本县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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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者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者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并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患感染性或者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为食源性疾患。
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当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相应发生变化,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7.3 预案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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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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