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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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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公务卡报销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推行公务卡改,规范我校公务卡报销业务,减少现金支出,提高支付透明度,加强财务监管,同时方便报销人报销用款,根据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特种信用卡,可先消费后还款,持卡人无需预借现金、支票,即可持卡透支消费结算。我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原部分使用支票结算的支出也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公务支出发生时,持卡人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再凭公务卡刷卡凭证(P0S签购单)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及时办理财务报销还款手续。

第三条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由财务部门统一组织本校工作人员向发卡行申办,我校每位在职职工均应办理,都属于我校公务卡管理范围。

我校工作人员在进校和退休时,应及时到财务部门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用等手续,不要因未申领公务卡,而影响今后正常办理报销业务。

第四条我校工作人员公务卡授信标准由发卡银行根据个人的资信情况确定。持卡人需要调整信用额度的,可由持

卡人向发卡银行申请额度调整。

第五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及其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应由持卡人及时向发卡行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六条持卡人刷卡消费后应及时向财务部门申请办理报销手续,一般应在公务支出发生后10日内提交财务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而造成的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持卡人可凭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到开户银行办理“自动还款”,将公务卡与其他银行帐户进行绑定,当持卡人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时,银行系统可于每月免息还款到期日自动从该绑定帐户扣除相应款项归还至公务卡中,而不致产生银行罚息及个人信用损失。

第七条公务卡一般只用于公务消费中的转账支付结算,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公务卡内的存款在本地本行提取现金免手续费,透支提现及异地提现需支付利息或手续费,如发生提现业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实行公务卡结算报销方式后,我校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除发放支付评审、讲课等劳务费外,其他具备刷卡条件的,如一般性的会议、出差等,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再办理预借和报

销现金。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充分利用公务卡在结算上的便利,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减少对现金、支票等传统结算方式的依赖,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第八条公务卡结算报销只是结算方式上的转变,它不改变我校现有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如举办会议、采购设备、房屋建筑物维修改变工程等需主管部门事前审批的业务仍应按照我校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事先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未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前均被视为个人消费行为,相关事宜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所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部门提供准确的持卡人姓名、每笔交易的刷卡日期和刷卡金额等明细信息,填制借款单先行办理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内,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5日内应凭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等财务报销单据补办报销冲抵借款手续。因个人报帐不及时造成的银行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条持卡人在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按照我校财务报销的有关规定,填写XX大学支出报销单(外埠出差报销单),并同时附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和有关公务卡刷卡凭证(P。S签购单)。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以备日后报销。刷卡凭证作为该笔业务通过公

务卡结算的有效证明,应视同发票管理。如刷卡凭证缺失,则财务部门无法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对该笔业务进行维护,故无法将其认定为公务卡结算支出给予报销。

报销人应按结算方式的不同,将公务卡支出的报销单据与现金、支票支出的报销单据分开单独填写,每笔公务卡刷卡按经费来源要单独填写报销单。发票与刷卡凭证要配对粘贴(刷卡凭证在前),多张刷卡凭证对应一张发票的,以及多张发票对应一张刷卡凭证的,也应按顺序粘贴好(刷卡凭证在前),并在发票或刷卡凭证右上角注明。发票与公务卡刷卡凭证金额应严格相符,如二者出现差异则只能以金额小者为准给予报销。

财务部门在审核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的合法性的同时,根据刷卡凭证上的持卡人姓名、商家名称、交易日期和交易金额等信息,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经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按报销金额还款到报销人的公务卡上。持卡人应根据银行对帐单查询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帐情况,若有异常,应尽快报告财务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XXXX年1月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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