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2)总局令第47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3.术语/定义
职业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产生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4.职责
安全员是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的归口管理人,负责组织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5.内容
5.1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5.2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 (2)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 (3)事故性监测; (4)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等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 (5)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5.3监测点的确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设定和监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工作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2004等规范要求。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监测一次。监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5.4监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5.5监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须经安全员与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共同审核、认可,并报公司审批。
5.6具体监测项目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实施.
5.7对已确认的监测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按规定监测频次进行监测。
5.8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因素。
5.9监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等相关职业卫生与安全防护用品。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的监测,应根据监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监测周期向公司报告。由安全员填制《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结果告知书》,将监测结果通过公示牌向全公司通报。
5.10安全员公示《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场站应立即组织对监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
5.11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告知安全员,提出建议采取的相关治理措施。
5.12安全员应根据监测结果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 5.13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本制度由安全员起草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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