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程序及结论
评审流程:
(一) 首次会议;(二) 生产现场检查;(三) 资料审查;
(四) 产品出厂检验现场考评;(五) 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六) 末次会议。
首次会议:
评审组组长主持召开由申请单位负责人及有关技术、生产、设备、计量、检验、采购、销售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首次会议。会议内容主要包括:
(一) 出示评审员证件,介绍评审组成员及会议参加人员;
(二) 介绍矿用产品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及安全标志管理对申请单位的要求;
(三) 宣读评审任务书,确认评审产品;
(四) 声明评审纪律及注意事项;
(五) 听取申请单位负责人关于单位基本情况及申办产品生产销售情况的介绍;
(六) 宣布评审日程安排。
生产现场检查:
评审组按照产品的工艺流程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库房、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工位器具、计量器具、检验设备等。
评审组必须对申请单位的主要生产车间、关键工序、成品、出厂检验设备及评审组认为需要存档的实景进行拍照记录,申请单位需盖章确认。
技术资料审查:
核实产品的标准、图纸、设计说明书、工艺文件、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确认的技术文件是否一致,及其执行情况。
申请单位主体资格审查:
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注册资金、经营场所、技术力量等事项)进行核查。
现场考评:
对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及所申请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查申请单位对产品质量(尤其是安全性能)的控制能力,考核质量检验人员对产品标准掌握的熟练程度及操作水平。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考核。
综合评定:
按照现场评审规范或相关产品评审准则进行综合评定,做出初步结论,拟定现场评审
报告。综合评定时,申请单位的人员应回避。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做不合格处理:
(一) 注册资金未达到一定数量,其生产能力未达到一定规模的;
(二) 生产场所与营业执照标明的地址不一致、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
(三) 不具备生产某一(或几)个主要零(元)部件能力;不具备产品总装条件;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条件;出厂检验记录、报告被确认为弄虚作假的;
(四) 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数量、学历、从事相关工作年限等不满足要求的;
(五) 产品的标准、图纸、设计说明书、工艺文件、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确认的技术文件不一致,或未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审查确认的技术文件消化、组织生产的。
(六) 主要零(元)部件、重要原材料及与产品关联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配套件的采购、分承包、外协等生产单位发生变化,未重新备案和进行检验的;
(七) 生产设备、测量器具不能保证零部件加工精度及检验要求,或产品的结构、参数等与图纸不一致的;
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前,评审组与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进行沟通,申请
单位可提出不同意见或做出适当的解释、说明,对争议较大的问题,必要时可进一步核实。
评审组组长主持末次会议,通报评审发现的不符合项,宣读评审结论。对现场评审发现的不符合项记录,评审组及申请单位负责人要签字确认,申请单位可复印一份留存,以备整改。
现场评审报告:
(一) 现场评审报告应根据申请单位本次申办的产品,分种类分别填写。
(二) 除否决项不符合,须直接做出不合格结论外,现场评审结论按量化评审所得分数分为A、B、C、D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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