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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规定

来源:筏尚旅游网


医院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管理规定

1.目的

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处方权的使用。

2.标准

2.1 对象。

已在本院中心注册且已获得一般处方权的各级执业医师。

2.2 要求。

2.2.1 执业医师必须参加抗菌素药品临床应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有资格取得对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2.2.2 依照中心《抗菌素分级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根据医师级别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

2.2.3 考核成绩单及医师级别经医务部确认无误后,由医务部授予“抗菌药物处方权授权书”。

2.2.4 考核完毕,中心所有医师抗菌药物权限—览表留医务部备案,同时在院内网上

公布。

2.2.5 每年人事部职称晋升考核完毕后,医务部对医师级别进行重新确认,审核无误后更改抗菌素处方级别,重新授予“抗菌素药物处方权授权书”。

2.2.6 凡违反以下规定取消其抗菌素处方权,不能开具处方。

2.2.6.1 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2.2.6.2 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出现2次以上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抗菌药物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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