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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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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问题浅析

马斯奇1(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商学院江苏泰州225300)【摘要】在全球经济增速放缓和国际经济贸易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跨国投资者的国际避税行为更将频繁发生,应该引起各国当局的高度重视和慎重应对。本文分析了当前国际避税行为的常见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国际避税问题的应对措施,以求对管理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国际避税转移定价税收协定【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8-0198-01__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各国为了吸引外来投资以促进本国经济的持续发展,都推行了包括实施税收优惠等在内的各项改革措施,各国间的税收政策法规也因此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差异化倾向,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鼓励资本自由流动、刺激国际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造成了以降低税负为主要目的的国际间资本异动,严重影响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和世界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一、国际避税概述所谓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律制度或者国际税收协定的漏洞和欠缺之处,通过各种途径或手段安排以最终达到规避、减少或者延迟承担自身纳税义务目的的行为。国际避税行为对发生国经济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合作有着诸多负面影响,日益引起了各国当局的高度关注。虽然国际避税的表面方法是合法的,但是其与偷税漏税等非法行为的内在动机和努力目标是有相同

之处,客观上都会一定程度地损害到国家的税收管理主权,影响到避税行为发生国的税收收入,因此理所应当地属于各国当局管控和打击的行为对象。

二、国际避税的常见形式(一)转移定价。国际避税中的转移定价行为是跨国公司在实行全球化战略经营过程中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重要方法。所谓转移定价,是指跨国企业集团根据其全球经营战略目标,在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通过非市场化的公允价格进行涉及商品、资本、技术及劳务等生产要素的交易,从而实现特定的利益转移的行为。

(二)利用避税港。在避税港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基地公司进而采取国际避税行为,是目前比较常见的避税方法。所谓“基地公司”,是指以避税地为基地而建立的,专门从事利润积累和利润转移的避税公司。这些公司主要通过转移定价的方式将分布在世界各地的跨国企业集团的关联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获得的经营利润全部转移到基地公司的名下,并利用避税地延缓课税的优惠制度,将全部利润保留在基地公司而不向位于高税收负担国家的相关权益人分配,从而最终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实现国际避税。基地公司的具体形式主要有信托公司、信箱公司、控股公司以及投资公司等四种。在国际避税港一般只要交纳小额的手续费和管理费,就可以注册成立一家基地公司,而且在当地享受终生免税的优惠待遇。在防范和应对这一国际避税手段的法律制度出台之前,外国投资者常常把在国际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作为辅助手段来设计国际避税方案。

(三)滥用税收协定。在国际经济交往合作的过程中,为了有效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合理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利益分配,不同国家间缔结税收协定、进行特定的税收管理安排,已经成为普遍通行的做法。税收协定中的某些税收优惠待遇原本只有缔约国各方的居民才有资格享受,但是由于当前多数国家为了刺激经济的发展,都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外国资本自由地进出本国国境,这就为国际投资活动提供了实践上的可行性。出于经营战略全球化和经营利润最大化的考虑,跨国纳税人可以自由寻找合适的国家进行投资活动,也就因此找到了一条理想的避税之道。跨国经营者一般是通过设置直接或间接的过渡公司将从一国向另一国的投资经由第三国迂回进行,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利用不同国家间的税收协定或从不同国家的税法制度差异中获取减轻税负的收益。

三、国际避税的应对措施(一)有效管控转移定价。跨国集团关联企业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母公司与子公司在进行交易的过程中,相互之间按照独立竞争的企业关系来处理。关联企业各个经营实体之间的营业往来,都应该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来进行。如果在交易时发生人为抬价或者压价等不符合这一原则的现象,有关国家的税务机关就可以强制性地按照市场价格重新调整相关交易主体的应得收入和相应费用。目前通行的调整做法有比照非受控价格法、转售价格法、预约定价法以及成本加利润法等几种。

(二)加强研究避税港对策。跨国纳税人往往通过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的做法来进行国际避税,因此世界上多数经济发达国家对国

际避税港的存在都持否定的态度,并采取了包括颁布针对国际避税港的专门立法在内的遏制性应对措施。当前。

对避税港的严格限制和监管措施主要有三个方面:阻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以及取消延期纳税待遇等。

(三)积极应对滥用税收协定。在应对税收协定滥用的过程中,应该严格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以避税为目的的外国公司通过特定的安排进入协定缔约国而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经济交易不予承认。对涉嫌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交易,应该进行实际交易行为的调查,除非纳税人举出非避税目的的有力证据,否则对相关的交易行为应该严格按照非优惠政策征税。

(四)开展国际反避税合作。在与国际避税活动进行不懈斗争的过程中,面对着日益复杂的国际避税新形势和日益增多的国际避税新问题,各个避税行为发生国的单方面反避税举措很难有效地制止国际避税行为的发生,反避税工作难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各国应该在更大程度上加强国际避税的应对合作,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反国际避税协定等制度安排,形成灵活高效的国际避税预防和管控机制,利用法律武器依法打击国际避税行为,有效维护各国的税收主权和税收收入。

参考文献

陈静.对国际避税的认识和对反避税的探讨[J].商场现代化。 2005年第18期.

邢鲁勇.对跨国投资公司国际避税行为的法律管制[J].管理科学文摘,2006年第9期.

朱国宗.浅论国际避税及其防范[J].现代商业,2011年第36期. 苏国晶.论国际避税的危害及其防范[J].中国-东盟博览,2012年第1期.1马斯奇(1990—),男,江苏溧阳人,南京师范大学泰州学院商学院,本科在读,专业方向为国际经济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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