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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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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一、施工质量验收的划分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

检验批应根据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楼层、施工段、变形缝、施工顺序、工程量等进行划分。

分项工程应按防腐蚀材料类别,施工工艺等进行划分。

分部工程应按具备施工条件并能形成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单位工程进行划分。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建筑防腐蚀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应交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核,当有本标准未涵盖的分项工程时,可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二、施工质量验收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时,每项抽检点数的实测值应

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分部工程所含的分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应齐全。

隐蔽工程在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当工程中的验收项目超出本标准规定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制定专项验收的要求。

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现场见证取样,其检测报告,应由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出具。

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及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E的规定。

实行总承包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防腐蚀分部工程使用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和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记录的表格格式,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总承包、施工等单位协商确定。

当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及组织

建筑防腐蚀工程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合格后,依次将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向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进行报验,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当建筑防腐蚀工程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照本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和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总包单位再依次对分包单位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申请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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