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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大纲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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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关 税

第一节 关税概述

一、关税的含义 p212

关税(Customs Duties ,Tariff):是指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政府对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所谓“关税壁垒”是指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犹如筑起高墙,以阻挡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

海关:一个国家由于其政治经济等状况和需要,在边境、沿海口岸或境内的水陆空国际交往的通道上,设置其行政管理机构,这便称之为海关。

关境: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叫关境。它是海关所管辖和执行有关海关各项法令和规章的区域。 海关的任务:进出境监管,征收关税和其他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 二、征收关税的主要目的(征税的作用和意义)

1、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这种关税称之为“财政关税”。

2、保护本国工农业生产,保护本国市场,这种关税称之为“保护关税”。 (1)保护作用。 (2)调节作用。

(3)关税的涉外作用。 (4)关税的消极作用。

第二节 关税的种类 一、按商品流向分类:

(一)进口税(Import Duties):进口国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征收的一种正常关税。

所谓“关税壁垒”指的就是高额的进口税。

(二)出口税(Export Duties) :出口国海关在本国商品输往国外时对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三)过境税(Transit Duties) :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又叫通过关税。

二、按征收目的分类 (一)财政关税 (二)保护关税

(三)惩罚关税或报复关税

一国对别国因对其进行贸易歧视,违背协议,而对从其进口的商品征收的进口附加税。 三、按关税待遇分类 (一)普通关税

又称一般关税。是指与本国没有签署贸易或经济互惠等友好协定的国家原产的货物征收的非优惠性关税。

这种关税税率一般由进口国自主制定,税率较高。 (二)优惠关税 1、含义 2、目的

3、优惠程度

4、类别

(1)最惠国待遇下的关税

是指缔约国双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第三国在贸易上的优惠、豁免和特权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2)特定优惠关税

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ies):只对特定国家提供的一种特别优惠的低关税,第三国不得享受。

在国际贸易中,目前最有影响的特惠税制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税。

1975年2月28日,欧洲经济共同体九国与46个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发展中国家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了一项关于贸易和经济的《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这一协定的全称为《欧洲经济共同体—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在这一协定中,欧洲经济共同体向参加洛美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特惠税的安排,这就是洛美协定特惠税。

洛美协定国家间实行的这种优惠关税是目前世界上最优惠的一种关税,一是优惠商品广;二是一种非互惠单向优惠关税;三是优惠幅度大,列入优惠的产品全部免税进口。 (3)普遍优惠制下的关税 p217

工业发达国家据其给惠方案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优惠关税制度。

普遍的:要求所有工业发达国家向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例外地给予普惠制待遇。 非歧视的:其优惠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均无区别,一视同仁。

非互惠的:由发达国家在非对等的基础上向发展中国家单方提供优惠,而不要求获取互惠待遇。

普惠制方案的一般内容:

①受惠国家或地区: 名单/动态

②受惠商品范围:一般:农产品受惠产品较少 工业制成品都可受惠 ③关税幅度

最惠国税率-普惠制税率=普惠制减税幅度 ④保护措施 一是例外条款 二是预定限额 ⑤原产地规则:

a.原产地标准 完全的原产品

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 :“实质性变化” 标准:加工标准 、百分比标准(增值标准) b.给惠国成份 c.原产地累积 d.直运规则 e.书面证明

(三)差价税

差价税(Variable Levy),又称差额税和滑动关税(Sliding Duty):当某种本国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和进口价格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 欧盟对农畜产品征收差价税 四、按常规与临时分类 (一)法定关税

海关税则上列出的进出口商品的关税税目的税率。 (二)附加关税 1、含义

2、目的

3、进口附加税类别 (1)反倾销税

①《反倾销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反倾销协议的全称是《关于执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整个协议共分为3部分,由18个条款和两个附录组成。 A《反倾销协议》的实体规定

协议规定,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3项基本条件: ( A1)倾销存在 确定 正常价值:

第一,出口国国内售价 第二,对第三国出口价格 第三,结构价格

(=生产成本+合理的管理费用、销售及其他费用+合理的利润) 协议规定,以上三种方法依次使用。

实践中,许多国家依其反倾销法的有关规定,往往采用下述价格:(非市场经济国家) ① 替代国(类比国)价格 ② 结构价格

③ 相同产品或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 在上述两种办法都不适用或无法使用时,将选择某个市场经济国家相同产品或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该产品的正常价值。 ( A2)损害存在 根据协议的规定,所谓损害是指对进口国国内已建行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产生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者对新建行业造成实质性阻碍。 P220

( A3)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P220

协议的实体规定即是关于确认这3个基本条件的规定。 B《反倾销协议》的程序规定

协议对反倾销调查的程序做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 (B1)反倾销调查的发起 (B2)立案调查

(B3)举证与证据审核 (B4)初裁与终裁

(B5)行政复审和司法审查 C、对倾销的救济 ( C1)临时反倾销措施 ( C2)价格承诺

( C3)最终反倾销措施 D、其他几项重要规定 (D1)追溯征税

(D2)协议规定,在整个起诉过程中有关调查、裁决的结果、理由等,当局都必须予以公布。这也体现了透明度和公平的原则。

(D3)代表第三国起诉。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倾销商对本国出口产品,并未给本国同业造成

损害,却给第三国同业造成了损害。此时,经第三国当局申请并授权后,本国可以代表该第三国提起反倾销诉讼。第三国必须提供有关的详细资料和一切必要的协助,但是否受理则取决于本国当局。

②《反倾销协议》实施及影响

A、外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方面的影响 B、外国对中国产品反倾销调查的现状 C、我国频遭反倾销起诉的原因 D、对策建议 讨论:

我国频遭反倾销起诉的原因及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2) 反补贴税

A 《反补贴协议》的主要内容

反补贴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一揽子”协议之一。协议的宗旨在于除规定的情况以外,限制成员实施补贴措施,以免导致国际贸易中的不公正竞争。同时也对反补贴措施的采用和有关争端的解决做出规范性的规定. A1、《反补贴协议》的实体规定

(1)补贴的定义

根据WTO 反补贴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定义,补贴是指“在一成员领土内由一个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下称政府)提供并由此授权各种利益的财政支持措施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措施。” (2)补贴的分类

①禁止性补贴 又称“红灯补贴”,可分为两种形式:

一是基于实际或预期的出口量或出口收益而给予的补贴,即出口补贴; 二是使用本国产品以替代进口而给予的补贴。

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附件1,禁止使用的出口补贴包括12种情形 ②可诉补贴

可起诉补贴,又称“黄灯补贴”,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给予国内特定产业(或企业)或地区的补贴,当这类国内支持补贴对其他成员方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严重损害影响时,受到损害的成员方可以对补贴措施提出申诉,进而采取反补贴措施。(补贴、损害、因果关系) ③不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又称绿灯补贴,是指那些任何成员方在实施过程中其他成员方一般不得对其反补贴调查的补贴。 两类:

第一类是非专向性补贴,即那些普遍适用的补贴。

第二类是符合特定条件的专向性补贴。包括:科研活动补贴、落后地区补贴、环境保护补贴 A2、《反补贴协议》的程序规定 ①反补贴调查的发起 ②举证与证据审核 ③进行磋商 ④计算补贴量

⑤产业损害的确定 ⑥采取反补贴措施

A3、 其他几项重要规定

①追溯征税

②反补贴调查与裁决的透明度 ③通告措施并接受监督

④关于发展中成员和市场经济转型成员的规定 *

发展中成员在协议生效后的8年内应逐步取消出口补贴,不能提高现有补贴水平。如在8年期后仍需要实施,应提前一年与委员会磋商,获准后才可以继续实施;否则在8年期满后的两年内取消所有遗留的出口补贴。

如果发展中成员受到补贴的产品连续两年在该产品贸易中所占比重达3.25%以上的,出口补贴就应予取消。

针对发展中成员的反补贴措施,如果:①补贴未超过产品单位价格的2%。②受补贴产品占进口方该产品进口总量不超过4%,则应立即终止。

对于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自由企业经济过渡的成员方,在协议生效后7年内逐步取消某些禁止性补贴措施;若有必要可以向委员会请求适当延长期限。 B《反补贴协议》实施及其影响 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加快调整我国现有的补贴政策和措施

2、运用WTO规则,应对反补贴贸易摩擦

(1)积极应对其他成员针对中国产品的反补贴措施 (2)防止和制止外国受补贴产品造成的不公平竞争

第三节 海关税则

一、海关税则(Customs Tariff)

海关税则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商品、免税商品以及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 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率表。

关税税率表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税则号列(Tariff No.或Heading No.或Tariff Item),简称税号;货物分类目录(Description of Goods);税率(Rate of Duty)。

(一)海关税则的货物分类方法

1、按照货物的自然属性分类。例如:动物、植物矿物等。

2、按货物的加工程度或制造阶段分类。例如:原料、半制成品和制成品等。 3、按货物的成份分类或按工业部门的产品分类。例如:钢铁制品、塑料制品、化工产品等。 4、按货物的用途分类。例如:食品、药品、染料、仪器、乐器等。 5、按货物的自然属性分成大类,再按加工程度分成小类。

货物分类的排列层次,一般可分为三级到五级。先按自然属性、用途或组成成份等分成若干大类,再进一步分成章或级,再列出商品项目。

一般顺序为:类、章、组、分组、基本项目、细目(子目、分目) (二)海关合作理事会税则目录 1、概况:

布鲁塞尔税则目录把全部贸易商品共分为21类(Section)、99章(Chapter)、1015项税则号(Heading No.)。 前四类(1-24章)为农产品,五类至二十一类(25-99章)为工业制成品。 2、分类原则:

按照商品的原料组成为主,结合商品的加工程度、制造阶段和最终用途来划分。

税则目录通常把使用同类原料者归为一章,同一章内的商品再依据加工程度、制造阶段来编排其税则号列,加工程度愈复杂,税则号愈后。 3、目录的栏目

正文部分分三栏:第一栏为税则号(税目号);第二栏为相应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标准分类目录”(SITC);第三栏为商品名称。 (三)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协调制度》(Harmonized System,缩写为HS)。 《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协调制度》终于在1983年6月以《国际公约》的形式通过,于1988年1月1日在国际上正式开始实施。

我国于199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协调制度》为基础的新的海关税则。

HS将商品分为21类97章,第97章留空备用,章以下设有1241个四位数的税目,5019个六位数的子目。P226

四位数的税目中,前两位数表示项目所在的章,后两位数表示 项目在有关章的排列次序。六位数的子目,即表示包括税目下的子目。

(四)海关税则的主要种类

根据栏目可分为单式税则和复式税则两类;根据税则制定权,又可分为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 1、单式税则(Single Tariff) 和复式税则(Complex Tariff) 2、自主税则和协定税则

第四节 关税的征收方法

一、从量税(Specific Duty)

二、从价税(Ad valorem duty)

三、混合税(Mixed or Compound Duty) 四、选择税(Alternative Duty)

第五节 关税的保护程度

一、关税水平(Tariff Level)

1、简单平均法 2、加权平均法

二、名义保护率(Nominal Rate of Protection)

名义保护率:指的是某种商品受到国家关税制度或其他保护措施的保护而引起的该商品国内市场价格超过国际市场价格的部分对国际市场价格所占的百分比。(世界银行的解释) 其公式为:

名义保护率=[(进口货物国内市场价-国际市场价)÷(国际市场价)]×100% 三、有效保护率(The Effective Rate of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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