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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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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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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指导性范本)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编制

2006年12月

目 录

1 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编制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编制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 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分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环境污染事故定义及分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电力企业基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环境污染危害因素包括:错误!未定义书签。

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环境污染危害因素包括:错误!未定义书签。

电力企业发生环境污染源事故的危险等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应急工作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组织机构................................................................................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组织机构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预防及预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预防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报警........................................................................................ 错误!未定义书签。

6 应急报告程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 应急处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响应分级:............................................................................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处置措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现场恢复:............................................................................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结束应急................................................................................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信息发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9 应急物资及装备保障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0 培训及演练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培训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奖励与处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 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编制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生产事故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污染,进一步规范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明确事故处理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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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电力企业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提高对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协同作战能力,保障企业员工和企业周边民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最大限度的减少企业的环境风险,保护生态环境,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共创环境友好型和谐企业,特制定本预案。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第9号令)、原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环境技术监督规定、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集团公司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应对大面积停电应急及特别重大事故处理的实施办法。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华能集团公司所辖各电力企业。

核电企业发生核事故后的应急预案参照《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附件1)另行制定。

其他企业可参照制定本企业预案。

2

2 事故类型及危害程度分析: 环境污染事故定义及分类:

环境污染事故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环境污染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特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造成人员中毒死亡、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的;

重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使当地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造成人员明显中毒、人群发生中毒症状的;

较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引起厂群冲突;对环境造成危害;人员发生中毒症状的;

一般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电力企业基建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环境污染危害因素包括:

施工废水超标排放污染河流、水源地;

燃油、有毒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大量泄漏,造成海洋、河流、土壤等环境污染;

施工过程中突发环境地质灾害。

3

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环境污染危害因素包括: 输灰管线泄漏事故,储灰场灰坝的局部管涌、滑坡、垮坝事故等,对所在地周围环境以及河流、海域造成的污染。

火电厂电除尘、脱硫设备非正常运行期间的锅炉烟气中含有的颗粒悬浮物、二氧化碳、硫化物、氮氧化物等对大气层造成的较短时间、突发性的污染。

特殊天气时,火电厂储煤场扬尘对临近厂区的周边地域造成的煤尘污染。

电厂各种工业药剂、机油以及锅炉酸洗废液等处理不当或污水处理设施非正常运行造成非达标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电力企业发生环境污染源事故的危险等级:

三级状态: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二级状态: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一级状态: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3 应急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实事求是。

4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组织机构

企业设有指挥部,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副厂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下设现场应急指挥小组和响应小组。

4

应急指挥小组由生产技术部门、安全监察室行政正职或副职以及安全、环保、灰水专业工程师组成。

运行监控响应小组:运行值长以及电除尘、脱硫设备、煤场、灰管线、储灰场、灰坝、污水处理站的运行管理部门行政正职或副职、专工、安全员、运行班长组成。

现场警戒响应小组:保卫消防部门的行政正职、副职、干事组成;

医疗救护响应小组:职工医院(卫生所)的行政正职、副职、医生、护士组成;

抢修抢险响应小组:电除尘、脱硫设备、煤场、灰管线、储灰场、污水处理的设备主人部门行政正职或副职、专工、安全员、责任班长以及物资供应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部门第一负责人或副职组成。

后勤保障响应小组:负责通讯、宣传及外事工作的厂行政部、政工部、通讯部门的行政正职或副职、专工、干事、班长等组成。

组织机构职责

指挥小组职责

按照本预案规定,结合事故具体情况,负责组织修订本企业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置和调用救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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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事故情况,分轻重缓急,果断启动预案;

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确定抢险方案,部署各响应小组开展救灾抢险工作,发布和解除应急抢险命令和信号;

通过三个渠道,及时向分公司、产业公司、集团公司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情况;负责与地方政府以及环保、安监、卫生等部门的信息联络及指令传达;

配合现场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的规定,全面总结事故和应急救援教训,落实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意见。

制定应急人员培训计划和演练计划,并组织落实; 协调职工医院(卫生所)和地方职防站做好医疗和救护工作。

运行监控响应小组职责: 组长:运行值长

负责电除尘、脱硫设备、煤场、灰管线、储灰场、灰坝、污水处理等设备系统运行的操作、监控、巡检、指针监测等日常管理;

及时向指挥小组汇报异常情况,按照事故处理相关规程,协调、指挥机组或设备安全停运;

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

6

负责组织和领导危急事件抢险队,立即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现场警戒响应小组职责 组长:消防保卫部门行政正值 做好事故地点的人员警戒、疏散工作;

负责设定警戒线,在突发事件区域隔离带处设置明显警戒标志,除应急抢险人员及指挥小组同意的人员外,其它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隔离区内;

负责现场应急器材和装备的日常管理;

负责厂内非安全区域道路交通管制,确保抢险车辆顺利通行;

负责与地方公安部门汇报及有关配合工作。 医疗救护响应小组职责

组长:职工医院(卫生所)院长(所长)

及时到达事故现场开展现场急救、伤员护送和治疗工作;

汇报指挥小组,与地方协作医院行政主管部门联系,落实参加医疗救护人员及救治方案。

抢修抢险响应小组职责

组长:电除尘、脱硫设备、煤场、灰管线、储灰场、污水处理的设备主人部门行政正职

7

组织消除电除尘、脱硫、污水处理等设备系统检查、抢险、抢修及投运,及早恢复正常运行方式;

组织落实煤场、灰场防扬尘措施;

组织做好储灰场、灰坝的日常维护,负责对事故后的渗漏部位封堵、修复、改造和完善,负责对污染区域的清理等善后工作;

进行事故应急物资采购、储备、供应以及运输。 后勤保障响应小组: 组长:行政部主任

保证企业指挥部正副总指挥及时参加会议;

调运各类物资、抢险工具、急救医疗器械、通讯器材,接受地方政府的救灾物资支持;

优先保证指挥小组、各响应小组的通讯联络畅通; 按照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口径,负责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

5 预防及预警 预防措施

加强灰坝坝体安全管理。对危及大坝安全的缺陷、隐患及时处理和加固;安排专人按巡回检查路线和巡回检查内容,每天对灰场、灰坝及其排水设施进行检查,检查要详细、到位,确保灰坝无缺陷、水位正常、排洪沟畅通无阻,排水设施完好,没有扬尘现象;经常对与灰坝相连外延土山体巡视检查。发现异常应及时汇报处理。

8

加强雨季汛期对灰坝、斜槽的重点巡视检查;观察竖井、斜井周围有无漩涡,灰坝周围的土崖有无渗水、裂纹及塌方;发现雨水冲刷形成的坑洞时,要及时进行回填。

当大坝的渗水时,立即找出漏点,用沙袋堵塞。 如果灰坝竖井、斜槽的水位高,应组织人员打通排水口,疏通防洪渠,尽快加大排水量。

保持灰坝前120~150米以上干滩运行。坝前淤排灰浆时,进行人工引流并及时排除积水,充分保持坝前干滩。

应定期对灰管进行检查,重点是灰管的磨损和接头处、各支撑装置(含支点及管桥)的状况等,防止管道断裂事故的发生。

加强对灰水系统运行参数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废水应集中处理。冲洗水应引入灰水前池,其它废水和无法引入灰水前池的冲洗水应作到集中处理,处理后的废水应充分利用,禁止超标废水外排,对环境造成污染。

保持煤场存煤相对湿度,定期进行储煤压实等防止自燃措施;大风暴雨之前,进行覆盖蓬布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全面疏通排水沟,检查排水口处防止煤炭随水外流措施完好。

按照“逢停必查、消除缺陷;定期检修,修必修好”的原则,对电除尘、脱硫系统、污水处理站等设备进行全面、高质量的维护、消缺、检修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尽可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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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期间的故障几率,减少带病运行时间保证除尘器运行效率;

锅炉进行化学清洗时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程制定废水处理方案,并经审批后执行,加强废液化学监督检测工作。处理的废液,必须经处理合格后方能排放;

加强对燃油、化学品药剂、炸药、雷管等危险化学品和各类灭火物品的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定期组织对储油站、化学品仓库检查,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防止有害物质流入生活污水系统,衍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加强对环保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提高环保意识。

报警

发现者、当值值长应立即汇报现场指挥小组。现场指挥小组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做到迅速准确地询问清事故的以下信息:

污染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污染范围; 污染事件的原因、污染源、污染对象、严重程度; 有无人员伤害,受伤害人员情况、人数等;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它应对措施; 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6 应急报告程序:

姓名 ⅹⅹⅹ ⅹⅹⅹ 办公室电话 10 手机 职务及岗位 总指挥(厂长) 副总指挥(分管副厂长) ⅹⅹⅹ ⅹⅹⅹ ⅹⅹⅹ ⅹⅹⅹ ⅹⅹⅹ 现场指挥小组组长 运行监控响应小组组长 现场警戒响应小组组长 医疗救护响应小组组长 抢修抢险响应小组组长 后勤保障响应小组组长 现场指挥小组对报警情况进行核实,通知相关人员到位,开展事故分析和判断工作。

7 应急处置 响应分级:

现场指挥小组立即根据事故报告的详细信息,根据本预案“”条款,确定该事故的响应级别。

三级响应:事故处于三级状态或发展为三级状态。 由责任部门进行应急处理;厂部监督责任部门开展事故应急工作。

二级响应:事故处于二级状态或发展为二级状态。 场指挥小组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确定各项指挥任务的指挥员在总指挥的决策下,开展各项应急工作;负责协调和调配其它有关部门的应急力量及其应急物资。

一级响应:事故处于一级状态或发展为一级状态。 场指挥小组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部,确定各项指挥任务的指挥员在总指挥的决策下,开展各项应急工作;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公司报告,2小时内向地方政府突发公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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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应急委员会和环境保护局报告;事故应急结束后,48小时内将事故应急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公司和政府部门。

处置措施:

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小组按照分工开展各项应急抢险工作。

指挥现场应急人员积极抢救受伤害人员;

迅速控制现场、在事件现场周围划定并建立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告标志,防止与救援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受到伤害,保障救援队伍、物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并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害。

做好人群疏散,减少污染区域人员伤害扩大,对疏散的紧急情况、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场所以及回迁等做出细致的准备。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临时安置;

制定处置措施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扩散;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有关专家意见,向公司汇报污染处置方案;

做好污染监测工作,及时对污染水源、大气、土壤进行跟踪监测,在第一时间确定污染物种类,出具监测资料;必要时由协调有关监测部门对环境突发事件的发展势态及影响及时进行动态的监测,并对监测信息做出初步评估,将各阶段的事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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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和初步评估的结果快速反馈公司,为整体的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如有人员伤亡,启动相应的人身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调配事故应急体系中的各级救援力量和资源开展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求助政府部门。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相关方和安排公众的咨询,统一发布事故信息;

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必需对应急人员自身的安全问题进行周密的考虑,包括安全预防措施、个体防护设备、现场安全监测等,防止被化学药品灼伤及气体中毒,保证应急人员免受事故的伤害。

现场恢复:

在恢复现场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恢复现场过程中可能的危险,制定现场恢复的程序。腐蚀、有毒、易燃易爆污染现场恢复,要把用于中和、收集的化学物质清离现场,避免留下二次污染源。

结束应急

在充分评估危险和应急情况的基础上,经应急指挥部批准,由应急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

8 信息发布:

根据不同的应急状况,按照职责范围由责任部门负责分阶段对外发布各类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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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三级状态时,仅在企业内部发布;发生二级状态时,限于公司内部发布;发生一级状态时,经公司、地方政府协商一致后,对社会发布信息。

9 应急物资及装备保障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不同类型的事故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设施。

10 培训及演练 培训

预案发布后,每年本企业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包括应急预案的培训计划,培训的主要人员是应急指挥小组和应急救援小组的所有成员以及电厂生产人员,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应急人员的职责、预防和预警、应急响应的程序以及应急恢复。

每年进行一次本预案应急响应的模拟演练。各组员按其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演练。演练结束后,由组长对“应急响应”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对“应急响应”的要求进行调整或更新。演练、评价和更新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11 奖励与处罚

在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由企业给与表彰或者奖励:

完成应急响应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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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人身、设备安全,成绩显著的;

对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危害危险因素预报和测报准确及时,从而减轻损失的;

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企业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按照规定制定故应急计划,拒绝承担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玩忽职守,引起事故发生的;

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拒不执行事故应急计划,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盗窃、私自挪用事故应急工作所用物资的; 阻碍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散布谣言,扰乱企业安全生产秩序的; 有其它对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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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附则

本预案由XX单位负责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附件: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第二章 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政策;

(二)统一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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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四)适时批准进入和终止场外应急状态; (五)提出实施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建议; (六)审查批准核事故公报、国际通报,提出请求国际援助的方案。

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核电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统一指挥场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组织支持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五)及时向相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报核事故情况。

必要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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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做好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确定核事故应急状态等级,统一指挥本单位的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和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五)协助和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国务院核安全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工作。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核事故应急工作的重要力量,应当在核事故应急响应中实施有效的支持。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九条 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的核事故,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预先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

核事故应急计划包括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和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各级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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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制定,经其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审评并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由核电厂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组织制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应当根据国家核事故应急计划,制定相应的核事故应急方案,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事故应急工作的基本任务; (二)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及其职责;

(三)烟羽应急计划区和食入应急计划区的范围; (四)干预水平和导出干预水平;

(五)核事故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详细方案; (六)应急设施、设备、器材和其它物资; (七)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之间以及同其它有关方面相互配合、支持的事项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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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在进行核电厂选址和设计工作时,应当考虑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

新建的核电厂必须在其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审查批准后,方可装料。

第十五条 国务院指定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具有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和相互之间快速可靠的通讯联络系统。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具有辐射监测系统、防护器材、药械和其它物资。 用于核事故应急工作的设施、设备和通讯联络系统、辐射监测系统以及防护器材、药械等,应当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核电厂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在核电厂的协助下对附近的公众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第十七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对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八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组织不同专业和不同规模的核事故应急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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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前,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

第四章 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核事故应急状态分为下列四级:

(一)应急待命。出现可能导致危及核电厂核安全的某些特定情况或者外部事件,核电厂有关人员进入戒备状态。

(二)厂房应急。事故后果仅限于核电厂的局部区域,核电厂人员按照场内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厂外有关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 (三)场区应急。事故后果蔓延至整个场区,场区内的人员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通知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某些厂外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可能采取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四)场外应急。事故后果超越场区边界,实施场内和场外核事故应急计划。

第二十条 当核电厂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时,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及时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核安全部门报告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当出现可能或者已经有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情况时,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决定进入厂房应急或者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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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状态,并迅速向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在放射性物质可能或者已经扩散到核电厂场区以外时,应当迅速向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进入场外应急状态并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建议。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接到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的事故情况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相应的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情况。需要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应当经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可以先行决定进入场外应急状态,但是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核事故后果预测与评价以及环境放射性监测等工作,为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适时选用隐蔽、服用稳定性碘制剂、控制信道、控制食物和水源、撤离、迁移、对受影响的区域去污等应急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应当将必要的信息及时地告知当地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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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核事故现场,各核事故应急响应组织应当实行有效的剂量监督。现场核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和其它人员都应当在辐射防护人员的监督和指导下活动,尽量防止接受过大剂量的照射。

第二十五条 核电厂的核事故应急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做好核事故现场接受照射人员的救护、洗消、转运和医学处置工作。

第二十六条 在核事故应急进入场外应急状态时,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人员赶赴现场,指导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必要时提出派出救援力量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因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可以实行地区封锁。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地区封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封锁,以及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地区封锁,由国务院决定。

地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第二十八条 有关核事故的新闻由国务院授权的单位统一发布。

第五章 应急状态的终止和恢复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场外应急状态的终止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批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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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根据受影响地区的放射性水平,采取有效的恢复措施。

第三十一条 核事故应急状态终止后,核电厂核事故应急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核电厂的上级主管部门、国务院核安全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交详细的事故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提交场外核事故应急工作的总结报告。 第三十二条 核事故使核安全重要物项的安全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时,核电厂的重新起动计划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第六章 资金和物资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核电厂在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中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组织机构、人员、设施和设备等,努力提高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效益,并使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与地方和核电厂的发展规划相结合。各有关单位应当提供支持。 第三十四条 场内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承担,列入核电厂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和运行成本。

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由核电厂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资金数额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核电厂承担的资金,在投产前根据核电厂容量、在投产后根据实际发电量确定一定的比例交纳,由国务院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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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综合平衡后用于地方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工作;其余部分由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所需的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根据各自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充分利用现有条件进行安排,不足部分按照各自的计划和资金渠道上报。

第三十五条 国家的和地方的物资供应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应当保证供给核事故应急所需的设备、器材和其它物资。

第三十六条 因核电厂核事故应急响应需要,执行核事故应急响应行动的行政机关有权征用非用于核事故应急响应的设备、器材和其它物资。

对征用的设备、器材和其它物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使用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的,由征用单位补偿。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在核事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完成核事故应急响应任务的;

(二)保护公众安全和国家的、集体的和公民的财产,成绩显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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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核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四)辐射、气象预报和测报准确及时,从而减轻损失的;

(五)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制定核事故应急计划,拒绝承担核事故应急准备义务的;

(二)玩忽职守,引起核事故发生的;

(三)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核事故真实情况的; (四)拒不执行核事故应急计划,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核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五)盗窃、挪用、贪污核事故应急工作所用资金或者物资的;

(六)阻碍核事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七)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有其它对核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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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核事故应急,是指为了控制或者缓解核事故、减轻核事故后果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秩序和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行动。

(二)场区,是指由核电厂管理的区域。

(三)应急计划区,是指在核电厂周围建立的,制定有核事故应急计划、并预计采取核事故应急对策和应急防护措施的区域。

(四)烟羽应急计划区,是指针对放射性烟云引起的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五)食入应急计划区,是指针对食入放射性污染的水或者食物引起照射而建立的应急计划区。

(六)干预水平,是指预先规定的用于在异常状态下确定需要对公众采取应急防护措施的剂量水平。 (七)导出干预水平,是指由干预水平推导得出的放射性物质在环境价质中的浓度或者水平。

(八)应急防护措施,是指在核事故情况下用于控制工作人员和公众所接受的剂量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九)核安全重要物项,是指对核电厂安全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系统、部件和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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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除核电厂外,其它核设施的核事故应急管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放射性物质释放超越国界的核事故应急,除执行本条例的规定外,并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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