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实施的物业管理制度,在许多地方进行了制度创新。首先,介绍了业主委员会的设立要点,为完善物权法治提供思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党的建设为主导的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制度,构建和谐宜居的社区,规范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实施。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管理或者共同决定委托物业服务机构,对物业管理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有关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管理,维护环境卫生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坚持领导、领导、居民自治、多方参与、协商共建、科技支持的工作模式。建立和完善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和物业服务提供者的治理结构,推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建的主导作用。
第四条物业管理有关主体应当遵守权责一致、质价一致、公平公开的物业服务市场规则,维护物业服务依法享受和支付的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物业管理。
第五条本市支持在物业管理区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决定物业管理区的重大问题和公用部分的使用管理事项。
第六条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市物业管理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住房主管部门开展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本市住宅建筑物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四)建立和完善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培训制度; (五)制定临时管理章程、管理章程、业主会议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和相关标准; (六)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电子共同决策信息系统; (七)指导行业协会制定和实施自律规范; (八)落实物业管理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物业管理和制度; (二)对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三)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征收工作,管理和使用辖区内住宅楼宇维修专项资金; (四)组织辖区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培训; (五)指导事处和乡镇落实物业管理工作; (六)落实其他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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