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 第四条 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股东证件号名称
认 缴 情 况 出资数额 1
码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决定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经理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作出对公司登记事项变更、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任命产生。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由股东再行任命续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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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 人,由由股东任命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由股东再行任命续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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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由董事会选举连任。 。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定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议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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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东盖公章)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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